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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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Smith LLP

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对慈善活动做出了如下定义: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Key Takeaways

  • 慈善活动的主要方式是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
  • 慈善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慈善法》第三条列举的六种类型的公益活动。
  • 慈善活动属于公益活动,但不等同于公益活动,并非所有的公益活动都是慈善活动。一般理解,公益活动的类型和方式比慈善活动更宽泛,慈善活动更突出扶弱济困、救灾和促进教科文卫、环境保护等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慈善法》项下的慈善活动包括哪些?

慈善活动的具体内容如上述定义所列。在《慈善法》出台之前,部分省市在地方性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中对慈善活动做出了下述列举:

地方性法规或规定慈善活动
《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已废止)[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济困、助残、救孤、赈灾、医疗、助学等活动。
《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3]以募集、捐赠财产或者提供精神安慰、劳务帮扶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赈灾、扶老、济困、助残、救孤等活动。
《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4]

慈善组织接受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捐赠财产或者以提供服务等方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下列慈善活动: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

(二)支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支持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支持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可以看出,大部分定义涵盖的是狭义的慈善活动(“小慈善[5]),即主要指扶贫济困救灾。在2005年对《慈善法》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时,立法者将“小慈善”发展为“大慈善[6]以反映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在该征求意见稿中,慈善活动扩大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非营利活动:

(一)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二)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三)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四)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7]。除了扶贫济困救灾以外,慈善活动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等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在2016年对《慈善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中,慈善活动进一步增加了救助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害,同时将慈善活动的定性从非营利活动变更为公益活动[8]

实践中,《慈善法》罗列的五类慈善活动存在界限不分明,各类公益活动相互交叉的情况。如扶贫济困的对象中包括老人、孤儿、残疾人、病患家庭等。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还提到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在对脱贫攻坚项目、成绩进行总结时,很多社会组织将灾后重建、助学、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投入都计入了扶贫投入中。[9]。这些问题有待在将来的《慈善法》修订中予以完善。


慈善活动与公益活动的区别

《慈善法》慈善活动通过列举的方式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相关公益活动。仅从字面含义理解,公益活动包含慈善活动,慈善活动属于公益活动的下属概念。

但是,中国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公益活动做出明确的界定。与公益活动概念接近的是公益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公益事业的范畴包括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可见这与《慈善法》第三条慈善活动的范畴不完全一致,导致公益与慈善二者的区别不甚清晰。

一般意义上理解,在中国法项下,公益活动的范围比慈善活动的范围更广。公益活动一词出现在部分部门规章中,野生动植物保护、义务植树[10]、免费体检、义诊[11]、医学科普[12]等都被归为公益活动。

《慈善法》项下慈善活动的开展方式为通过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而公益活动的开展并没有特定方式,可以通过捐赠、提供服务、宣传、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


关联法条

序号法律法规法律层级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发文机关规范“慈善活动”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法律2016-03-162016-09-01现行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慈善活动做出了列举和定义
2《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地方性法规2010-1-212010-05-012018-03-01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慈善活动列举和定义
3《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地方性法规2011.09.182011.11.01现行有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慈善活动列举和定义
4《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地方性法规2012.05.312012.09.01现行有效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慈善活动列举和定义
5《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地方性规定2013.11.04
2014.01.01
2019年10月17日被修订北京市人民政府慈善活动列举和定义

关联词条

公益事业

参考资料
[1]《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三条
[2]《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条
[3]《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三条
[4]《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第二条
[5]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http://www.npc.gov.cn/zgrdw/npc/lfzt/rlyw/2015-10/31/content_1949164.htm,2021年3月4日访问
[6]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http://www.npc.gov.cn/zgrdw/npc/lfzt/rlyw/2015-10/31/content_1949164.htm ,2021年3月4日访问
[7]《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第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9]参见《慈善法中的慈善、公益究竟应该如何界定?》http://www.gongyishibao.com/newdzb/html/2021-01/19/content_24390.htm?div=-1,2021年3月4日访问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
[11]《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
[12]《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款
目录
概要
Key Takeaways
《慈善法》项下的慈善活动包括哪些?
慈善活动与公益活动的区别
关联法条
关联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