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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律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Key Takeaways
慈善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创制的一个新的法律概念。
慈善组织主要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三种组织形式。
能够向民政部直接登记为“慈善组织”的慈善类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管理,不受业务主管部门管辖。
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适用年报制度,不再适用年检制度。
慈善组织可以依法开展一些只有慈善组织方可以开展的慈善活动,例如慈善募捐(包括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能够公开募捐;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也可以开展面向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公益组织的区分
1. 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指的是三种法定的社团组织形式: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也称民办非企业单位)。[1]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依法申请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即慈善组织是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取得的一种法律资格。
2. 慈善组织与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社会组织当中符合志愿服务组织条件的,均可依法申请认定或登记享有志愿服务组织资格。志愿服务组织和慈善组织的组织宗旨侧重点不同,前者强调志愿服务,后者强调公共性的慈善活动。另外,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具有无偿性,[3]而慈善组织的慈善服务除了志愿无偿服务以外,还可以包括其他非营利服务,[4]例如为了维持慈善活动和机构运营而实行的有偿、低偿服务。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见下文问题三),亦可登记为慈善组织。
3. 慈善组织与公益组织
公益组织并非现行法中的法律概念,仅是一个事实概念。通常来说,公益组织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的统称。[5]
慈善组织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概念上有所联系。《慈善法》中的慈善组织是从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的角度来定义,而《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的公益组织是从接受捐赠的角度来定义。我国《慈善法》对慈善活动的界定采取了“大慈善”的广义角度,此种“大慈善”的实质是公益,[6]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的慈善组织都是公益组织,而公益组织并不一定都是慈善组织。如上述提到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另一类公益组织“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事业单位,就不属于慈善组织。
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组织、公益组织的概念联系可以通过下图进行表示:
注:图型大小与数量和比例无关
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
1. 申请登记的程序
《慈善法》颁布之后注册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
对于新设慈善组织,《慈善法》将法人登记和慈善组织属性认定合并,即设立慈善组织直接登记。[7]申请注册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由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所选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形式,按照有关登记管理条例[8]规定的条件要求发起人提交申请材料,[9]并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10]
在实践中,直接登记管理和部分双重管理登记制度并行。能够向民政部直接登记为“慈善组织”的慈善类社会组织,其业务/活动范围限定为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11]直接登记的慈善组织不受业务主管部门管辖;如果业务/活动范围超出上述限定,[12]从事相关业务的慈善组织则需要根据按照有关登记管理条例,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再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慈善组织。
《慈善法》颁布之前注册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
对于《慈善法》公布以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认定获得慈善组织属性,换发标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认定程序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13]
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此外,还分别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的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14]。
详细的登记流程、条件和所需文件可以参照当地民政部门网站办事指南。[15]
2.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条件
无论是通过登记或是认定方式,社会组织获得慈善组织属性都需要满足《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规定的条件,[16]主要包括: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相关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等。另外,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要求的事项。[17]最后,若存在法定不予认定情形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18]
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前后的区别
1. 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规定
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前,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的年度活动支出与管理费用没有特别要求;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后,年度支出与费用管理应当遵循《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根据组织形式、公开募捐资格、净资产规模,文件对于慈善组织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设计了的具体标准。[19]这提高了对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的要求。[20]对于基金会,则几乎没有变化。
2. 慈善组织年报制度取代年检制度
没有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遵循相关行政法规依旧需要年检。而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可适用《慈善法》下的年报制度,无需年检。
《慈善法》实施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年度检查制度。社会组织需要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1]年检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22]
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后,慈善组织依据《慈善法》以年报制度取代年检制度。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23]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民政部门需要责令慈善组织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24]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募捐是慈善组织才能开展的专属活动,其中慈善募捐包括定向募捐和公开募捐两种形式。尽管根据《慈善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开展慈善活动,但慈善募捐,无论是定向募捐还是公开募捐,均对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限定,即只能由慈善组织来实施。
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前,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进行公开募捐。基金会中,仅公募基金会可以进行公开募捐。[25]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后,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都可以公开募捐,[26]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也得以进行公开募捐。
3. 信息公开
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前,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无明确的信息公开要求。[27]基金会具有明确的信息公开义务,[28]需要遵循信息公开内容规定。[29]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后,无论何种形式的慈善组织,均需要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信息公开原则,[30]履行信息公开的强制要求。[31]关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义务和渠道详见以下第六问和第七问。
慈善组织能公开募捐吗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32]对于定向募捐,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33]至于公开募捐,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才能公开募捐。
《慈善法》实施前,三类社会组织中只有公募基金会享有公开募捐的资格。[34]《慈善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都可以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35]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分为依法申请和直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两种情形。[36]《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依法申请的情形;第九条规定了直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37]
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
认定为慈善组织后,慈善组织需要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信息公开原则,[38]履行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的信息披露。相较于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慈善组织需要遵循更严格的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更多信息。
1. 慈善组织对社会公众信息公开的强制性义务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发布慈善信息,并对慈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向社会公开的一般信息包括:章程、决策信息、执行信息、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年度工作报告、慈善信托有关情况等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xxxix]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还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xl]除此之外,在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项目过程时,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xli]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特别情形下,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xlii]
2. 慈善组织对特定对象的告知义务
慈善组织向特定对象的信息披露有以下三种情形:对于开展定向募捐活动,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物的管理使用情况;[xliii]对于受益人,慈善组织应当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xliv]慈善组织应当向志愿者公开与该志愿服务相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xlv]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xlvi]
在哪里能查到慈善组织的信息
信息公开平台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统一信息平台,即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第二,网络募捐信息平台,主要是20家民政部指定平台;第三,慈善组织官方网络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作为补充平台。
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以民政部门的统一信息平台为核心,慈善组织不得以官方网络平台及其他渠道信息公开的方式代替在统一信息平台上的信息公开。
1. 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
目前全国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为“慈善中国”。网址:http://cishan.chinanpo.gov.cn,网页端登录方式为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栏目,手机端登录方式除网址外,可以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平台“慈善中国”栏目登录。慈善中国是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定渠道。
2.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
公募组织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上发布募捐信息。[xlvii]针对互联网公开募捐,目前民政部已经指定了20家慈善组织信息公布平台。[xlviii]可以通过此平台公布的官网查询公开募捐的相关信息。
3. 各慈善组织官方网络平台
慈善组织可以在官方网络平台上发布慈善组织的信息,作为统一信息公开平台的补充。[xlix]公众可以查询各慈善组织官方网络平台(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等),例如中华慈善总会(http://www.chinacharityfederation.org/)、中国红十字基金会(https://new.crcf.org.cn/article/category/xinxipilou)、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http://www.hhax.org/n.html?id=a4ace188-c8fb-42db-b59c-e813b28ad1d9)官网都有信息公开的专门页面。
慈善组织的发展现状
1. 我国慈善组织的主要发展
慈善组织的发展与慈善组织的法治化息息相关。《慈善法》的颁布施行将慈善组织与慈善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慈善公益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慈善法》实施以来,我国慈善事业的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建立,慈善行业持续法治化发展。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将红十字会系统的慈善活动正式纳入法定慈善的范畴。2017年颁布实施的《志愿服务条例》细化规定了《慈善法》慈善服务中有关志愿服务的内容。部分地方立法机关或政府也出台了专门的地方性慈善法规。[l]此外,民政部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14项《慈善法》配套政策,涉及慈善组织登记与认定、公募资格、慈善信托、慈善活动支出与管理、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信息公开等多个方面。[li]
2. 慈善组织发展面临的挑战
《慈善法》对慈善活动的定义“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较为模糊,导致实践中民政部门的登记认定工作存在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lii]认定标准的模糊导致新增的慈善组织发展缓慢。根据民政部官方统计,截至2020年8月21日,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只有7596个,其中基金会5060个,慈善组织占比小于社会组织的1%。[liii]
3. 慈善组织的公募资格
《慈善法》对公募资格设立了较高的准入门槛(注册登记满两年、内部机制健全、运转规范),导致政府实质性地介入到慈善组织的具体运作中。相较于具备有政府背景的基金会、慈善会,实践中大量民间慈善组织则难以取得公募的资格。[liv]另外,尽管《慈善法》原则性地规定没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与有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合作,但是就合作途径、合作渠道、合作的监管和惩处方式都没有细则规定,因此导致大量的个人和没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很难通过公募途径进行慈善活动。
4. 互联网公开募捐及监管
近年来互联网公开募捐发展迅猛,截至2019年,20个民政部指定平台累计筹款近58亿元。[lv]但是,《慈善法》对互联网募捐的相关问题采取了回避或者淡化的处理方式。民政部门推出了互联网募捐平台建设的两项行业标准[lvi],然而有关网络募捐中个人求助、募捐平台法律规范等问题依旧没有得到回应。大量个人求助行为引发的网络诈捐骗捐事件,动摇了网络慈善的公信力。有关部门亟需落实相应制度,规定网络募捐平台责任和个人慈善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且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对网络慈善平台资金池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lvii]
在落实《慈善法》规定的信息公开方面,互联网募捐缺乏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没有完备的信息化大数据管理系统,难以满足监测捐款情况、披露筹款资金走向的信息公开要求。[lviii]
5. 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
《慈善法》条文中税收优惠制度的规定非常原则和笼统。唯一的突破是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计算中的“三年结转”制度(见第四问第(一)节),并在2017年修改的《企业所得税法》得到了确定。[lix]
目前,我国关于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慈善组织自身和对企业、个人等捐赠者的税收优惠。针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体现为免税政策。免税政策针对慈善组织通过募捐方式所获得的资金,但是投资所得资金不属于免税范围,需要缴纳25%的所得税,[lx]对慈善组织资金的保值增值征收所得税,阻碍了慈善组织的造血功能,对慈善活动带来负面影响。此外,免税资格由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认定,不包括民政部门。[lxi]但是实践中,税务部门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并倾向于限制获得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数量,导致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难以取得。[lxii]
对于企业、个人等捐赠者的税收优惠表现为税前扣除政策。[lxiii]但是上述税收优惠对于货币捐赠缺乏结转机制,未规定延期抵扣或追溯扣除,同时对于常见的股权、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捐赠更是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lxiv]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发文机关 | 规范“慈善组织”的主要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法律 |
|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 | 第13、21、22、24、26、28、64、71、72、73、99、102条 |
2 | 部门规章 |
| 2016-09-01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第5、9、10、11、12条 | |
3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 部门规章 | 2016-08-31 | 2016-09-01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第4、5、6、7条 |
4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 部门规章 | 2018-08-06 | 2018-09-01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第3、8、10条 |
5 | 部门规章 |
|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第3、5、6、7、8、9、10、14、15、16、17条 | |
6 |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2016-08-29 | 2016-08-29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第2条 |
7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 2016-10-11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第10、11、12条 | |
8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2017-07-07 | 2017-07-07 | 现行有效 | 银监会、民政部 | 第9、18、20条 |
[i]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vi] 参见孟志强:《〈慈善法〉的核心要义解读》,China Journal of Social Work, 2016年第9期,第192页。
[vii]《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就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及管理等问题答记者问》,http://shst.mzj.sh.gov.cn/node2/node3/n5/n34/u8ai11169.html,2021年4月2日访问。
[viii]即《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ix]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民政部,第一条。
[xi]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第五条第(一)项。
[xii]例如《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优抚、促进科学文化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其他慈善活动,
[xiv]《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六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七条、《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xv] 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慈善组织认定办事指南,http://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task/1/110000000000/a5ffaf49-a1cd-4c6e-998d-0a8cd2f23b1f.html?locationCode=110000000000&serverType=1003,2021年3月23日访问。
[xix]《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2016年,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发〔2016〕189号),表格“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标准”。
[xxi]《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xxii]《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xxv] 既存非公募基金会和未获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新设基金会不得进行公开募捐。《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条。
[xxvi] 《慈善法》第二十四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xxxv] 参见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草案)〉之要点评析》,http://www.bnu1.org/show_871.html,2021年3月23日访问。
[xxxix] 《慈善法》第七十二条、《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xl] 《慈善法》第七十三条、《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
[xlvii]《民政部关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2017年,民政部(民办函〔2017〕246号)。
[xlviii] 《民政部关于发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名录的公告》,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