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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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贡献者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概要

受益人是指接受社会组织捐赠人或其他公益、慈善活动资助、帮助、服务的对象。


定义

公益慈善领域中的受益人分为两类:(1)一般受益人,即接受社会组织捐赠人或其他公益、慈善活动资助、帮助、服务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甚至自然环境、城市生态、野生动物等;(2)慈善信托受益人,即慈善信托委托人指定的受到慈善信托资助、帮助或者服务的不特定人。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谁是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接受社会组织捐赠人或其他公益、慈善活动资助、帮助、服务的对象,是社会组织将通过项目实施或直接捐赠改变其境况的对象。[1]

当撰写项目申请书或规划项目时,许多资助方要求社会组织区分“直接受益人”和“间接受益人”。直接受益人是指那些直接参与项目并从中受益的人,而间接受益人是指与项目没有直接关联但仍然从中受益的人。[2]例如在乡村地区开展妇女赋能项目时,项目组织妇女学习缝纫技巧,进而帮助妇女自力更生。在这类项目中,参与项目的妇女是项目的直接受益人,她们的家庭成员、子女是项目的间接受益人。因为妇女通过缝纫创造的额外收入也将使她们的家庭、子女受益。


如何区分受益人和受赠人?

实践中,受益人与受赠人极易混淆。在直接捐赠中,捐赠人直接将捐赠款物交给受益人,则受益人同时也是受赠人,两者并不区分。但现代公益慈善事业更为专业化,捐赠人的捐赠款物往往并不直接交给受益人,而是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到达受益人手中,或者由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通过项目开展的方式将捐赠款物转化为受益人真正需要的事物,例如职业培训、社区服务、公共设施建设等。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虽然接受了捐赠人的捐赠,但它们并不是受益人,只是捐赠款物的受赠人,在整个捐赠链条中起到中介的作用。[3]

例如,基金会资助某社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则许多人认为该社会服务机构就是受益人。但该基金会资助社会服务机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该社会服务机构所开展项目的目标,资金的最终流向是该社会服务机构所开展项目的服务对象。结合受益人的概念,该社会服务机构所开展项目最终服务的对象才是该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受益人,而社会服务机构只是受赠人,是捐赠的中间环节。还是以上文提到的妇女赋能项目为例,若有基金会资助社会服务机构开展该类项目的,则参与项目的妇女是该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直接受益人,社会服务机构只是项目发起人、执行方,是基金会的受赠人,而非受益人。


社会组织如何确定受益人?

相关法律法规未限制受益人的身份。但在制定项目计划、确定受益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确定受益人提出的程序要求和资格要求,慈善组织应当确保受益人的甄选过程、筛选条件合法合规,进而保证受益人的身份符合自身公益、慈善目的。虽然法律法规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组织受益人没有提出相关程序要求和资格要求,但重视合规运营的社会组织也应当参考慈善组织的合规标准甄选受益人。

确定受益人应当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4]

受益人的确定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以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受益人。选择受益人的程序和标准要公开、对受益人申请评审的结果要公开。

公平:受益人接受服务的机会公平。保障所有的申请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歧视某一受益人或某一群体。

公正:选择受益人时要符合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自身宗旨业务范围、项目目标选择合适的受益人。受益人的权利和尊严也不得因申请和接受救助而受到减损。

慈善组织管理人、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

为避免慈善组织管理人、捐赠人侵占慈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管理人、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5]

慈善组织管理人是指理事长理事监事基金会社会团体秘书长社会服务机构的主任等对慈善组织决策起到重大影响的个人、法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个人和组织,例如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与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具有投资或被投资关系的个人或法人,与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具有控制或被控制关系的个人或法人等。

捐赠人捐赠款物、慈善组织执行项目时,不得指定将自己捐赠、管理的款物直接用于利害关系人。从合规角度考虑,即便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符合受益人的资格条件,慈善组织也应当避免选择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6]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

权利

具体描述法律后果

人格权和隐私权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时,应该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的隐私。[7]慈善组织开展活动泄露受益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予以改正,若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该慈善组织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8]

知情权

慈善组织应当告知受益人相应的资助标准、项目的工作流程、工作规范等信息[9]/

冠名同意权

捐赠人想冠名捐赠项目予以纪念的,需要经过受益人的同意[10]/

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为慈善组织志愿者的过错行为,在慈善服务过程中使得给受益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慈善组织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损害是由于志愿者的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的,则慈善组织向受益人赔偿后有权再向志愿者进行追偿[11])。/

公平诚信受益权

慈善组织捐赠人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受益人也不得接受违反法律法规和/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12]慈善组织对受益人附加违背社会公德或/和法律法规的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慈善组织限期进行整改,若逾期未改正的,将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13]
税收优惠受益人在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14]。但实践中,我国目前尚未就受益人的税收优惠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文件。/

受益人的义务

义务具体描述法律后果
按照约定使用慈善财产慈善组织基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受益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协议中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法等内容。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若受益人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来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捐赠协议约定内容的情形,则慈善组织有权利要求受益人对此进行改正,如果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则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15]

关于受益人的定义的理论争议

许多人认为受益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自然环境、动物、生态系统等。但在许多环境保护、文化保护项目中(例如清除海洋垃圾、保护文化遗址、退耕还林等项目),自然环境、文化遗址本身是项目旨在保护的直接对象,而人类则间接受益。

为了避免争议,社会组织在撰写项目申请书或规划项目时,应当明确人类在这类项目中的受益人地位。例如环境保护项目保护包括人类在内的生态系统和食物链,保证了人类的生存环境;文化遗址项目保护人类与自身文化和土地之间的联系,保存了人类整体的发展历史也为未来的研究提供了机会等。[16]


经典案例

审理法院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

原告:杨尔特

被告:中国教育工会陕西省礼泉县委员会

裁判日期1997年12月23日
案号/
案由 
案件事实原告患白血病,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医治,向社会求助。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发出倡议书,倡议全县师生为原告治病募捐,共收到募捐款40733.45元。但是教育局只在1996年12月3日交给原告1万元,剩余款项还付给患同类病的学生罗倩倩4000元、寇鹏7000元、杜明7000元和教师董程4000元,下余款8000余元存入银行,待后处理。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如数返还募捐款,并赔偿原告为索取募捐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主要争议被告是否有权处置募捐款项。
观点

法院认为,政府部门、公益性组织为救助特定对象向社会公开募集捐款,其中发起、组织募捐的主体是募捐人,捐赠款物的主体为捐赠人,募捐救助的特定对象为受益人。本案中,被告为募捐人、礼泉县全县师生为捐赠人,原告为受益人,三者形成社会募捐法律关系。

在社会募捐法律关系中,募捐人与捐赠人间具有委托关系,募捐人有权管理和监督特定捐款的使用,同时也有义务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将该捐款交付受益人用于特定目的,以维护捐赠人和受益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受益人有权接收捐款,也有义务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款。本案中,原告向社会求助后,被告以原告名义发起募捐,并明确募捐目的是为原告治病。被告募捐到相应款项后应当将该等款项交付受益人用于募捐时承诺的特定目的。若被告未能履行该等义务,原告作为受益人有权请求被告履行。[17]


关联法条

序号法律法规法律层级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通过主体规范“受益人”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法律2016-03-162016-09-01现行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5、40、58、59、62、75、81、90、98、99、106条
2基金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4-03-082004-03-08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1条

 

参考资料
[1]Eva Wieners: 《Project Beneficiaries》, 2021年11月26日访问。
[2] Women’s Peace & Humanitarian Fund: 《Tip Sheet: Counting Beneficiaries》, 2021年11月26日访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八条。
[4] 薛宁兰,邓丽:《中国慈善法研究与立法建议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4-58页。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五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条
[8] 北大法宝:《杨尔特诉礼泉县教育局、礼泉县教育工会给付募捐款纠纷案》, 2021年11月2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五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
[12] 广东省民政厅:《什么是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组织如何核查此类情况?》,日访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二条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一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九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7] Eva Wieners: 《Project Beneficiaries》, 2021年11月26日。
目录
概要
定义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谁是受益人?
如何区分受益人和受赠人?
社会组织如何确定受益人?
确定受益人应当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4]
慈善组织管理人、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
权利
人格权和隐私权
知情权
冠名同意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公平诚信受益权
受益人的义务
关于受益人的定义的理论争议
经典案例
关联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