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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保值增值是指社会组织利用自有财产进行对外投资,以实现社会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社会组织在对外保值增值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可以投资的财产进行投资,并遵守投资范围并不投资负面清单,并注重投后管理。
Key Takeaways
- 合法、安全、有效是捐赠财产保值增值的三大原则。
- 目前对于社会组织保值增值活动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提及上述三原则;对于慈善组织的保值增值活动由《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范。
- 社会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对外投资,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实现社会公共财产的保值增值。
- 在社会组织只能用非限定性资产和暂时不用拨付的限定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同时政府资助的资金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保值增值。
- 社会组织可以采取购买资产管理产品、股权投资、委托投资的方式进行保值增值,同时不投资负面清单。
- 社会组织的重大投资需要经过理事会等决策机构表决通过,同时应当加强相应的投后管理。
- 社会组织的投资亏损了,只有决策人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制度进行决策时,才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慈善组织能否进行保值增值/投资?哪些财产可以用于保值增值?
慈善组织能否进行保值增值/投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慈善组织可以从事保值增值活动。
由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设立目的是开展慈善活动,而非开展投资活动,因此投资活动不得影响慈善组织的业务开展。同时并非所有财产均可以用于保值增值,也不是可以从事所有的投资活动,而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投资保值增值?
(1)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2)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1]
具体来说,限定性资产主要是指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的时间、用途等方面进行了限制,例如限定要求该捐赠财产用于某项目;而非限定性资产则不存在前述限制。由于限定性资产存在使用用途和使用时间的限制,如果慈善组织将限定性资产用于保值增值,则不得影响该限定性资产的拨付,所以只能将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用于投资;同时非限定性资产可以用于投资。另一方面,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均不得用于投资,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也不得用于投资。
若违反以上规定进行投资,根据《慈善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民政部门可以依法对该慈善组织进行处罚。处罚方式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活动整改、吊销登记证书等。[2]除行政处罚外,如果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不当使用捐赠财产用于投资,捐赠人也可以依照捐赠协议请求法院撤销捐赠协议,并要求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承担返还捐赠财产等民事责任。
能从事哪些投资,不能从事哪些投资?
1、正面清单
《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能够进行以下三类投资活动[3]:
- 直接购买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资产管理产品;
- 直接股权投资:具体以参股、并购、发起设立等方式参与,且“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和业务范围相关;”
- 委托投资:委托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4]
2、负面清单
《暂行办法》第七条也列举了慈善组织投资的负面清单,慈善组织不得进行八类投资活动:
(i)直接买卖股票;
(ii)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iii)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iv)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v)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vi)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vii)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viii)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5]
慈善组织从事保值增值活动亏了,做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责任吗?
在慈善组织的参与决策的理事按照法律法规从事保值增值活动的情况下,如果该投资活动亏损,做决策的理事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做决策的理事违反勤勉、谨慎、忠实义务,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财产损失的,该理事应当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慈善组织从事保值增值活动所获的收益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暂未有具体制度规定慈善组织从事保值增值取得的收益如何享受税收优惠,因此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目前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活动取得的绝大部分收益仍需征收企业所得税。[6]
我国现行税收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慈善组织的增值保值活动取得的收益属于法律规定的免税收入,因此按照“税收法定”原则,除了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外,慈善组织的增值保值活动取得的收益都不享有税收优惠。[7]财政部发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仅规定捐赠收入、部分政府补助收入、按规定收取的会费、部分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特别规定的收入才为“免税收入”。[8]据此,就慈善组织的保值增值收益而言,目前仅“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除此之外,慈善组织依法进行的财产保值增值活动取得的其他收益不在免税范围,仍需征收企业所得税。[9]
法律对慈善组织从事保值增值活动进行规范的发展历史
(一)萌芽期
1、《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发生转变。这一背景下,社会保障体系经历结构性调整,其提供的社会救助逐渐无法满足现实需求。随着社会救助问题的关注度逐渐提高,慈善组织也受到了政府的关注。政府希望通过慈善组织来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协助政府管理部分公共事务,减轻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10]1988年,国务院出台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其规定基金会可以收取利息,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由此,我国的基金会可以从事少量的投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1999年6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下称《公益事业捐赠法》)不仅使得我国公益捐赠走上法制化道路,而且首次在成文法层面提出“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11]此外,该法还特别规定了如果捐赠协议约定了捐赠财产用途的,除非获得捐赠人的同意,慈善组织不得挪作他用。[12]由此,《公益事业捐赠法》初步确立了慈善组织可以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从事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活动。
(二)探索期
1、《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从2000年开始,民政部门研究和借鉴了海外有关基金会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并召开了多次专题研讨会和座谈会,经过反复论证,开始对《基金会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经过四年的充分调研后,2004年6月,《基金会管理条例》终于正式颁布实施,1988年国务院出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3]
在慈善组织从事保值增值活动方面,《基金会管理条例》除了重申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外,还规定“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14]
2、《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2012年)
随着社会经济和基金会的进一步发展,对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的方式、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财产范围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2年,民政部正式印发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使基金会以上的这些行为有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指导。具体而言,该规定在重申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原则的基础上,首次对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范围做出了限制:“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此外,它还首次允许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但是“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15]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
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公益基金参与保值增值活动,证监会在2014年和2016年分别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分别将“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视为“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无需另外满足其他条件。[16]作为“合格投资者”,意味着该实体有资格作为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的对象,即可以进行私募投资;作为“专业投资者”,意味着该实体相对于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不享有特别保护。[17]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金融法律一方面逐步扩大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范围,允许慈善组织进行私募投资;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完善投资市场公平机制,对市场投资者一视同仁,要求基金会自身做好投资风险预测和防范,而不再给予另外的法律保护。由此,考虑到慈善组织财产的特殊性,慈善组织从事保值增值活动应当更加注重风险因素。
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在《慈善法》出台前施行的三部有关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条例(即《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仅有《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提出了保值增值的概念,但并没有就基金会如何开展保值增值活动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随着社会组织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组织特别是以基金会为代表的慈善组织开展保值增值活动的需求日益增长,通过保值增值活动取得的投资收益正在逐渐成为一类重要的收入来源。但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安排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为此,在2016年颁布实施的《慈善法》中,不仅重申了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所遵循的“合法、安全、有效”基本原则,还进一步要求“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且“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并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落实上述要求的具体办法(即下文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延续“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18]
5、《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8)
《慈善法》出台之后,我国慈善组织管理、发展状况得到一定的提升,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民政部门指出,随着慈善组织资产规模的逐渐扩大,慈善组织从事保值增值活动的需求逐渐增长,以投资等保值增值活动获得的收益也成为慈善组织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为落实《慈善法》,民政部门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特别是在征求了财政部、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出台。《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19]《暂行办法》于2018年11月由民政部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政部的观点,《暂行办法》的出台,“为慈善组织的保值增值行为划定了范围、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底线和红线,对于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20]
慈善组织从事保值增值活动的现状
(一)慈善组织逐步建立规范、理性的投资行为
《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得慈善组织从事投资等资产保值增值活动有法可依,管控慈善组织财产运用的风险,减少公众对慈善组织从事投资理财活动的质疑,推动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21]
个体层面,各个慈善组织进一步完善管理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内控制度。比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暂行办法》出台之后,制定了《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其官网公布。[22]
群体层面,多个慈善组织相互沟通,建立交流平台,推进慈善资产有效、长期保值增值。例如,2019年2月,由南开大学教育基金会、建信养老金、中证金牛等八家机构发起,成立“中国慈善资产管理论坛”,致力于慈善资产管理的教育、研究、交流。[23]
(二)慈善组织从事投资等保值增值活动发展及其收益情况
1、2010至2018年慈善组织投资情况
(1)个案情况
根据公益时报2019年7月23日的报道,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下称“红基会”)2018年年收入6.96亿元,其中全年投资收益为2743.66万元。红基会财务资产部部长刘金兰表示,近几年,红基会投资的平均年化收益率在4%~5%之间,呈现相对平稳的状态。[24]刘金兰表示,红基会从2008年开始就对投资有一个比较清晰的定位,选择风险等级较低的资产进行投资。《暂行办法》的出台让慈善组织的投资行为有法可依,“但慈善组织在进行投资活动前,应该对自己的内部管理、决策程序进行一个自我判断,要把风险管理放在首位,不应把步子迈的太大。”[25]由此可见,红基会结合自身特点、风险偏好程度,选择了相对稳定的投资方式,并取得了相对稳定的收益率。
从红基会的案例可以看出,风险是慈善组织从事投资等保值增值活动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此外,还应当结合特定慈善组织的现金需求量、财政目标、捐款收入等因素,综合制定投资方针。
(2)北上广深基金会的投资情况
根据中国公益研究院网站报告,截至2018年底,我国已累计登记认证慈善组织5260家。慈善组织中,四分之三为基金会,社会团体占19%,剩余5.3%则为社会服务机构。[26]鉴于基金会为我国慈善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投资为基金会重要的保值增值活动,以下以基金会的投资状况为分析对象进行说明。
2014年至2016年间我国基金会净资产总额分别达到1061.64亿人民币、1202.54亿人民币、1383.05亿人民币,其中北上广深的基金会净资产总额占50%以上。[27]有学者进而着重分析北上广深基金会的资产状况及投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28]
图1: 2014-2016年 北上广深有投资行为的基金会比例对比[29]
上海、北京的基金会数量明显多于广州和深圳,且投资行为方面也相对积极(见图1)
上海、北京的基金会的投资收入占比远高于广州和深圳(见图2)
图2: 2014-2016年 北上广深投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对比[30]
根据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的数据分析,2014年至2016年北上广深各基金会3年总投资收益排名前十的全部都是注册地址在北京或上海的基金会,而且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在这三年一直排名第一。[31]
(3)全国情况
除了研究北上广深的基金会投资情况,也有学者/机构分析了全国基金会投资情况。根据报道,截止到2015年,“我国公益基金会有投资行为的基金会仅占全国基金会总量的24.4%,其中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为40.3%。”[32]
此外,2018年发布的《中国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管理报告》(下称《投资管理报告》)通过多个指标/指数描述我国慈善组织资产管理水平的变化,以下通过图示结合说明。[33]
全国基金会TOP50总财富指数:年增长12.97%,规模增速略微放缓
2018年,全国基金会TOP50总财富指数(反映基金会慈善捐赠财富的增长趋势)数值相比上一年末增长12.97%。该指数连续8年增长,反映我国基金会行业净资产规模持续增长的趋势,但增长速度略微放缓(见图3)。
图3: 2010~2018年 全国基金会TOP50总财富指数(左)及涨跌幅(右)[34]
全国基金会TOP50投资收入指数:涨幅明显回升,投资收益有所增加
2018年,全国基金会TOP50投资收入指数(体现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收入增长趋势)数值相比上一年末增长32.42%。2018年全国基金会投资收入水平相比上一年有大幅度的回升,投资活动活跃(见图4)。
图4: 2010年~2018年 全国基金会TOP50投资收入指数(左)及涨跌幅(右)[35]
全国基金会TOP50核心收益指数:增长2.88%,整体投资收益有所提升
2018年,全国基金会TOP50核心收益指数(表明平均每单位资产的投资收益率水平)数值相比上一年末增长2.88%。全国基金会核心收益水平持续增长,且高于历年平均水平,表明全国基金会整体投资收益有所提升(见图5)。
图5: 2010年~2018年 全国基金会TOP50核心收益指数(左)及涨跌幅(右)[36]
基金会投资指数可以反映基金会投资行业的整体趋势。全国基金会TOP50投资各项指数在2018年度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综合来说,2018年我国基金会总体净资产规模仍然呈增长趋势,但增长速度稍微放缓;投资收入合计相比上一年度有明显的增长,投资活动活跃度提升;全国基金会投资收益率高于上年同期水平。2010年至2018年间,除了投资收入指数有两次明显的起伏之外,全国基金会TOP50投资各项指数均呈现出稳步上升的趋势,不仅表明我国慈善资产逐年积累,而且表明慈善资产管理需求较大。此外,随着慈善资产管理活动的逐年增加,我国慈善组织或其受托组织的资产管理水平也在进一步提升。
2、2019年至今慈善组织投资总体情况
2019年1月1日《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因此有人将2019年称之为“慈善资产管理元年”。根据《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20)》的观点,2019年我国慈善组织投资等资产管理行为相对保守,“三分之二的基金会只存款不投资,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业绩不佳”。
经典案例及行政处罚案例
(一)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号
(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罚字〔2017〕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7]第2号《基金会年检责令整改通知书》
(三)社会讨论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发文机关 | 规范“保值增值”的主要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法律 | 1999-06-28 | 1999-09-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第17条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法律 | 2016-03-16 | 2016-09-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 | 第13、51、54、60、79、82、86、93、99、105条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法律 | 2007-03-16 | 2008-01-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 | 第26条 |
4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2004-03-08 | 2004-06-01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第21、28条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行政法规 | 2007-12-06 | 2008-01-01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第85条 |
6 | 《山东省慈善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2021-03-24 | 2021-07-01 | 尚未生效 | 山东省人大常委 | 第10、34、52条 |
7 | 《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2021-03-31 | 2021-07-01 | 尚未生效 | 山西省人大常委 | 第31条 |
8 |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 部门规章 | 2007-11-11 | 2008-01-01 | 现行有效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 第1条 |
9 |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 部门规章 | 2012-07-01 | 2012-07-01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第2条 |
10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2017-07-10 | 2017-07-10 | 现行有效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 | 第23、30条 |
引申/关联词条
重大投资方案、长期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