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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秘书长是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之一,其通常由理事会选举或聘任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的主要工作包括执行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内部管理制度与规章以及提议聘任其他重要工作人员等,是社会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的主要执行人。
Key Takeaways
- 秘书长及秘书处在社会组织日常运营中起到关键作用,一方面执行最高权力机构作出或确认的各项决议和年度计划,另一方面率领和协调机构内部各部门开展具体业务。
- 秘书长作为社会组织重要的职位之一,其聘任(选举)任命的程序和任职资格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机构章程的规定。
- 一般而言秘书长应当是专职的,与此同时,秘书长亦有年龄要求,一般而言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的任职资格
(一)基金会
对于基金会而言,秘书长的任职资格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1]具体而言:
- 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其中,现国家工作人员具体是指组织人事和工资关系都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2]
- 秘书长不得由受到刑事处罚且刑期执行完毕未超过5年以及正处于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或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以及
-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人员,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其他基金会的秘书长。
- 若秘书长由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则该等人员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二)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亦规定了部门领导以及党政机关领导不得兼任社会团体的秘书长一职,[3]但在以下方面与基金会相比有所不同[4]:
- 担任秘书长的人员通常有一定的年龄以及健康方面的限制,如年龄限制(最高任职年龄通常限制在60-70周岁)、身体健康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
- 秘书长候选人需在该团体的常务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声望。
除上述强制行规定外,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对于秘书长的任职资格做出进一步规定,如具备特定从业资格、具有特定领域的相关工作经验等。如《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协会秘书长应具备“(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其他经济工作八年以上”。
秘书长的产生与更换
(一)基金会
基金会的秘书长通常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人选可经理事长提名,由理事会任免。同时秘书长的选举或者罢免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且决议须经过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对于秘书长的任期,《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没有做出限制,但在实践中根据章程示范文本对秘书长的任期及连任做出限制。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的秘书长的产生有选任制和聘任制,应当根据其章程、理事会制定的相关流程执行。对于选任制的秘书长,由会员大会经合法合规流程选出;聘任制则可由理事会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秘书长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会以及社会团体的章程规定,秘书长享有一定的职权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通常而言,秘书长的职权包括: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4)协调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等;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等。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理事会或章程还可以进一步赋予秘书长其他职权或课以其他义务。
关于秘书长常见的问题
秘书长一定是全职的吗?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秘书长无需为全职,但通常而言,秘书长皆需为专职。
秘书长可以是理事长吗?
一般而言,秘书长不可同时兼任理事长。
秘书长可以是法定代表人吗?
对于基金会而言,根据法律规定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6] 即原则上基金会的秘书长不可以担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社会团体而言,并没有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禁止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在章程示范文本中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都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时,秘书长也可以担任。
秘书长一定是理事吗?
基金会的秘书长必须是理事。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外国人可以做秘书长吗?
理论上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可以担任秘书长,但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就基金会而言,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担任秘书长的,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某些特定的基金会,如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于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内地居民担任。[7]
秘书长和理事长的区别
秘书长与理事长系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中不同主体,它们扮演的角色、享有的职权以及承担的责任均不相同,且通常来说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关于理事长以及秘书长的差别:
此外应注意的是,社会组织在变更其法定代表人之前,通常需要进行财务审计工作。[11]但对于秘书长变更,则没有类似审计的强制性要求。
秘书处
为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直接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通常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干事组成,负责具体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以广东社会组织为例,秘书处内部可下设不同办公室,负责管理具体事务。[12]
秘书处的设立和配置
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无明文规定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在成立时必须设置秘书处作为其执行或日常管理机构。在实践中,是否设立秘书处取决于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内部治理需要,很多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并没有设立秘书处进行日常事务的管理与运行,而是采取通过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直接领导不同的办公室开展日常活动的组织结构。
秘书处作为基金会或社会组织处理和执行内部日常事务的机构,一般采取秘书长负责制。由于秘书处并非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定组织机构,相关法律及章程示范文本并没有明确规定秘书处的职能。由于秘书处通常由秘书长领导并根据秘书长的指令开展相关工作,秘书处的职责与秘书长的职责之间具有密切联系。
一般情形下,应当认为秘书处的职责包括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并根据秘书长的指示:[13]
- 协助秘书长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 协助秘书长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批;
- 协助秘书长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 协助秘书长组织、实施基金会/社会团体的活动计划;
- 协调基金会/社会组织内部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 妥善保管基金会/社会组织的档案材料;
- 履行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秘书处的人员配置情况需根据秘书处下设部门进行确定。在涉及需要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岗位上,聘任时应当考虑相关人员的学历背景、从业资质等。此外,考虑到内部沟通效率和便利管理,秘书处下设部门的负责人可以考虑由副秘书长担任。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通过主体 | 规范秘书长的主要内容 |
1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2004.03.08 | 2004.06.01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第20条 产生方式 第23-24条 任职资格 第43条 责任 |
2 |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2019.11.20 | 2020.02.01 | 现行有效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第10条 产生 第30条 组织机构 第31条 管理办法 |
2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2016.08.31 | 2016.09.01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第5条 公募资格(条件之一) |
3 | 《国家轻工业局关于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 部门规章 | 2000.03.01 | 2000.03.01 | 现行有效 | 国家轻工业局 | 第21条 组织机构 第20条 任期 第27条 产生 |
《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2020.03.03 | 2020.03.03 | 现行有效 | 北京市民政局 | 第19条 产生 | |
5 |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2015.09.07 | 2015.09.07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第3条 组织机构 第4条 任职条件 第13条 产生、任期 |
6 | 《文化部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2013.05.23 | 2013.06.01 | 现行有效 | 文化部(已撤销) | 第17-18条 组织机构 第20条 任职资格 |
7 | 《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2007.12.07 | 2008.01.01 | 现行有效 | 交通部 | 第15条 任职资格 第17条、第20条 责任 第22条 身份 |
8 |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2001.09.24 | 2001.09.24 | 现行有效 | 国家体育总局 | 第33-34条 任职资格 第35条 法人代表 第42条 兼任 |
9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 行业规定 | 2018.07.01 | 2018.07.01 | 现行有效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第23条 产生和职责 |
引申词条
参考资料
参见《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民政部(民函〔2004〕270号),第二条。↑
参见《民政部关于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有关内容解释的通知》,1994年,民政部(民社函〔1994〕127号),第一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8〕17号),第一条。↑
参见《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第二十四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第四十一条。↑
参见《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第二十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第四十九条。↑
参见《重庆市基金会基本制度示范文本》第十七条;《国家轻工业局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