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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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贡献者

King & Wood Mallesons

概要

发起人是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设立社会组织并为设立该社会组织开展有关筹备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Key Takeaways

1. 发起人或在发起时的捐赠人社会组织登记设立期间的出资是社会组织发起资金,在法律上视为捐赠,发起人或发起时的捐赠人发起资金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2. 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后,其财产不得返还发起人或发起时的捐赠人

3. 虽然法律法规对发起人的资质提出的要求较少,但实践中,社会组织的主要发起人往往在社会组织设立后担任理事长,有些其他发起人也会担任理事。因此,在确定社会组织发起人时应当参考各地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明确各地民政部门对理事长理事提出的资质要求,确保发起人也满足理事长理事的任职要求。


谁可以成为发起人

实践中,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发起人的数量没有限制,社会组织可以由单独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起设立,也可以由多个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同发起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发起人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只对社会团体的发起人作出了特殊规定:

1. 发起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2. 发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2]

3. 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3]

4. 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社会团体(除工作特殊需要外)。[4]

上述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实践中对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发起人也同样适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组织的主要发起人若为自然人,则往往被要求担任社会组织第一届理事会的负责人,[5]其他发起人往往也会加入第一届理事会。因此,社会组织发起设立阶段就应当考虑发起人是否具备担任社会组织理事理事长的资格。


发起人出资的性质是捐赠

社会组织发起资金在法律上被视为捐赠。一旦社会组织成立,其发起资金就成为慈善财产、社会公共财产。[6]与其他捐赠人一样,发起人对其所捐赠的发起资金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社会组织也不得将发起资金返还发起人或以其他形式向发起人分配。[8]即便在社会组织清算后,社会组织的财产作为慈善财产、社会公共财产也应当依法捐赠给与该社会组织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社会组织[9]发起人无权要求对社会组织的财产进行分配或要求退回发起资金

发起人申请设立社会组织的,应当履行出资义务。与公司发起人可以认缴注册资金不同,社会组织发起资金必须实缴,且出资形式必须为货币出资。实践中,发起人申请设立社会组织的,其出资形式是在银行开立验资户,并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资金汇入该银行账户。


发起人的责任

社会组织设立期间和设立后,发起人责任如下:

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10]

2. 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与发起社会组织无关的活动,不得向发起人以外的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11]

3. 足额捐赠社会组织发起资金

4. 与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第一届理事会成员。[12]


社会组织发起人与公司发起人的区别

 社会组织发起人公司发起人
人数无法定人数要求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财产主张

发起人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慈善组织社会组织的财产不得向发起人分配。

即便在慈善组织社会组织解散或清算后,其财产也不得返还发起人。

在公司存续期间对公司财产不享有直接的财产权利,不得抽逃出资。[13]

但在公司解散或清算时作为股东可获得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法律责任见本词条第五条“发起人责任”小节的相关内容。

公司发起人应当按照章程足额缴纳注册资金;[14]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还应当:

  1.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15]
权利/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发起人作为公司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参与决策权、知情权、优先受让权等。[16]
退出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不得在慈善组织清算后对基金会的财产进行分配或要求退回出资。

如果发起人在公司成立期间有退出意愿,其产生的投资权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发起人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转让。[17]

公司设立后,发起人作为公司股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转让。[18]

如公司解散,发起人作为公司股东可参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19]


关联法条

序号法律法规法律层级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发文机关规范“发起人”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法律2016年3月16日2016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2社会团体登记条例》部委规章2016年12月10日2016年12月10日/民政部第九至第十三条
3基金会管理条例》部委规章2004年3月8日2004年6月1日/民政部第六条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部委规章1998年10月25日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十一条
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部委规章草案2018年8月2日未实施//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引申/关联词条

关联词条:发起设立发起资金、社会公共财产、慈善财产理事理事长

参考资料
[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未实施,但该草案中的许多内容直接取材于民政部和各地民政机关的实践经验,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民政部和各地民政机关实践中对社会组织设立、运营、注销、清算、处罚的态度和要求,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本词条中,我们根据长期实践经验摘录了部分草案条款,以供参考。下同。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三)条。
[3]民政部,《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http://www.mca.gov.cn/article/fw/xzsp/shtt/cldj/cjwt/202004/20200400026518.shtml,2021年11月9日访问。
[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2014年,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中组发〔2014〕11号),第一条。
[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七条。
[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六)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八十四调第(五)款。
[10]《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
[1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
[1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17]中豪律师集团,《中豪研究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投机权益能否转让?》,http://www.zhhlaw.com/article/detail/306,2021年10月31日访问。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第五章。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目录
概要
Key Takeaways
谁可以成为发起人
发起人出资的性质是捐赠
发起人的责任
社会组织发起人与公司发起人的区别
关联法条
引申/关联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