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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对慈善活动做出了如下定义: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Key Takeaways
- 慈善活动的主要方式是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
- 慈善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慈善法》第三条列举的六种类型的公益活动。
- 慈善活动属于公益活动,但不等同于公益活动,并非所有的公益活动都是慈善活动。一般理解,公益活动的类型和方式比慈善活动更宽泛,慈善活动更突出扶弱济困、救灾和促进教科文卫、环境保护等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慈善法》项下的慈善活动包括哪些?
慈善活动的具体内容如上述定义所列。在《慈善法》出台之前,部分省市在地方性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中对慈善活动做出了下述列举:
地方性法规或规定 | 慈善活动 |
---|---|
《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已废止)[1]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活动。 |
《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2]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济困、助残、救孤、赈灾、医疗、助学等活动。 |
《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3] | 以募集、捐赠财产或者提供精神安慰、劳务帮扶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赈灾、扶老、济困、助残、救孤等活动。 |
《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4] | 慈善组织接受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捐赠财产或者以提供服务等方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下列慈善活动: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 (二)支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支持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支持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
可以看出,大部分定义涵盖的是狭义的慈善活动(“小慈善”[5]),即主要指扶贫济困救灾。在2005年对《慈善法》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时,立法者将“小慈善”发展为“大慈善”[6]以反映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在该征求意见稿中,慈善活动扩大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非营利活动:
(一)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二)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三)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四)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7]。除了扶贫济困救灾以外,慈善活动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等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在2016年对《慈善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中,慈善活动进一步增加了救助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害,同时将慈善活动的定性从非营利活动变更为公益活动[8]。
实践中,《慈善法》罗列的五类慈善活动存在界限不分明,各类公益活动相互交叉的情况。如扶贫济困的对象中包括老人、孤儿、残疾人、病患家庭等。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还提到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在对脱贫攻坚项目、成绩进行总结时,很多社会组织将灾后重建、助学、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投入都计入了扶贫投入中。[9]。这些问题有待在将来的《慈善法》修订中予以完善。
慈善活动与公益活动的区别
《慈善法》将慈善活动通过列举的方式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相关公益活动。仅从字面含义理解,公益活动包含慈善活动,慈善活动属于公益活动的下属概念。
但是,中国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公益活动做出明确的界定。与公益活动概念接近的是公益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公益事业的范畴包括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可见这与《慈善法》第三条慈善活动的范畴不完全一致,导致公益与慈善二者的区别不甚清晰。
一般意义上理解,在中国法项下,公益活动的范围比慈善活动的范围更广。公益活动一词出现在部分部门规章中,野生动植物保护、义务植树[10]、免费体检、义诊[11]、医学科普[12]等都被归为公益活动。
《慈善法》项下慈善活动的开展方式为通过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而公益活动的开展并没有特定方式,可以通过捐赠、提供服务、宣传、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发文机关 | 规范“慈善活动”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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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法律 | 2016-03-16 | 2016-09-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对慈善活动做出了列举和定义 |
2 | 《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2010-1-21 | 2010-05-01 | 2018-03-01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对慈善活动列举和定义 |
3 | 《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2011.09.18 | 2011.11.01 | 现行有效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对慈善活动列举和定义 |
4 | 《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2012.05.31 | 2012.09.01 | 现行有效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对慈善活动列举和定义 |
5 | 《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 | 地方性规定 | 2013.11.04 | 2014.01.01 | 2019年10月17日被修订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对慈善活动列举和定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