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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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年度检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对未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


Key Takeaways

  • 社会组织(非慈善组织)每年需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 年检内容主要包括:社会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的情况、财务管理和经费开支情况、机构设置情况、人员聘用情况等。
  • 年检结论将影响社会组织的免税资格取得,年检结论不合格可能会导致社会组织受到行政处罚。

哪些社会组织需要接受年度检查?

未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组织需要接受年度检查;慈善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只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检查的流程

各地对社会组织年检时间、内容、所需提交的材料的要求有所不同,具体需与登记管理机关沟通,参考本地办事指南、年检办法落实本年度的年度检查。以下表一可供参考。

 提交时间所需提交的材料检查内容
基金会每年3月31日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 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
  • 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3]
社会团体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4]
  •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 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 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 财务管理的情况。[6]
社会服务机构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7]
  •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 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 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 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 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9]

表一:年度检查所需提交的材料


年检结论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团体的年检结论各地不同,有些地区社会团体的年检结论分类与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一致,也有地区直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情形见表二。

 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10]

  1. 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2. 未按照章程规定换届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且无正当理由的;
  3. 社会团体负责人应按规定报批而未报批的;
  4. 违规吸收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的;
  5.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的;
  6. 违规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7. 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8. 会费收取不符合规定以及有关收费违反规定的;
  9. 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 不再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
  11. 因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或者民主办会不规范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2. 未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13. 其他违反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制度的。
  1. 存在年检“基本合格”之情形,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11]
  2.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 上一年度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4.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5.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6. 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7.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8.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9. 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监督检查的;
  10. 年检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
社会服务机构

社会服务机构有下列违反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12]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 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 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 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 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 设立分支机构的;
  9. 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 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 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基金会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1. 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2. 擅自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3.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4.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5.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6. 未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7.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13]
  8.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9. 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章中关于基金会组织机构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的。[14]

表二: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情形


年检结论的后续影响

社会组织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参与年检
社会服务机构责令整改
  • 取消【免税优惠资格】,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18]
  • 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19]
基金会\
社会团体\
  • 责令限期整改。
  •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
  • 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予以公告,公告费由社团承担。[26]
  • 取消免税优惠资格,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27]
  • 取消免税优惠资格,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28]

表三:年检结论的影响


立法现状

序号法律法规法律层级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文机关规范“年度检查(年检)”的主要内容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16.02.062016.02.06国务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法规1998.10.251998.10.25国务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3基金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4.03.082004.06.01国务院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4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部门规章1996.04.241996.04.24民政部全文
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部门规章2005.04.072005.06.01民政部全文
6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部门规章2006.1.122006.1.12民政部全文

经典案例及行政处罚案例

如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2行初102号)。


引申/关联词条

近似词条:年度工作报告

关联词条: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审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参考资料
[1]《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
[2]《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
[3]《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全国性社会团体年检办事指南》
[6]《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7]《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8]《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9]《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六条
[10]《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第九条
[11]《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第十条
[1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
[1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4]《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七条
[1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
[16]《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17]《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18]《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
[19]《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
[20]《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3号)第六条
[21]《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22]《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
[2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24]《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3号)第六条
[25]《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3号)第六条
目录
概要
Key Takeaways
哪些社会组织需要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的流程
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的后续影响
立法现状
经典案例及行政处罚案例
引申/关联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