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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定义
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其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1]。
哪些行为是慈善募捐?
慈善组织可以基于自身的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用以开展慈善活动。中国红十字会可以为开展救助工作,进行募捐活动。慈善募捐根据其对象的不同又分为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其募捐行为的具体表现也有所不同。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规定的公开募捐。而定向募捐则指慈善组织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的募捐,慈善组织不得在定向募捐过程中采取或变相采取前文所述的公开募捐的方式[2]。
慈善募捐的主体
定向募捐和公开募捐对慈善组织的要求不同。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即可开展定向募捐,无需取得其他资格。而开展公开募捐则需要慈善组织先取得公开慈善募捐资格。
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与具有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募捐所得款物须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接收和管理[3]。
慈善募捐的类型
公开募捐
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及其他公开募捐方式等均属于《慈善法》规定的面向不特定公众开展的公开募捐。开展公开募捐必须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具体途径有两种,分别为依申请取得和直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依照《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可以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法公布前登记的公募基金会可以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直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定向募捐
慈善组织面向特定对象,如发起人、理事会成员、会员等,而非社会公众,开展的募集财产的活动为定向募捐。《慈善法》规定了慈善募捐包括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但目前法律并没有对定向募捐进行明确的解释。定向募捐是从募捐对象对募捐行为进行定义,谁可以进行定向募捐,定向募捐的范围,目前存在不同观点和争议。
公开募捐与定向募捐的对比
公开募捐 | 定向募捐 | |
募捐对象 | 不特定社会公众 |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理事会成员、会员等特定对象 |
募捐主体 | 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 经登记成立的所有慈善组织 |
募捐形式 | 可以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形式的募捐 | 不得通过公开募捐方式或变相通过公开募捐方式进行定向募捐 |
慈善募捐和个人求助的区别
《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并未禁止个人求助。个人求助和慈善募捐主要有以下不同:
个人求助 | 慈善募捐 | |
主体 | 自然人 | 慈善组织 |
目的 | 解决自身或家庭困难 | 慈善宗旨 |
法律依据 | 《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赠与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 |
剩余财产处理 | 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的处理实践中存在争议 | 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
一是主体不同。个人求助的主体是自然人,而慈善募捐的主体是慈善组织。
二是目的不同。个人求助的是为了解决自身或家庭存在的困难,慈善募捐只能基于慈善的宗旨。
三是法律依据不同。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向国家或社会请求帮助,且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一般的民事赠予,双方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赠与合同”;而慈善募捐是慈善组织依据自身慈善目的进行的募捐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四是剩余财产的处理不同。个人求助中剩余财产的处理依据双方约定处理,如没有事先约定,剩余财产的处理目前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慈善募捐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捐赠方案或协议处理;如果捐赠方案未规定或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4]。
经典案例及行政处罚案例
如:深民罚字〔2018〕第029号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发文机关 | 规范“慈善募捐”的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法律 | 2016-03-16 | 2016-09-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2016-08-31 | 2016-09-01 | 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全文 |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 部门规章 | 2018-08-06 | 2018-09-01 | 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 | |
《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 | 行业标准 | 2017-07-20 | 2017-08-01 | 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全文 | |
《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 | 行业标准 | 2017-07-20 | 2017-08-01 | 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