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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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会员是社会团体的组成成员,其类型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定义

会员是社会团体的组成成员,其类型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会员基于共同的意愿结社形成社会团体,是公民践行结社自由权利的体现。这种意愿既包括以公益为目的的意愿,也包括会员共同利益为目的的意愿。社会团体的会员组成了社会团体,基于社会团体章程享有决策和治理等权利。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哪些社会组织可以有会员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三类社会组织中,仅社会团体由会员组成,并且仅社会团体可以吸收、发展会员。一些俱乐部形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比如体育类俱乐部等也可能有会员,但这类会员与常见的商业领域的会员相似,都是基于服务等合同关系而获得的会员身份。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1]可以有会员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一般指的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境外学术组织。[2]


成立一个社会团体需要多少个会员?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3]


成为会员需要有什么要求?

一般性要求

1.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中,包括中国公民和境外自然人,但社会团体发起人一般仅能为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会员不一定要求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比如中国红十字会吸收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4]

境外自然人也可以申请社会团体的会员,比如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下属的不少全国学会都有港澳台和外籍会员加入[5]

2.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而言,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均可以加入社会团体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类型广泛,既包括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也包括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团体、联合体等。比如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会员构成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国外中国留学生团体。

会员构成比较特殊的一类社会是在民政部登记的国际性社会团体。比如博鳌亚洲论坛的会员单位名单中不仅包括境内外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该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带有国家机关性质的机构。世界运河历史文化城市合作组织的会员构成中包括境内外的城市、境内的研究所、对外友好协会等事业单位,也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外企业等。

会员结构的差别

不同类型的社会团体在会员结构上有所差异。比如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一般仅由同一经济行业的企业组成,而少有个人会员。专业性社会团体大都由具有专业个人会员组成,比如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下属的全国学会主要由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组成;联合性社会团体主要由特定的人群(如学生等)联合而成及/或由本领域内的社团联合而成,比如中国慈善联合会会员包括慈善组织慈善领域的个人。


社会团体会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参考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会员的权利:

会员的义务:


社会团体可以向会员募捐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据此,获得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可以根据上述规定面向其会员进行募捐。但应当注意的是,社会团体进行定向募捐的会员范围应限于本组织的会员,面向其他社会团体的会员进行募捐,可能被认定为公开募捐社会团体开展公开募捐,在获得慈善组织属性的同时,还应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社会团体会员是否享有财产分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包括社会团体在内的非营利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6];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7]因此,社会团体向会员分配其利润或其他合法收入都是被明确禁止的,这一禁止性规定也纳入到社会团体章程之中

社会团体的剩余财产是否可以向其会员分配目前并未被法律明确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8] 社会团体包括为公益目的成立的社会团体以及为其他非营利目的(会员共同利益等)成立的社会团体,根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社会团体(比如行业协会商会等)分配其剩余财产并未被明确禁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亦未禁止社会团体剩余财产的分配。但目前来看,无论是民政部还是地方民政部门提供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一般均要求社会团体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可见,目前的监管部门的态度体现为不允许社团分配其剩余财产,实践中一般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

另外,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据此,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社会团体可能也无法将向其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社会团体会员的反垄断风险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一种常见的垄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业协会在推动行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行业协会理应为会员企业做出表率并正确引导企业遵守反垄断法和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树立公平竞争的理念。但是,近年来却频频发生行业协会以“行业自律”、“制止低价竞争”等名义公然组织会员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或其他违法行为。部分行业协会沦为了垄断协议的“推手”,协会会议成了违法行为的策源地。截至2017年7月底,工商局公布的已处罚的24起横向垄断协议案件中有一半即12起案件为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实施的垄断协议;而在发改委所公布的16起横向垄断协议案件中,有五起涉及到行业协会,其中两起案件的行业协会被处以行业协会罚款上限,即人民币五十万元,还有一起案件的行业协会撤销登记[9]

2017年7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其中首次明确了企业交换价格信息的法律风险,对行业协会的主体概念、主体性质、法律行为等进行了明确的说明。根据《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经营者在行业协会组织下从事该指南提示的具有法律风险的行为,其法律责任不因行业协会承担法律责任而减轻,其中起牵头、组织作用的经营者还将面临从重处罚。“在行业协会组织下参与”不能成为经营者“免责、减责理由”[10]


经典案例

(2018)内0102民初1352号

社会团体会员与该社会团体就如何认定会员入会和退会产生争议,法院认定该会员未退会,仍受该社会团体管理,该社会团体可以依职权发出通报对该会员进行退会处理。社会团体依职权对会员的管理权引誉权纠纷,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联法条

序号法律法规法律层级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发布机关规范“ 会员 ”的主要内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16-02-062016-02-06现行有效国务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2020-05-282021-01-01现行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十、九十一条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3]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9年9月3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二十条
[4]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5]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6] 参见《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
[8] 同上。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五条
[10] 参见《简评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对会员企业的影响》
目录
概要
定义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哪些社会组织可以有会员
成立一个社会团体需要多少个会员?
成为会员需要有什么要求?
一般性要求
会员结构的差别
社会团体会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
会员的义务:
社会团体可以向会员募捐吗?
社会团体会员是否享有财产分配权?
社会团体会员的反垄断风险
经典案例
关联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