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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为了公益目的,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按照其章程规定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Key Takeaways
- 社会服务机构也称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后引入了社会服务机构的概念,取代了原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指由社会力量以捐助财产设立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社会服务机构”是2016年以后法律法规的规范用词。
- 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可以收取费用,其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益项目的开展或机构的后续发展,不得分配给发起人、管理者或其他任何人。
- 日常生活中,于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医院、学校、博物馆、养老院等均属于典型的社会服务机构。如有需要的,可以要求机构体用登记证书复印件,登记证书写明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的,就是社会服务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是一样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是法律上对同一类社会组织的不同称谓。社会服务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新提法,已取代原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提法。
“社会服务机构”这一提法最初由2016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提出:原本与社会团体、基金会并列为三大社会组织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1] 随后颁布实施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现已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袭了这一称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民政部的相关释义,《慈善法》和《民法总则》中的“社会服务机构”就是目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
生活中常见的社会服务机构
公司的名称往往以“公司”、“集团”结尾,以明确机构性质,例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而基金会的名称往往以“基金会”结尾,例如中国扶贫基金会、腾讯基金会等。而社会服务机构由于业务种类繁多,缺乏统一的名称后缀明确组织类别,往往造成社会公众的困惑。
一般而言,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能够直接反应其组织形式和业务特点。[3]比如从事教育事业的社会服务机构一般以“学校”、“学院”、“幼儿园”等作为名称后缀;从事科技事业的社会服务机构一般以“研究所”、“研究中心”、“科技普及中心”等为名称后缀;从事劳动事业的社会服务机构一般以“职业培训中心”、“职业介绍所”等为名称后缀。具体例子如下:
序号 | 类别 | 名称 | 例子 |
---|---|---|---|
1 | 公益慈善类 | 民办社工师事务所、社会救援队等 | 上海长宁区明心精神卫生社工站、北京乐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甘肃蓝天救援队 |
2 | 城乡社区服务类 | 民办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等 | 北京美佳社区服务中心、河北省青少年社区教育服务中心、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社区帮邻公益服务中心 |
3 | 科技类 | 民办科学研究院、民办科技传播或科普中心、民办技术评估所 | 上海微刻软件技术研究中心、湖南中土环保技术研究院、深圳市潮博科学技术应用交流中心 |
4 | 教育类 | 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托幼机构、民办专修(进修)学校或学院、教育培训(补习)机构 | 杭州市上城区协和幼儿园、天津韩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广东博雅教育培训中心 |
5 | 卫生类 | 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健康、保健、卫生、疗养院(所、中心) | 石家庄市长安区北翟营社区卫生服务站、齐齐哈尔市新天物业集团卫生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百西仁光颐老康复保健中心 |
6 | 文化类 | 民办艺术表演团体、非遗保护机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艺术研究中心 | 安徽图书博物馆、上饶市朱熹纪念馆、浙江省现代陶瓷艺术博物馆、浙江省残疾人艺术团 |
7 | 体育类 | 民办体育俱乐部、体育中心等 | 南京腾挪太极拳俱乐部、海峡两岸(福建)体育交流中心 |
8 | 劳动类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 | 黑龙江医药卫生职业学校、大冶市汪仁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
9 | 民政类 |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民办婚介机构 | 江苏省苏康老年护理中心、济南市北国之春婚姻介绍所 |
10 | 社会中介类 | 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信息咨询调查中心 | 上海水务人才发展促进中心、江苏华益社会组织评估中心、青海天正矿产信息咨询中心 |
11 | 法律服务类 | 法律咨询事务所或中心等 | 上海黄浦区法里医疗卫生律师调解工作室、上海知擎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
表二:生活中常见的社会服务机构[4]
若无法辨别某一机构是否为社会服务机构的,可以在“天眼查”等法人备案查询系统中输入该机构的名称,查询系统会直接显示该机构的性质和类别;也可以查询该机构的官方网站或者索要该机构的登记证书,若登记证书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的,则该组织为社会服务机构。


社会服务机构有哪些特征?
序号 | 特征 | 解释 |
---|---|---|
1 | 非营利性 | 社会服务机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
2 | 民间性 | 社会服务机构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企业资产举办的社会组织。其出资、人员、办公场所、人力资源和经济资源都来自于民间。也就是说,社会服务机构的成立主要是社会选择的结果,而不是政府选择的结果。[7] |
3 | 公共性 | 社会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服务活动,其组织使命不以特定的私人利益为目标,旨在有助于社会公共利益,组织的运作具有公开、开放的特征。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员NGO研究所的邓国胜教授认为,社会服务机构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
|
4 | 自主性 | 近二十年来,中国社会服务机构的日常收入几乎完全依靠提供服务收费,少部分来源于捐赠和政府的财政支持。资金上的独立保证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主性。[9] 社会服务机构有权自主决定人员聘用、在法律范围内决定财产使用、业务活动开展方向和内容,无需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核定。[10] |
表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
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可以收费吗?
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可以收取合理服务费用,但所收取费用的剩余部分或清算后的资产只能用于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收取合理费用与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并不冲突。非营利性是指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所得不得在成员中分配,而非不得收取费用。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在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并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对于维持其活动,促进和扩大其业务规模是非常必要的,这与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必须严格加以区分。[11]
社会服务机构与传统商业公司的区别
社会服务机构与传统商业公司有着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
区别 | 社会服务机构[12] | 传统商业公司[13] |
---|---|---|
发起设立 | 必须为非国有资产。 | 不对出资资产来源作特别限制。 |
决策/权力机构 | 理事会是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由发起人、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
财产特征 | 不以营利为目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 以营利为目的。不对经费使用作特别限制,符合公司章程约定即可,公司盈余向股东分红。 |
决策机制 |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修改章程,决定本机构分立、合并或终止等重要事项的,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责任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分支机构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
发起人退出机制 | 发起人所出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行为,出资后发起人对开办资金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发起人不再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的,也不得要求退回开办资金或分配剩余财产。 | 发起设立的股东可通过转让所持股权(股份)参与清算实现退出。 |
终止 |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理事会表决同意终止的,应当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终止时,不得向任何人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 或由政府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终止时须进行清算审计。 | 除非因为公司合并或分立而需要解散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表三:社会服务机构与传统商业公司的区别[14]
历史发展
社会服务机构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发展形成的一类社会组织,最初也被人们称为“民办事业单位”。1996年,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研究决定,将民办事业单位的名称确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民政部门统一归口登记。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首次在法规层面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和登记、管理、执法等规范。
近20年来,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单位行业分布不断优化,服务能力逐步提升。2002年底全国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11万个,到2012年全国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达22.5万个,截至2020年底,全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共约51.1万家,业务范围遍及多个行业,包括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社会工作、社会福利、环境保护、法律援助等,在促进经济发展、增进社会和谐、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图三:2016-2020年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15]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发文机关 | 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法律 | 2020-5-28 | 2021-1-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 | 第九十二条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法律 | 2016-3-16 | 2016-9-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 | 第8条和第10条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行政法规 | 1998-10-25 | 1998-10-25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包括管辖、登记程序、监督管理和罚则。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 部门规章 | 2005-4-7 | 2005-6-1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相关规定 |
5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2018-10-16 | 2018-10-16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