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定义
公开募捐指基于慈善宗旨、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开展的募集财产活动。[1]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1.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等。[2]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2. 开展公开募捐需依法获得公开募捐资质。除了慈善组织,中国红十字总会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也可以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3. 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例如需要项目资金但不能公开募捐的社会组织),可以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
4. 开展公开募捐需遵守特定的程序要求,公开募捐活动开展前应备案募捐方案。
常见的公开募捐形式
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三条,常见的公开募捐形式包括: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一项募捐活动是否为公开募捐还是定向募捐,关键在于募捐对象是否特定,而不在于募捐形式。虽然该条规定了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的方式,同时该法明确规定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上述方式[3],但不能简单地认为上述募捐方式仅能为公开募捐活动采取。在实践中,有些募捐方式如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如果是面向特定对象的,同样可以为定向募捐所采取,而只有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义展、义拍、慈善晚会,或者向社会公众发售慈善奖券、销售慈善活动门票,才属于公开募捐的方式。在“李舒诉宁德市蕉城区民政局”一案中,法院认定第三人组建的“每月10元救助流浪动物基金”微信群,因涉及对象不特定,是属一种新型的公开募捐方式。
公开募捐与定向募捐的区别
定向募捐是面向特定对象的,而公开募捐则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具体区别见词条慈善募捐“三、慈善募捐的类型”。
与个人求助的区别
慈善募捐与个人求助并不相同,具体区别见词条慈善募捐“四、慈善募捐和个人求助的区别”
而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是否一定是公开募捐呢?事实上,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上,也会发布个人求助信息。根据《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2024年9月5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实施,根据该办法,“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是指专门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个人,提供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服务的网络平台”。2024年12月25日,民政部指定水滴筹、轻松筹、暖心惠民等三家平台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可以在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但也并没有禁止在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
公开募捐与个人求助的不同之处在于:
(1)主体不同。公开募捐的主体是开展公益活动并取得相应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个人求助的主体是自身或者家庭成员遇到困境的个人;
(2)目的不同。公开募捐是基于慈善公益目的,是一种利他行为;个人求助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私人利益,是一种利己行为;
(3)受益人不同。公开募捐的受益人是符合资助条件的非特定的多数人;个人求助的受益人是发起求助的特定个人和/或其家庭;
(4)税收待遇不同。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可向捐赠人开具发票,发票可用来抵扣个人或企业所得税;而根据个人求助信息向个人捐款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5)信息发布平台不同。公开募捐的信息平台由民政部指定,发布的公开募捐信息应经民政部备案。国家对个人求助信息的发布平台没有特殊要求。
(6)监管不一样。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行为应遵守《慈善法》规定,在主体、地域、程序、信息公开等各个方面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个人发布救助信息,其真实性由求助人个人负责[4],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或故意隐瞒财产、用途,属于诈骗行为,可能会触犯《民法典》、《刑法》等法律。
开展公开募捐的法律要求
1. 主体要求。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 地域要求。慈善组织若通过:(i)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ii)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5]
3. 报备程序要求。具体包括:
(1)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十日将募捐方案报办理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6]
(2)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募捐方案及补正事项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3)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7]
4. 信息公开要求
(1)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8]
(2)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9]慈善组织发布的公开募捐活动名称等信息应当与备案的募捐方案载明的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10]
合作公开募捐
合作募捐是基于慈善目的,由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合作募捐只能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名义开展,由该慈善组织负责对募得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并对募得款物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慈善组织也可以将募得款物以慈善项目的方式,交由合作募捐的合作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慈善宗旨使用。但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例如,“幸福家园”村社互助项目是中华慈善总会,联合14个省市慈善会,与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公益宝”合作,利用合法的公开募捐资质,构建的一个服务全国广大社区通过互联网开展慈善活动的平台型慈善项目。[11]该项目中,中华慈善总会联合各省、市、自治区慈善会共同发起,为全国所有行政村和社区设立可以独立筹款的村社互助基金,借助中华慈善总会的公开募捐资质,在公益宝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合作公开募捐。据报道,募得款物由中华慈善总会及地方慈善会进行管理和使用,“中华慈善总会将向捐赠方出具捐赠发票,可全国范围内享受企业税前抵扣资格,并对资金的使用严格遵照捐赠意向和项目规则”[12]
互联网公开募捐(网络募捐)
采用传统的募捐方式,募捐群体有限、募捐效率不高。互联网线上募捐,利用了互联网企业本身的流量、大数据、技术等方面优势,更高效、更快速、更透明,极大地推进了我国公益事业的转型。“互联网慈善活动具有资金流、信息流、舆论流高度重合的特点,影响力大,成长性强,在弘扬中华民族慈善文化和培养社会公众特别是年轻人的慈善意识方面具有独特优势。”[13]
互联网公开募捐必须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民政部依法公开遴选了三批共30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14]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发布主体 | 规范“公开募捐”的主要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法律 | 2016年3月16日 | 2016年9月1日 | N/A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8条,第21-36条 |
2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2016年8月31日 | 2016年9月1日 | N/A | 民政部 | 全部 |
3 |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2016年8月30日 | 2016年9月1日 | N/A | 民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全部 |
4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 部门规章 | 2018年8月6日 | 2018年9月1日 | N/A | 民政部 | 第5,7,8,10和15条 |
5 | 《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 | 行业标准 | 2017年7月20日 | 2017年8月1日 | N/A | 民政部 | 全部 |
6 | 《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 | 行业标准 | 2017年7月20日 | 2017年8月1日 | N/A | 民政部 |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