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登记管理机关是依法审核拟设立境内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资质,并依法监督、管理已设立境内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运营情况的行政主体。 所有境内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都有自己的登记管理机关。境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其同一级别的民政部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其同一级别的公安部门,具体请见(表一)。
Key Takeaways
所有境内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都有自己的登记管理机关。
境内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其同一级别的民政部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其同一级别的公安部门,具体请见(表一)。
为方便理解,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可以对标公司法人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关系——申请登记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社会组织是否符合资质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登记设立后,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社会组织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组织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执行年度检查,接受重大事项报告,协助信息公开,执行行政处罚。
各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谁?
级别 | 社会组织 | ||
---|---|---|---|
基金会[1] | 社会团体[2]、社会服务机构[3]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4] | |
区县注册 | / (基金会不得在区县注册)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例: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陕西省西安市民政局) |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得在区县注册) |
省级注册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例:上海市民政局、陕西省民政局)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例:上海市公安局、陕西省公安局) | |
国家级注册 | 国务院民政部门(即民政部) | 国务院公安部门(即公安部) |
表一:登记管理机关列表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区别
登记管理机关 | 业务主管单位 | 行业主管单位 | |
---|---|---|---|
法律定义 | 依法审核拟设立境内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资质,并依法监督、管理已设立境内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运营情况的行政主体。 | 业务主管单位是在特定领域对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进行初步审查并承担部分事后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 | 实践中,行业主管单位不承担具体的行政职能。 |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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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 | / | ||
区别 |
表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单位的区别
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能
(一)登记注册
登记注册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社会组织成立登记依法审查、核准,并颁发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使其获得独立的法人地位,具备民事主体的资格,取得权利能力的设立过程[7]。
境内社会组织分为直接登记类和双重管理类。直接登记类的社会组织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直接由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对拟设立社会组织的情况进行审查。双重管理类的社会组织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而后由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对拟设立社会组织的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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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检查[8]
登记管理机关对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登记、备案事项变更情况;(2)年度会议及换届情况;(3)内部制度建设,包括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基本情况;(4)业务活动情况,包括年度业务活动总体情况,举办研讨、展览、培训、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情况,接受捐赠、资助情况和使用情况,已开展、计划开展的项目或者其他公益项目;(5)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情况等[9]。
社会组织年终将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若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则直接将年度报告提交登记管理机关,以便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书面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同时向社会公告;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将被撤销登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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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事项报告[11]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地区或民政部的相关规定,将重大事项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制度。社会组织的重大事项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重大事件”,另一类是“重要活动”。各地对重大事项的定义不尽一致,具体请参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词条及各地相关政策文件,或咨询本地民政部门。
点击跳转阅读: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四)信息公开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并对社会公开。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级评估信息、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12]。若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由登记管理机关将该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组织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13]。
对于慈善组织,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责任单位[14]。慈善组织应当主动与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民政部门沟通,对社会各界公示其财产活动和公开募捐情况。民政部已于2017年9月1日开通了“慈善中国”作为全国信息公示平台,供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免费使用[15]。
点击跳转阅读:信息公开、活动异常名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理论争议
登记管理机关监管、处罚能力不足
直接登记制度的实施催生了社会组织的持续增长,但各地民政部门缺乏专业人员管理快速增长的社会组织。
针对直接登记类的社会组织,有地方民政部门消极对待,寻找各种理由拒绝登记;也有地方民政部门放宽门槛一律通过,给后续监管带来隐患[16]。
同时,伴随直接登记制度的推行,我国社会组织监管逐渐由事前预防制向事后追惩制过渡。然而,从全国情况来看,大多数地区民政部门的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尤其在县级及以下基层民政部门,民政工作人员身兼数职的现象突出,日常监管存在人力不足情况。
另外,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手段过于单一。当前关于社会组织监管的立法过于原则,在社会组织运行、结果考评、信息公开等方面没有制定统一的、可操作性、可量化的监管标准。这导致登记管理机关在具体执法时缺乏参考标准,以至于执法效果不利[17]。
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职权分工不明确
法律对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能分工虽然有相应的规定,但从实际运行来看,两者的职责范围仍然模糊不清。
在登记环节,双重管理社会组织能够合法登记的前提是获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许可。但相关行政主体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义务却没有通过任何法律或文件明确,导致业务主管单位难以寻找,进而导致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注册难,甚至导致有些社会组织采用工商注册的方式变相合法化,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难以落实[18]。
在日常运营中,由于人员、经费等方面的掣肘,登记管理机关更多实施对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管理的职责,疏于日常监督;同样的,业务主管单位更多侧重于对社会组织注册前的前置许可,无暇顾及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监管,导致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均是“重登记轻监管”[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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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词条
近似词条:业务主管单位
关联词条:直接登记、双重管理、发起设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年度财务审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公开、活动异常名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