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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慈善事业是合成词,其中“慈善”是指为他人谋福利的利他行为,尤其又以捐赠行为为典型;“事业”是指工作和活动。因此“慈善事业”泛指为他人谋福利的工作和活动,其中又以资金、物资捐赠为主。 在我国实践中,“慈善事业”更多地是将汇集起来的财富进行再分配,服务于社会困难群体。“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区分请具体参照词条:公益事业。
Key Takeaways
- 慈善事业指为他人谋福利的工作和活动,以资金、“物资捐赠”为典型行为。在我国,慈善事业的侧重点是将汇集起来的财富的再分配,服务社会困难群体。
- 实践中,我国对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不作严格区分,可以混用。
- “‘互联网+’慈善”是当前慈善事业的主流趋势。由于互联网信息传输效率高、成本低、支付方式便捷等特点,“互联网+慈善”的参与者逐渐由慈善家、企业转变为普通公众,捐赠目的逐渐从扶贫助困转变为社会议题导向或事件导向,捐赠的参与者也逐渐从单一的社会组织转变为多个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合作。综合“公益”和“慈善”的解释,“互联网+慈善”正在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和慈善行业从传统慈善走向现代公益。
中国慈善事业包括哪些行业?
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慈善事业包括 “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三条[3],“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包括:
- 扶贫、济困;
-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以及
-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为目的;
- 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据此,“慈善事业”在我国法律中泛指一切公益慈善活动,范围较公益事业更广。
中国慈善事业的参与主体有哪些?
中国慈善事业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
政府部门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4]除了民政部门,慈善事业的运行还应依靠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的无间合作。譬如,在社会救助方面,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5]
民政部在慈善领域的主要承担统筹、管理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 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
- 拟订残障人士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障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 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保护、儿童救助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 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 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6]。
社会组织
作为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中流砥柱,社会组织是慈善事业中必不可少的参与主体,能够通过组织、推进慈善项目,起到募款、再分配、帮扶社会困难群体的作用。我国较为常见的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有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7]
企业
企业在合法合规、自觉自愿、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参与慈善事业或安排员工参与慈善活动,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变相企业开展和参与各项慈善活动或进行捐赠。[8]
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途经如下:
- 开展社会捐赠,包括捐赠资金、产权、“物资”、“有价证券”等;
- 设立社会组织,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慈善信托,或在基金会、社会团体中设立专项基金;
- 与社会组织合作,企业可以选择公信力高、专业性强的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参与慈善项目;
- 组织员工开展志愿服务。企业可以引导、组织员工,立足于所在地区和所从事的行业,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 吸纳困难群体作为员工,例如“残障”人士等;
- 传播慈善文化,企业可以将现代慈善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在企业内部形成人人关心公益慈善、人人支持公益慈善的氛围。[9]
个人
个人可以通过捐赠、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加入慈善组织成为员工等方式参与慈善活动,推动慈善事业。有能力的个人也可以设立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或在基金会、社会团体中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参与慈善事业。
“互联网+”慈善事业
“互联网+”是指互联网渗透传统行业所带来的变革性影响,它可以归纳为一个方程即“互联网+传统产业=互联网产业”,这意味着传统行业在背靠互联网环境这一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产业时,与互联网的种种特性互相影响,将结合成为新的产业。近年来,“互联网+”的影响力已经逐渐渗透到了慈善领域,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如今,传统慈善事业已经在互联网的影响下已经出现的新的样态,也诞生了更多业务模式,例如“大病救助”、社会扶贫等。
余芳认为,互联网技术革新使得互联网慈善事业较传统慈善事业产生了两项颠覆性的变革:[10]
第一,社交网络的广泛使用降低了慈善信息发布、传播的成本,同时提高了筹款信息的发布效率和社会组织的运营透明度。自2008年汶川地震始,社交媒体开始为公众提供紧急事件的实时报道。公众在跟进事件发展的同时,能够通过社交媒体的各类推送功能获取与之相关的慈善筹款、一线救助、志愿服务信息,这使得慈善信息能够在低成本的条件下获得广泛传播。与此同时,社会组织可以使用社交媒体公开捐赠情况、善款使用情况、救助整体情况。在信息的快速流通、快速反馈的前提下,社会组织的筹款效率、救助效率得到了极大提升,同时也缓解了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焦虑;
第二,电子支付的出现突破了传统捐赠在时间、空间和地域上的限制,使得捐赠人能够以小额捐赠的方式参与更多项目。以腾讯公益的月捐项目为例,公众可以通过腾讯公益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筛选感兴趣的项目,并通过电子支付完成捐赠,捐赠数额可以低至一元人民币,真正实现了聚少成多、聚沙成塔。在号召更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同时,也降低了公众参与慈善参与慈善项目的经济门槛和时间成本;
这两项颠覆性变革使得互联网慈善产业相较传统慈善产业出现了下列变化:[11]
第一,互联网本身的受众多为个人且较为年轻。相比热衷参与传统慈善行业的慈善家、企业、基金会,参与互联网慈善的受众更为年轻且更为重视项目与个人的关联。针对互联网受众年轻化、个人化的特点,社会组织针对项目宣传的策略更为年轻化、个人化,从整体叙事的宣传策略逐渐转化为个人叙事的宣传策略,发掘能够打动个人的宣传逻辑和叙事逻辑;
第二,互联网慈善更多由特殊事件或某一议题驱动,来源也更为广泛。传统慈善往往是作为慈善家的个人或企业定期向一组受益人捐赠。与此相反,互联网公益往往是个人针对某项具体议题、突发灾害、紧急事件等特定事件做出回应,个人捐赠、小额捐赠也替代传统的大额捐赠成为互联网慈善的主力。2019年腾讯“99公益日”活动期间,公众互动超过8.8亿次,共有4800万人次参与捐赠,共募得善款人民币24.9亿元,其中社会公众捐赠人民币17.83亿元,占捐赠总额约71.6%;[12]
第三,互联网慈善打通了社会组织之间的桥梁。在传统慈善行业中,社会组织的筹款渠道有限,不具备公开募捐资质的社会组织往往依靠基金会的资助开展项目。但在互联网环境中,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非社会组织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合作展开互联网公开募捐,通过各互联网平台的特点吸引捐赠,然后自行开展项目。这相对来说降低了作为执行方的社会组织的游说成本,使得这类社会组织能够更多将精力投入项目运营本身;
第四,互联网慈善使得信息公开更为便捷。依托互联网的特性,社会组织能够及时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受资助款项的流向和项目进展,社会组织与捐赠人之间的沟通渠道被打通,使得社会组织与捐赠人之间的信息差进一步缩小。善用互联网平台作为信息公开渠道的社会组织能够借此很快获得公众的信任,建立起有信誉度的慈善品牌。
最后,互联网慈善的受益人更多样化。传统慈善中受益人通常是社会困难群体,捐赠人与受益人的关系也更为密切,比如学生对学校的捐赠,社区居民对社区残障人士和残障家庭捐赠等。但在互联网慈善中,捐赠人可能仅仅因为关注某一议题而参与某一项目,例如因为关注农村女性就业问题而向农村女性赋能项目捐赠,或因为关注性教育而向少数民族青少年性教育项目捐赠,甚至因为关注环保向海洋保护、森林保护项目捐赠等。
综合考虑“公益”和“慈善”的定义,互联网的特性与慈善事业相结合使得传统慈善事业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在互联网特性的影响下,“互联网+慈善”已经逐渐开始引导公众从关注传统慈善走向关注现代公益,也[1]正引导行业从传统慈善事业向现代公益事业的整体转型。
相关词条请见:互联网+公益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发文机关 | 规范“慈善事业”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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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 2014.11.24 | 2014.11.24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第二条第(一)款 |
2 | 《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2014.01.09 | 2014.01.09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 第二条、第三条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法律 | 2016.03.16 | 2016.09.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三条、第六条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 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 2020.09.07 | / | / | 民政部、财政部 | 第七条 |
引申、关联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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