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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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是由民政部指定的、通过互联网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目前,慈善组织实施网络公开募捐活动的,均须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提供募捐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向民政部申请并获得民政部指定。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 三个常见误解的说明:
  1. 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的平台,但不是公开募捐的主体;
  2. 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不一定是慈善组织
  3. 只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方可在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换句话说,本身不能公开募捐社会组织,也不能直接在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进行公募,但其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合作。
  •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在这一前提下,也可以同时在其官网发布募捐信息。但不能仅仅在自己的官网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 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在获得民政部指定后,才能提供互联网募捐信息发布服务。
  • 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提供的是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并非其本身开展募捐,募集资金应直接进入慈善组织账户。

有哪些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

截至2021年11月,民政部共认定3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可登陆“慈善中国”查看 https://cszg.mca.gov.cn/biz/ma/csmh/h/csmhhindex.html:

  平台名称运营主体发布日期
1第一批腾讯公益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2016年8月31日
2第一批淘宝公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2016年8月31日
3第一批蚂蚁金服公益[2]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8月31日
4第一批新浪微公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8月31日
5第一批京东公益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8月31日
6第一批百度公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2016年8月31日
7第一批公益宝北京厚普聚益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8月31日
8第一批新华公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8月31日
9第一批轻松公益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8月31日
10第一批联劝网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2016年8月31日
11第一批广益联募广州市广益联合募捐发展中心2016年8月31日
12第二批美团公益北京三块云计算有限公司2018年5月23日
13第二批滴滴公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5月23日
14第二批善源公益北京善源公益基金会(中国银行发起设立2018年5月23日
15第二批融e购公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5月23日
16第二批水滴公益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5月23日
17第二批苏宁公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8年5月23日
18第二批帮帮公益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2018年5月23日
19第二批易宝公益易宝支付有限公司2018年5月23日
20第二批中国社会扶贫网社会扶贫网科技有限公司(国务院扶贫办指导)2018年5月23日
21第三批字节跳动公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1月4日
22第三批小米公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1月4日
23第三批亲青公益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021年11月4日
24第三批哔哩哔哩公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1月4日
25第三批平安公益深圳市平安公益基金2021年11月4日
26第三批360公益北京奇保安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1月4日
27第三批中国移动公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11月4日
28第三批芒果公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2021年11月4日
29第三批慈链公益佛山市顺德区慈善组织联合会2021年11月4日
30第三批携程公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2021年11月4日

没有公开募捐资格可以在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吗?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没有公开募捐资格可以有两种方式在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信息: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或以个人名义发布求助信息。

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机构进行合作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与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财务。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3]

以个人名义发布求助信息: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不应将公开募捐信息与个人求助信息混杂[4],并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承担民事法律责任[5]


慈善中国”究竟是否同时属于《慈善法》第23条规定的“慈善信息平台”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这条规定及衍生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相关问题,成为近年来理论界、实务界讨论网络公益慈善无法避绕的话题。

其中的“发布互联网募捐信息的平台”是“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慈善组织可选择其中之一。民政部于2016年8月指定了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适用《慈善法》第23条),又于2017年9月4日正式开通“慈善中国”作为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同时适用《慈善法》第69条和《慈善法》第23条)。目前争议聚焦在,“慈善中国”究竟是否同时属于《慈善法》第23条规定的“慈善信息平台”, 慈善立法在上述问题未能明确导致理解上的分歧。

有的观点[6]认为“慈善中国”不仅是慈善信息公开平台,还应当属于《慈善法》第23条所规定的“民政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发布募捐信息”属于公法意义上所要求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从这一意义上而言,信息发布平台越集中越好,甚至一个平台就可以搞定,就如同现在的“慈善中国”;如果政府之外的其他主体来承担这一功能,也未尝不可,但是需要厘清政府与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政府职能转移、委托服务还是购买服务?因为那些被指定的信息平台实质上是在帮政府执行公共职能,当然应该由政府来承担相关成本和费用。如果将“发布募捐信息”视为私法意义上的、由慈善组织向公众发出的请求其捐赠的要约邀请,就相当于广而告之,那么慈善组织选择哪个平台去发出要约邀请实际上是一种市场行为,应该留给市场和社会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来进行(即募捐服务平台)。这时慈善组织与平台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是否支付费用等等问题,均由慈善组织和平台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即可。当然,对于提供募捐服务的平台也不是不可以进行市场准入的制度设计,但如果这样的话,政府部门指定慈善信息平台的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而适用《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但是不限于:慈善信息平台的指定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如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等等内容。

有的观点[7]认为,民政部组织开发建设的“慈善中国”网站并非《慈善法》第23条所指的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发布平台,该网站在首页醒目位置明确提示“依法在本平台进行募捐方案备案后,需要启动并实施网络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的内容。依据该公开表述,“慈善中国”网站并非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并且,互联网的本质特征就是共享、开放、多元,社会治理就要多元参与,如果国务院民政部门利用自建的统一平台发布募捐信息,而不采用指定方式,拒绝和排斥社会上有意愿、有能力、有条件的平台加入指定行列,无疑在逆潮流而动,有“垄断”之嫌,甚至会背上“开历史倒车”的骂名。


关联法条

序号法律法规法律层级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发布主体规范“ ”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法律2016年3月16日2016年9月1日现行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范“公开募捐和互联网募捐”的内容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1日现行有效民政部规范“公开募捐和互联网募捐”的内容
3关于印发《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部门规范性文件2016年8月30日2016年8月30日现行有效民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规范“公开募捐平台”的内容
4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行业标准2017年7月20日2017年8月1日现行有效民政部规范“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的”行业标准
5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行业标准2017年7月20日2017年7月20日现行有效民政部规范“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的”行业标准

引申/关联词条

互联网募捐 公开募捐 慈善组织

 

参考资料
[1]后改名为“支付宝公益”,且运营主体由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参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MZ/T008-2017,第5.2.5条。
[4]参见《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5]参见《再谈网络募捐的规制——从慈善信息平台的法律地位角度》,金锦萍,访问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zwUdS_1qOkcWtrjkq8JWRw
[6]参见《行善议善亦须遵从法律规则和边界约束——兼与金锦萍老师商榷》,赵文聘,访问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AHb9pBBXa2vnEWWAl7NZbA
目录
概要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有哪些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
没有公开募捐资格可以在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吗?
“慈善中国”究竟是否同时属于《慈善法》第23条规定的“慈善信息平台”
关联法条
引申/关联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