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贡献者
概要
非营利或非营利性指的是不以营利、分配利益为宗旨和目的。 非营利性组织的设立和从事的经济活动通常是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 非营利组织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组织的所有权也不归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所有。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1. 我们通常所称的社会组织都是非营利组织。将其称为非盈利组织,是一种错误的表述。
2. 非营利和非盈利是经常被混淆的一对概念。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可以获得经营收入,但不得进行利润分配;后者是收入与支出相减之后存有盈余。
3. 对于社会组织来说,获得合法收入,同时产生盈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获得的服务收入,社会组织亦可以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根据非营利性的要求,社会组织即使有盈余也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向任何人分配,更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4. 违反非营利性,并不以机构年底产生利润为前提。亦即是说,即使机构年底处于亏损状态,若机构以经营所得为基础向相关个人进行分配,仍然可能被认为违反非营利性。
非营利和非盈利的区别
根据《现代汉语大词典》的解释,盈利指的是获得利润,营利指的是谋求利润。 “盈利” 主要是作为成本效益核算的会计用语,指收入与支出相减之后存有盈余,前者侧重组织运营的结果,后者侧重组织运营的动机。[2]
从经营情况来看,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不以营利、分配利润为目的,经营结果盈亏具有不确定性。[3]而非盈利组织则对经营目的未有限制,经营结果未能增加利润。
从收入来看,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和法律的规定,也能够在一定范围内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只要举办者或出资者不从中直接或变相获取资本收益,即不改变组织的非营利性质。[4] 非盈利组织的收入需要在账面上与支出相平衡,二者相减未有盈余。
从利润分配来看,非营利组织不将所获得的利益分配予成员,而是作为自身发展的经费,且组织解体后,出资人、设立人或组织成员无权主张剩余财产的所有权,但非盈利组织利润分配不受此限制。[5]
非营利是否意味着不能经营并获得收入
非营利组织获得合法收入,同时产生盈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判断营利与否的关键点并不在于该团体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和谋取利益,而是在于该团体获得利润的归属。具体而言,如果该团体或者组织获得利益并非分配给团体本身、团体的出资人或设立人,而是将该利益按需分配给其他群体中的不特定个人或者增加社会整体福利的,那么这个团体的设立就不具有“营利目的”。
换言之,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不影响非营利法人的非营利(或公益)的特性。该观点近年来逐步得到学术界的认可,并且学者们认为立法机关也认可了这一观点。例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可以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的规定并没有排除“经营活动”这一类活动,再如《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非营利组织、公益组织从事盈利性活动。此外,2021年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未对非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性、盈利性活动作出任何限制,且在非营利法人的定义中强调其“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以上种种都可以说明营利目的和非营利目的/公益目的的重要区分点在于利润的归属,而非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
从当前法律规定及实践情况来看可以得出如下规则:一者,符合非营利法人目的的商业行为不受限制,例如民办医院收治患者并收取诊疗费用,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并收取学费的,尽管此类活动属于经营活动,但是却也是非营利法人履行其目的的业务活动;二者,非营利法人从事非营利目的之外的商行为,若是单纯财产管理行为,也不受限制,例如储蓄现金获得利息、持有债券而取得孳息和出租不动产以获得租金的行为,均是非营利法人将原有财产进行经营管理,并不涉及营业行为;三者,非营利法人从事非营利目的之外的商行为,且属于营业行为的,我国立法采取了原则禁止的态度。[6]
因此,根据上述分析,公益组织以及其他非营利组织可以从事一定经营性活动并获取利润,但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并且该利润将按照该组织的宗旨分配给需要帮助的群体,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以增进社会公共福祉。
非营利机构获得收入的账务处理
非营利机构获得的收入是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收入按其来源可以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会费收入(仅社会团体)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其他收入包括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对于不同类别的收入应当单独核算。对于非营利机构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7]
在核算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限定性收入指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几种主要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及其确认
1、社会团体的收入及其确认
社会团体的主要业务活动收入是会费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确认。
2、基金会的收入及其确认
基金会的主要业务活动收入是捐赠收入,一般也是在实际收到时确认。
3、社会服务机构的收入及其确认
社会服务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收入是指其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取得的收入。如民办医院的医疗收入、民办展览馆的展览收入、民办剧团的演艺收入、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等。其收入一般在业务活动发生时确认。[8]
哪些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非营利性”
通过对裁判案例的分类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人民法院对判断社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构成“营利性”的裁判尺度(或者,更准确的说,是“裁判考量因素”),除了学界“通说”的“经营所得利润不分配给工作人员”标准以外,还有以下几点:[9]
1. 对于社会服务机构,是否滥用其公益属性和公信力作为商业合作的有利条件;
2. 是否违背了特定行业的准入资质;
3. 经营活动与自身业务范围的关联性,即是否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是否违背了宗旨;
4. 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公法性因素。
经典案例及行政处罚例
国内判例一
(2015)昆民四终字第136号
在本案中,邦尼研究院出了“名份”,即利用自己作为公益性研究机构的声誉、社会关系、影响力和公信力,自编教材,组织培训。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公信力带来的交易安全感是高度稀缺的资源,这也是邦尼研究院能够吸引投资人以捐赠方式出资的“杠杆力”。尽管因为种种原因,培训活动未能如所愿产生收益,并且还导致合作方的不满,但是,邦尼研究院依托“民非”的非营利、公益性特殊地位而产生的公信力从事经营活动的情节,似乎给法官留下了深刻的负面印象。
国内判例二
(2007)闽民终字第395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研究所系宁德市民政局批准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范围为通过临床、进一步验证有关处方的有效性。其与海峡制药公司在2004年4月及7月签订的《联合开发新药“许氏烫伤灵”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主要内容有:诉讼双方联合开发“许氏烫伤灵“,上诉人以技术投入,被上诉人注入资金,所得利润诉讼双方按比例分配,双方代表子女均有权集成各自股份,承当500万元违约责任等。从上述协议内容,可以看出本标研究所不但超出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而且其从事的经营活动营利目的明显。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
有关非营利性的行政处罚数目较多,读者们可以自行前往民政部网站检索相关处罚。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通过主体 | 规范“非营利组织经营要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法律 | 2020-05-28 | 2021-01-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 | 第87-95条 |
2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2016-02-06 | 2016-02-06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第4、26条 |
3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2004-03-08 | 2004-06-01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第5、28条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行政法规 | 1998-10-25 | 1998-10-25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第4、21条 |
5 | 《慈善法》 | 法律 | 2016-03-16 | 2016-09-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 | 第54条 |
6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部委规章 | 2004-08-18 | 2005-01-01 | 现行有效 | 财政部 | 第58-6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