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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狭义的慈善概念,指怜悯、同情和帮助弱势群体,例如扶贫济困、助老助残;而广义的“慈善”概念,则延伸至广泛增进他人福祉的善行,包括了如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内容。
Key Takeaways
- 中国的法律未对“慈善”进行明确的内涵定义,而是通过列举的方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下简称《慈善法》)解释了慈善活动所包含的内容。
- 中国法律未对“公益”或“慈善”做出过明确的定义,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表述,如,“慈善是一种公益活动”以及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的表述,又在强调“慈善外延”小于“公益外延”。
- “慈善”概念在立法、行业实践、以及公众理解上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公益与慈善的关系
中国法律均未对公益或“慈善”做出过明确的定义,而是以列举的方法,分别举例说明了公益与慈善所包含的内容。因此,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广义的慈善”与公益的含义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根据我国《慈善法》的立法,“慈善是一种公益活动”以及“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的表述,又在强调“慈善外延”小于“公益外延”。
《慈善法》对慈善的界定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 扶贫、济困;
-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2]
在2015年慈善法草案说明中,立法者称草案“准确界定慈善含义”,并介绍了“小慈善”与“大慈善”的概念。“小慈善”即如上所述的狭义的慈善,指的是扶贫济困救灾;“大慈善”即如上所述的广义的慈善,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等等。后出于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实践发展同步、与我国现行法律相衔接的目的,我国慈善法中的“慈善”是采用了“大慈善”的概念。
中国法律上采用的是英国式的慈善立法,所有的慈善目的效力具有平等性,未将“扶贫、济困、扶老、助残、赈灾”等传统慈善内容的效力高于其他“慈善”内容。
同时,需要注意到,慈善法立法过程中并未对慈善的内涵进行明确,只将“慈善”定义为“公益活动”,但对什么是“公益活动”也未进行继续判定。
慈善立法的背景
《慈善法》颁布前的立法情况
所有规范慈善活动的法律均为慈善法。广义上说,中国的慈善法并不仅仅指2016年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而是所有调整慈善活动和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规范。中国关于公益慈善相关最早的立法可以追溯到1999年的《公益事业捐赠法》。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慈善立法事业开始逐步走向蓬勃发展,全国及各省市立法部门或授权部门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与慈善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大致可分为五类:
类目 | 法律法规 | 备注 |
---|---|---|
规范捐赠组织主体资格 | 《基金会管理办法》 | 1988年发布,被2004年颁布和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 1993年颁布,2009年与2017年进行了修订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1998年颁布,2016年进行了修订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1998年颁布 | |
规范慈善捐赠行为及慈善财产的管理 | 《公益事业捐赠法》 | 1999年颁布 |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 2005年颁布 | |
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2007年颁布,2017年与2018年修订;其中有慈善相关条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1980年颁布,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2011年、2018年修订;其中有慈善相关条目 | |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 2015年颁布 | |
规范社会公民的基本救助和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10年颁布,2018年修订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2014年颁布,2019年修订 | |
各地省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 如1994年发布的《广东省基金会管理条例》,1995年发布的《上海市红十字条例》,1997年发布的《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2000年发布的《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等 |
表1. 《慈善法》颁布前的立法情况
《慈善法》的立法背景
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慈善法》。当代中国慈善基本法的立法动态可以追溯至2005年,温家宝总理在当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要“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2005年9月,民政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了起草“慈善事业促进法”的立法建议,正式开启了我国慈善立法进程。[3]
但由于慈善立法涉及诸多部门利益,各部门往往从自身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在许多重大问题上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导致慈善立法进程迟迟不能推进。而在这期间,自2008年以来,共有800多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建议29件,体现了社会呼吁积极推进慈善法治化进程的热情,作为对这一社会呼声的回应,2009年民政部向国务院法制办正式提交了慈善法立法草案。
然而,在国务院的立法计划中,慈善法始终作为第二类立法项目。虽然国务院法制办于2010年7月公开表示,慈善法草案已“初步成形”,[4]后续依然没有太大进展。在国务院2011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慈善法甚至被降级为第三类立法项目,即“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5]
[6]2014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慈善事业立法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列出了立法时间表和路线图。[7]
2016年3月1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8]这是我国立法体制改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以来,第一部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9]《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全文分为12章,共112条。
“慈善”一词内涵的演变
域外:从教会慈善走向现代公益慈善
有学者指出,中文所称的“慈善”一词,其对应到英文世界中,通常有“charity”和“philanthropy”两种译法。[10]“Charity”原意有基督之爱之意,后延申为给身处困境的人群捐款捐物、提供帮助。[11]而“philanthropy”则相较“Charity”有更广泛的社会性。可见,从词源来看,西方语境下的慈善事业,其起源有受到宗教扶贫济弱传统的深刻影响,而进入19世纪末,在资本主义与工人运动等社会思潮的碰撞下,美欧富裕阶层亦开始反思应当如何通过财富的安排去缩小巨大贫富差距产生的种种社会问题,探索社会改良。而将部分财富捐赠给教会、医院学校等非营利机构也就成为了许多富商的首选[12]。但与此同时,这一时期的许多学者也对这类慈善事业的开展方式提出了质疑,认为这类临时性和一次性的捐赠并未从实质上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状态,解决社会弊病。如安德鲁卡耐基(Andrew Carnegie)所说,慈善不能仅仅是滥于布施,不仅需要关注临时性的济贫济困,也应当能做到助人自助[13]。而随着大量财富进入到公益慈善领域,这领域需要有更加专业的团体和人员负责管理公益慈善领域的财产,这也是现代公益慈善的起源。
我国:从家族互助走向公共慈善
而中国慈善与西方慈善有着不同的渊源。据现有学者研究,“慈善”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3世纪前中期的佛教经典,含有救助和劝人为善的功能。至北宋年间,范仲淹开始设立范式义庄救济族人和乡里,这也被视为是中国最早开展的慈善事业之一[14]。这一时期中国民间的慈善,主要仍延续了我国传统社会的差序格局特征[15],其首先关注亲族,其次再逐渐关注同乡,最后抵达更广泛、不特定的陌生人。而自19世纪以来,中国传统文化收到了西方思潮的影响开始转型,近代以来实业家和商人的兴盛,也使他们在传统文化和现代公益慈善观念的双重影响下,开始愿意投入财富进入更具有公共利益而非基于家庭的慈善事业之中。至民国时期,我国现代公益慈善已有相当规模。例如,上海公益新天地园的前身“新普育堂”就是当时我国著名的实业家陆伯鸿出资新建,是当时上海最大的留养类慈善机构。
慈善内涵的延展
而近年来,国内外对于公益慈善的内涵,也不再囿于传统意义上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和帮助,而延展到了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层面。教育、医疗、健康、科学、文化、社会福利服务等多领域的志愿服务以及关爱互助等领域,也被纳入了广义的现代慈善事业范畴。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通过主体 | 规范“慈善”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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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法律 | 2016-03-16 | 2016-09-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