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社会组织因出现某种法定违法情形,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其合法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
Key Takeaways
- 撤销登记是一种严重的行政处罚,会导致社会组织主体资格丧失。
- 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不能再开展除清算、办理注销及诉讼之外的任何活动,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而导致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处罚。
- 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其主体资格和债权债务关系并未立即消灭,而是持续至社会组织完成“注销登记”。
哪些行为会导致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
“基金会”[1]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被撤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情节严重的,可能被撤销登记:
- 未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 不按规定“变更登记”的;
- 不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不按规定完成“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2]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被撤销登记:
- 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 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其设立登记的;
-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有下列情形,情节严重的,可能被撤销登记:
- 涂改、出借、出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出借、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拒绝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不按规定变更登记的;
- 设立分支机构的;
-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所接受捐赠、资助的;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社会团体”[3]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撤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有什么后果?
社会组织的正常活动受到限制
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会被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除组织清算、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其主体资格、债权债务关系并未立即消灭,只有在完成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才完全灭失。[4]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未来的任职资格受到限制
如果个人在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期间,该基金会因违法行为被撤销登记,且个人负有责任的,其在该基金会被撤销登记之日起的5年内(含5年),不得再担任任何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5]
撤销登记后的剩余财产安排
清偿顺序
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依法终止,应办理相应的注销登记手续,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撤销登记后的社会组织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社会组织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依法处理,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安排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6]
撤销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注销登记是撤销登记的后置程序,即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区别
区别 | 撤销登记 | |
---|---|---|
法律性质及后果 | 注销登记为行政许可,社会组织自愿、主动消灭合法主体资格。注销登记后,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 撤销登记属于行政处罚,为社会组织被动地、因违法而被取消合法主体资格。但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之后至注销登记之前,其主体资格并不灭失,只是除组织清算、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
行为主体 | 注销登记属于行政机关依社会组织申请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行动主体为社会组织。[7] | 撤销登记为行政机关依职权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行动主体为登记管理机关; |
法定程序 | 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先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再办理注销登记。
| 登记管理机关首先会通过直接送达、挂号邮寄或公告方式等向社会组织送达进行撤销登记的相关处罚法律文书。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然后办理注销登记。 |
经典案例及行政处罚案例
如:民政部/民罚字〔2019〕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3180号
相关的法律法规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通过主体 | 时效性 | 规定“撤销登记”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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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法律 | 2021.01.22 | 2021.07.15 | 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生效) | 未生效 |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 行政法规 | 2016.02.06 | 2016.02.06 | 国务院 | 已生效 | 第六章 罚则 |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2004.03.08 | 2004.06.01 | 国务院 | 已生效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行政法规 | 1998.10.25 | 1998.10.25 | 国务院 | 已生效 | 第五章 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