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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接受和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Key takeaways
1. 接受和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2. 虽然在法律层面基金会并不必然同时为慈善组织,但在实践中,新成立的基金会基本都会被同时登记为慈善组织。
3. 根据是否有资格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不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生效后,公开募捐不再是基金会的专利,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满足法定要件后,也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4. 成立基金会可以实现发起人的使命与愿景,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管理捐赠财产,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 基金会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是每个基金会的重要基石。
6. 基金会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公众可通过多种渠道查询信息确认其可靠性。
设立基金会的一般条件和程序
基金会在登记前应当确定基金会的目的、类型、业务范围和宗旨。登记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同时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的要求。
设立主体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包括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等)均可设立基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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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有一定数值的原始基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设立登记的提交材料 |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4] 申请设立基金会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名称规范 |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的规范。 |
章程规范 |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应当载明基金会名称及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组织结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等事项。[5] |
登记流程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6] 基金会登记后,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业务主管单位 | 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基金会,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基金会申请人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7]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特定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8] |
基金会有哪些类型
根据是否有资格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 | 非公募基金会 |
可以向社会公众直接募集资金款项 根据资金来源的地域,公募基金会可以进一步被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募集资金的范围是全国,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只能在其注册的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募集资金。[9] | 不能向社会公众直接募集资金款项 不能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募捐信息。满足《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注册登记满两年、内部机制健全、运转规范等),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10] |
根据基金会资金使用的方式,可以将基金会分为三类:运作型基金会、资助型基金会和混合型基金会。
运作型基金会 | 资助型基金会 | 混合型基金会 |
将自己募集的资金运作自己的公益项目的基金会。 | 将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其它组织的公益项目的基金会。 | 兼具了运作性基金会和资助型基金会使用资金方式的基金会,既可以将资金用于自己活动的开展,也可以为其他组织提供资金支持。[11] |
根据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的范围,可以将基金会分为社区基金会、企业基金会、高校基金会、家族基金会等类型,这些基金会类型大多起源于西方。
社区基金会 | 为了解决社区的问题、致力于社区的长期发展,而成立【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中国社区基金会目前所采取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混合模式和类聚集模式。[12] 国外典型的社区基金会包括美国硅谷社区基金会(Community Foundation Silicon Valley),国内典型的社区基金会包括广东省千禾社区基金会。 |
企业基金会 | 由企业出资发起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13]国内典型的企业基金会包括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等。 |
高校基金会(也称教育基金会) | 高校募集与管理其社会捐赠的非营利组织。[14]典型的高校基金会包括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 |
家族基金会 | 通过来自某个家族或家族成员的资金,由该家族中的成员负责基金会的管理与运作的基金会。[15]国内典型的家族基金会如内蒙古老牛慈善基金会。 |
成立基金会可以做些什么
(一)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
成立基金会可以从事无偿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活动,包括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等。同时,也要注意规范基金会活动范围的法律规定。[16]
(二)管理捐赠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会可以通过对外投资而对基金会财产保值增值,以充分、高效地运用资产,实现基金会的宗旨。对外投资方式包括:直接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但是,基金会不得直接买卖股票、不得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17]基金会支出比例也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18]
(三)实现发起人的使命与愿景
从精神层面上而言,通过成立基金会并开展具体的基金会项目,可以实现发起人(包括个人、公司)的使命与愿景。对于发起人而言,成立基金会可以实现发起人为了公益、爱心、慈善、救助事业进行贡献的目的;对于社会而言,基金会的活动推动了公共服务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文化、环保、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繁荣。
(四)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从经济层面上而言,成立基金会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由此鼓励了我国基金会的发展与壮大。基金会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了基金会在所得税等税种上的优惠。
在实践中,根据我国财税、税务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基金会的收入想要享有企业所得税上的税收优惠,需要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基金会作为非营利组织,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可以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19]基金会可能获得的税收优惠体现在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了解更多公募基金会享有的税收优惠,请点击跳转阅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基金会的治理架构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要求基金会采用双层治理的二元内部治理架构,包括理事会和监事(监事会)。治理架构从静态的角度规范了基金会内部的权力配置机制,强调内部分权与制衡的关系。此外,基金会执行层由秘书处构成,负责各项决策的落实工作。
(一)理事会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理事人数为5-25人。[20]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核心政策和长期战略规划,其对基金会的决策和控制是基金会治理的核心要素。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除了是理事会的成员之外,还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与实施。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且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出席理事同意方通过生效。部分重大事宜,须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同意方生效。[21]
作为理事,应当始终以基金会的宗旨和利益为基础,遵守基金会章程中规定的义务,不能为了自身利益损害基金会的利益,违背基金会的宗旨,背离基金会的使命和目标。[22] 此外,为了防止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基金会管理条例》也对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以及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的情况进行了限制。 [23]
(二)监事或监事会
在中国,为了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24] 监事的监督有助于维护基金会的自治,减轻并弥补政府和社会监督的负担。
基金会可以自由决定监事的数量,但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应当设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25]
监事或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应遵守独立性原则、合理性原则、适度性原则。即监事应当独立于理事会,进行有效监督;其与理事会之间的权责划分应当合理,分别实现决策和监督职能;监事既要履行监督职能,又要避免过度干预,影响基金会的正常运作。
(三)秘书处
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工作,一般下设综合办、项目部、宣传部、财务部、筹资部等多个职能部门。[26] 秘书处作为执行层,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执行理事会的各项理事会的决议,实现推进决策的职能;负责起草基金会运营战略规划,拟定年度计划、预算,行使管理职能。[27] 在召开理事会的过程中,秘书处还应当负责收集各部门意见、整理并分发会议材料等。[28] 另外,秘书处还需要与外部监管机构进行协调,根据监管要求报送有关报告和资料。
公众如何确保基金会靠谱
社会公信力对于基金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评判依据,也是促进基金会良好发展的关键要素。为了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消部分社会公众对基金会的疑虑,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应当公布年度工作报告[29]、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等信息。[30]
社会公众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阅读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还可以通过基金会选择的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等关注基金会的公开信息。基金会应当对活动或项目信息进行持续性的公布,不能任意更改已经对外发布的信息。此外,基金会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档案管理工作。[31]
对于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还需要向社会公众履行以下信息公开义务:
(1)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32]
(2)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33]
(3)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34]
(4)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该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35]
(5)按照法律规定将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36]
民政部于2017年9月4日开通了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cishan.chinanpo.gov.cn),是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向社会公开信息的渠道,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这一平台查询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备案等相关信息,并了解在该平台发布的公开募捐活动及慈善项目等信息以监督相关基金会的运行。[37]
除了在公开平台查询信息外,社会公众还可以关注透明度指数这一基金会透明度评价指标来监督基金会的运行。目前,使用较多、影响力较大的透明评价体系是FTI体系。[38] FTI体系是基金会中心网联合发布的中国基金会透明指数评价指标体系。中基透明指数 FTI 指标体系由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项目信息三个方面的40个客观评价指标组成,满分100分,以排行榜单的形式呈现。自其公布以来,FTI 已获得行业和社会广泛认同和积极响应,有效推动了基金会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建设。[39]
基金会的历史发展
(一)境外基金会的发展
据记载,早在古罗马时期,欧洲就已经出现了基金会的雏形。进入十三世纪以后,慈善组织在英国开始萌芽,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慈善组织的数量也日益增多。英国作为基金会发展的先驱最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规范私立慈善机构的法律来规范基金会——《慈善用途法》(又称《伊丽莎白法案》)。这部法案距今已有400多年,其中明文规定了公益慈善机构的范畴。定义了公益慈善机构的属性以及运行准则,即公益性、民间性和慈善性。
自19世纪现代基金会兴起。现代基金会理论是美国著名钢铁企业家安德鲁·卡内基在实践的基础上创立的,即应由只注重慈善事业发展转向重视财产积累以及其他创新产业。现代基金会在卡内基理论的引导下快速发展壮大。1910年,卡内基出资建立了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1913年,美国石油巨头小约翰·戴维斯·洛克菲勒建立了洛克菲勒基金会。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的诞生标志着现代基金会体系的形成。
进入20世纪后,“进步运动”在美国兴起。一些新闻记者共同揭发了美国社会的不平等现象、腐败丑闻和黑暗内幕,也被称为“黑幕揭发”。迫于舆论的压力和政府的改革,美国的财团迫切寻找摆脱困境的出路以挽救他们的形象和地位,最终他们选择了通过建立基金会回报社会的方式,用自己的资产解决社会中的问题。[40] 一些富人团体(如斯洛克姆·塞森等慈善人士)由此而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慈善形式。这些目标明确、结构完整、体例完备的新型基金会依托于理事会或者受委托人委员会,实行私有化管理。由于拥有资产雄厚的财团作为依托,因此其在组织形式上富于变化和创新。渐渐地,财团建立的基金会在美国社会中的地位获得了极大提升,甚至能对美国政坛产生不小的影响。随着进一步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基金会在规模上、管理上和形式上步入正轨,其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除了原本的资助活动外,它们还建立了许多其他机构,包括卡内基研究院的特殊基金、洛克菲勒研究院、理事会和委员会等,在社会发展、科学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41]
如今,基金会已经遍布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涉及包括教、科、文、卫、体以及环境保护、宗教和社会福利等各领域,且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二)中国基金会的发展
我国的基金会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至20世纪80年代。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受益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基金会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42] 在此政策的引导下,国家将原本由政府和营利性组织承担的社会责任转移给社会,从而促使越来越多的非营利性组织应运而生。在这一时期,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最先建立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也于次年相继成立。
为了改变基金会无序发展的状况,我国政府于1988年发布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并于次年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将基金会纳入到政府管理的范畴中来。1990年到2004年间,中国开始对基金会进行整顿清理,在这一时期发布了多项涉及基金会整顿的法律法规,包括《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关联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43]
21世纪初以来,是中国基金会进入了飞速发展的时期。2004年,我国出台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为基金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制度支持和保障,使得基金会在这一时期蓬勃发展。[44]《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从“社会团体法人”的定义更改为“非营利法人”,并完善了基金会的设立条件、组织架构等要求。[45] 2006年《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了对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的形式和实质要求。[46] 2006年《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也规定了基金会进行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内容。[47]
中国基金会发展现状
(一)数量
2015-2020年中国基金会数量
注:数据引自《数说基金会 | 这是2020年基金会数据的一些小观察》,https://www.sohu.com/a/443353621_247771,2021年4月14日访问。
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基金会管理条例》。此后,具有民间性和社会性特征的非公募基金会取得了飞速发展,与此同时,基金会的形态呈现出更为多元的特点。公募非公募、官办民办基金会并存发展,共同构筑起了更为全面的基金会体系。在2016年《慈善法》正式实施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后,相关部门对基金会的日常监督管理有所加强,基金会的发展变得更为有序,尽管基金会数量增速相比2016年之前有所放缓,但是一直稳步增长。截至2020年,全国已经有8459家基金会,相较于2015年增长了76%。[48]
2015-2020年中国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数量
注:数据引自《数说基金会 | 这是2020年基金会数据的一些小观察》,https://www.sohu.com/a/443353621_247771,2021年4月14日访问。
另一方面,我国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之间的数量差距持续扩大,非公募基金会增长势头强劲,而公募基金会数量变化则不大。
(二)地域
中国各地区基金会数量(前十)
注:数据引自基金会中心网:《数据榜单》,http://datalist.foundationcenter.org.cn/data/DataList.aspx,2021年4月14日访问。
从我国基金会的注册地分布可以看出,我国基金会主要分部在东部沿海省份,如广东、浙江、江苏、上海等地,而中、西部省份的基金会数量则相对较少。基金会数量最多的前五个省级行政区均为社会经济发展较好的发达地区。而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个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基金会数量则最少。
(三)业务领域
我国基金会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教育、【扶贫助困】、特殊人群、医疗卫生及救灾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尤其是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得到快速改善和发展,然而占据绝大部分国土面积的农村地区,其经济、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发展明显滞后。且受到国家脱贫攻坚号召的指引,扶贫助困是我国基金会一个重点的业务领域。除此以外,我国社会对需要帮助的特殊人群的帮助和关注仍有不足,因而也吸引到了众多基金会在这一领域投入努力。另外,自然灾害频发,部分地区缺乏应对灾害及灾后重建能力,故防灾救灾领域也一直是众多基金会专注的领域。随着互联网媒体等技术手段的进步,信息传递的速度不断更新,民众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度提升,也越来越容易发现存在于社会中的问题,包括医疗、教育、妇幼等等。因此,基金会受其使命所趋,致力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49]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发文机关 | 规范“基金会”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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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法律 | 2016-03-06 | 2016-09-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8、10、22、60条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法律 | 1999-06-28 | 1999-09-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第10、17条 |
3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2004-03-08 | 2004-06-01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全部 |
4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2016-08-31 | 2016-09-01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第5、9条 |
5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 部门规章 | 2016-08-31 | 2016-09-01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第2、3、4、6、7、10、11条 |
6 | 《基金会信息发布办法》 | 部门规章 | 2006-01-12 | 2006-01-12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第1、2、4、6、7条 |
7 |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 | 2004-06-21 | 2004-06-07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全部 |
8 |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 部门规章 | 2006-01-12 | 2006-01-12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