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其组织及活动开展的必要的纲领文件。
定义
章程是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其组织及活动开展的必要的纲领文件。章程规定了组织的行动秩序,记载了组织名称、住所、资金、宗旨、活动地域等基本信息,并对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治理结构、财务管理,以及组织终止等重大事项进行规定。[1]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 章程是由社会组织的权力机关制定的,即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大会,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理事会。
- 章程是社会组织最重要的行为规范。社会组织设立后的活动,只能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
- 社会组织的章程一般都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制定的章程模板,称为章程示范文本,社会组织可填写其中部分可补充和调整的内容。
社会组织章程的特点
民政部门通过章程模板对章程内容进行严格规范
《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章程应当载明的内容,同时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也规定了慈善组织章程的载明的内容。2004年5月,民政部印发了《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根据《示范文本》中“说明”部分的表述,此文本“旨在为基金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基金会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由此可知,《示范文本》的定位并非硬性的“模板”,而是制定的参考。因此,在法律文本的规定上,社会组织的章程在章程内容不违法且具备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完全可以自行拟订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章程申报。
但在实践层面中,社会组织的章程除自定义部分外基本与《示范文本》一致。造成这一情况的成因很多,如大部分地方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均采用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提供的也仅限于示范章程文本。很多发起人为了尽快设立社会组织,采取“填空”的方式编辑章程。
同时,社会组织的章程也随时需要根据政府指令进行修改。以党建方面的内容为例,2018年4月28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2]
章程中存在一定自治空间
虽然登记管理机关通过章程示范文本规定了章程中的大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一些事项可以由社会组织章程进行明确和调整,主要集中在组织部门的职权内容、重大事项的标准,这实际赋予了社会组织一定的自治空间。
在哪可以找到社会组织的章程模板
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章程模板
民政部于2004年5月27日印发了《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使用;民政部于2022年1月4日也印发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依据示范文本修改章程,强化规则意识,做到依章程办事,按章程要求开展活动,持续提升治理能力,实现规范有序发展。
但由于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已经时间久远,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所变动,因此如需要在民政部设立社会组织,需要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上找到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的章程示范文本:https://chinanpo.mca.gov.cn/bszn。
地方民政部门发布的社会组织章程模板
地方发布的社会组织章程模板,可以地方政务系统中找到社会组织设立的章程模板。
例如:上海的社会组织章程模板http://mzj.sh.gov.cn/st-zcsfwb-jjh/index.html。
三类社会组织的章程内容的共性和区别
共性
三类社会组织,即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在章程自定义内容中存在共性。
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没有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其参与、完成各项活动的依据,具体包括对外投资、捐赠财产的使用、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等。
2.内部治理结构
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是社会组织章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可以结合自身开展活动的情况,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赋予不同的内部组织机构针对相同或不同事项的处置权限。如在《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中,理事长的规定职权之外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理事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也由基金会自行规定。
3.终止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五十一条: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根据《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五十八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第四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综上,社会组织可在章程中自主决定终止组织的条件。[3]
差异
在共性内容之外,因组织性质、设立目的不同,三类社会组织章程自定义的部分也存在部分差异。
1.基金会
三类组织的章程范本在“总则”章节中均列有以下事项:名称、活动范围、党建要求及遵纪承诺、登记管理机构及业务主管单位和住所信息。基金会需要在此之外,标记好原始基金数额及相关来源。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中的表述在第七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自定义)万元,来源于(自定义),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2.社会团体
因为社会团体的特殊性质,其章程范本单列“会员”一章,社会团体可自定义会员的入会的条件与程序、权利与义务、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
3.民办非企业单位
不同于基金会及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中规定由理事长(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法定代表人。
社会组织章程的制定、修改与内容
章程制定 | 章程修改 | 章程内容 | |
---|---|---|---|
基金会 |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根据《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根据《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 第十四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根据《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共分为八章,依次为总则,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负责人,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章程修改,附则。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第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第十六条,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第十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第十二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共分为八章,依次为总则,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章程的修改,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附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共分为八章,依次为总则,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章程的修改,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附则;“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示范文本”的结构和内容相对简单,共十八条,规定名称、性质、宗旨、业务范围、经费来源与使用等。 |
社会团体 |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共分为八章,依次为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附则。 |
相关对比 | 三类组织关于制定章程的共性在于: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章程均是申请建立组织的先决条件,且章程应注明特定内容。章程的制定均由该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 但三类组织制定章程的主体不同,基金会章程的制定权由理事会行使,民主非企业单位中,由理事会或合伙人会议行使(个体单位由举办者制定),社会团体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 | 三类组织关于修改章程的共性在于,均需要由该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做出决定,并需要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且对核准的时间有一定要求。 | 三类组织的章程内容均规定了该组织的核心性质,组织使命和根本性的规章制度,对内部的治理结构、财产使用的关键事项进行了约束。可视为组织存续与运行的“宪法”。 同时,因三类组织的性质不同,章程内容上也存在着特定差异,如基金会需要对原始基金数额进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对劳动用工制度进行规定,社会团体需要对会员进行相关制度设计。 |
立法现状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通过主体 | 规范“章程”的主要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法律 | 2020.05.28 | 2021.01.0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三章“法人”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法律 | 2016.03.16 | 2016.09.0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二章“慈善组织”,第六章“慈善财产” |
3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2004.03.08 | 2004.06.01 | 国务院 | 全文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行政法规 | 1998.10.25 | 1998.10.25 | 国务院 | 全文 |
5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 行政法规 | 2016.02.06 | 2016.02.06 | 国务院 | 全文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0修订)》 | 行政法规 | 2010.12.27 | 2010.12.27 | 民政部 | 第三章“登记”,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 部门规章 | 1998.10.25 | 1998.10.25 | 民政部 | 全文 |
8 | 《民政部关于印发<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2004.5.27 | 2004.5.27 | 民政部 | 全文 |
9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2022.1.4 | 2022.1.4 | 民政部 | 全文 |
理论争议
近年来,中国各级政府采取了多种手段来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其中之一就是放松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弱化双重管理体制,公益慈善等类型的社会组织被允许直接登记。由于现行条例规定了社会组织在登记注册时必须递交组织章程,因此,当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时,社会组织的章程建设也就较以往更为充分和规范。此外, 章程自治在过去若干年中也有了不同程度的进步。但当前中国社会组织在章程自治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公权力越位现象严重。目前在市场领域,成立民营企业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做法早已被取消,但在社会组织领域,所谓的双重管理体制近年来才稍有松动。但为了确保社会组织是可靠的,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政府主管单位一般会对该组织的章程加以严格审查,以保证政府部门的意志在该章程中得到充分反映。尽管说,上述条件并非社会组织申请过程中的法定要件,但却在事实上构成了影响其能否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的重要的前置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组织自治的空间相当有限。政府的越位还反映在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则中。这些法律规则重管制轻自治的现象相当明显。组织章程在三大条例 (这里的“三大条例”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下同。)中都所有记载,但都只是作为登记注册时所要准备的材料被提及。三大条例既没有对社会组织章程的性质做出说明,更没有就社会组织章程自治权限做出任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多次出现“由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等有关公司章程自治权利的表述。而在社会组织的三大条例中则没有任何这样的类似表述。
其二, 公权力在越位的同时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位问题。这里的缺位主要是指公权力对社会组织章程应当加以监管的地方没有尽到监管的职责。现在的很多研究文献都指出中国社会组织领域中存在着监管不力的问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对于商业监管部门来说,社会组织的监管部门机构和人员配置严重不足。但是,相对于外部监控来说,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内控机制可能是更为重要的原因。
其三, 章程自治意识非常缺乏。尽管说,社会组织治理近年来获得了广泛关注, 但作为其核心和重要载体的章程治理却未受到应有的关注。
最后,社会组织章程千人一面、难以执行的问题突出。社会组织在制定章程时只是对国家颁布的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的简单模拟,所改动的往往只是组织的名称、注册地、会员等基本信息,而对于组织治理等内容则完全复制。这使得社会组织章程千人一面的现象非常突出。组织章程受到普遍忽视还使得它们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有效执行。社会组织不按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按组织章程所规定的治理结构进行组织治理,以及不按照章程所规定的财务管理原则进行财务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