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捐赠人指的是为公益慈善目的,通过不同方式自愿、无偿地向无利益关系的受益人捐赠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Key Takeaways
- 作为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人,其进行的捐赠行为应是出于自愿和无偿。该等无偿也包括不得要求非现金形式的回报。例如,容易与捐赠混淆的一个概念是赞助。赞助支出尽管表面上亦是无偿的,但是其有利于宣传企业的形象或推介商品,故对于企业来说,赞助支出应当计做广告费用而不应视为捐赠。
- 带有公益慈善目的的捐赠是民事赠与的一种特殊情形,在撤销和停止履行的情形上有很大的不同。
- 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一般情况下不得撤销。只有在经济情况显著恶化的情况下,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方可不再履行的。具体的流程包括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同意并且同样以公开的方式,向公众说明情况后,方可不再履行捐赠。
- 捐赠人享有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范围及税收优惠等多个权利。
- 一般情况下,社会组织的财产不得向捐赠人分配或返还。
捐赠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捐赠人的权利包括明确捐赠意愿,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范围,享受基于捐赠行为的优惠措施等权利。
捐赠人有权明确捐赠意愿
捐赠人在捐赠的时候可以要求与接收捐赠的慈善组织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来明确自己的捐赠意愿。书面捐赠协议通常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1]
捐赠人有权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范围。在指定受益人的时候,捐赠人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更不得指定捐赠财产用于违法违规活动。[2]
捐赠人有权知晓、监督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关于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也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根据《慈善法》,如果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若慈善组织拒不改正,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捐赠人有权申请捐赠票据及税收优惠
捐赠人捐赠完成后,可以向慈善组织申请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4]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能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5]但目前实践中,除了获得捐赠票据之外,若捐赠人对于捐赠希望获得抵税的,应在捐赠前与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确认其是否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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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捐赠人的捐赠
此外,主要捐赠人是指为慈善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捐赠高额财产的自然人或法人。在一般性捐赠人权利之外,主要捐赠人还享有提名理事、选派监事的特殊权利。根据《基金会示范文本》,主要捐赠人可以提名并参与确定基金会理事及选派监事。
捐赠人的义务
捐赠合同是一个双务合同。捐赠人除了享受权利,也同样要承担一定义务。
捐赠人有义务确保捐赠财产为合法财产
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首先,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其次,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6]
捐赠人有义务履行捐赠承诺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特定情况下捐赠人不得诺而不捐。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如果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且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另一方面,《慈善法》也提供了给予了捐赠人特定情形下的救济方式。如果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7]
捐赠人有义务不利用慈善捐赠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捐赠活动应符合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8]
主要捐赠人的特别义务
由于主要捐赠人捐赠金额巨大,将成为慈善组织的关联方,其在与基金会相关的关联交易、投资行为、财产分配等方面还将受到法律限制。
首先,目前相关法规并未禁止主要捐赠人与慈善组织进行关联交易行为,但限制关联行为不得损害各方及公共利益,且主要捐赠人不得参与相关决策。为确立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主要捐赠人也不得参与慈善组织的财产分配。另外,慈善组织与主要捐赠人进行的关联交易行为依法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其次,主要捐赠人的投资行为也要受到限制。对于慈善组织的主要捐赠人,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9]
再次,就财产分配而言,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10]
最后,主要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的各项关联行为均需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公开。[11]
捐赠人的税收优惠
为鼓励、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捐赠人能够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针对自然人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12]
针对法人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3]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社会组织终止时,财产可以返还给捐赠人吗?
慈善组织应遵循非营利原则。[14]“非营利法人”即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15]慈善组织终止后的财产分配应遵照相关法律对“非营利法人”的要求。
对于非慈善组织的其他社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因此,社会组织终止时,财产不能返还给捐赠人。
依据“三大条例”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组织分配剩余财产的具体处理原则如下:第一,社会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对终止后财产处理规定处理,有未规定部分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最后,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16]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发文机关 | 规范“捐赠人”的主要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法律 | 2020年5月28日 | 2021年1月1日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社会组织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方式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法律 | 2016年3月16日 | 2016年9月1日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捐赠人的定义、捐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法律 | 1999年6月28日 | 1999年9月1日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捐赠人的权利与义务、捐赠财产的使用、面向捐赠人的优惠措施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 法律 | 2018年8月31日 | 2019年1月1日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自然人捐赠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起源所得税法》(2018修正) | 法律 | 2018年12月29日 | 2018年12月29日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法人捐赠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
引申/关联词条
参考资料
https://mp.weixin.qq.com/s/XwnP5l5gPnP9K_uDQ0xNq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