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依据《民非制度解释》,关联方交易是指,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有控制或共同控制关系,或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重大影响的个人或组织之间发生的资金、资源、劳务、服务等往来行为,无论收费与否。
[4][4]Key Takeaways
- 关联方的存在和关联交易的发生并不当然是违法的。有时,合法的关联交易可能降低沟通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更高质的产品或服务。
- 在公益领域,法律禁止的是利用关联交易与关联方之间形成利益输送,从而损害公共利益。
- 合法的关联交易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包括相关的财务披露、信息公开、关联方决策回避、关联交易制度管理规范等,确保相关的交易发生是最有利于公益价值实现的方案。
- 认为只有慈善组织才需要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的认知是错误的。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机构都应当对关联交易依要求进行披露。
- 关联交易与利益冲突并不是一件事。关联交易一般适用的人或组织与相关组织存在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利益冲突可能发生在任何个人的利益与机构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一般员工与机构发生利益冲突,由于其对机构决策并不能施加重大影响,一般情况下适用机构内部的利益冲突管理,而不适用关联交易制度。
非营利组织间的关联交易与公司间关联交易的区别
非营利组织间的关联交易与关联公司交易的对比见下表:
非营利组织[2] | 公司[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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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
列举 | 1.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2.提供或接受劳务。 3.提供或接受捐赠。 4.提供资金。 5.租赁。 6.代理。 7.许可协议。 8.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9.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关联方定义 | 见关联方词条 | |
关联交易合规 | 2.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等关联方不得参与相关交易的决策,对决策应当回避 3. 关联交易做好信息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4] 4.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
对比可见,《民非制度解释》 中的规定是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中的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区别是《民非制度解释》在列举情形时去掉了“担保”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而这一做法是源于担保法和民法典都明确规定社会组织不得作为担保人。[5]
与谁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
详情请参见关联方词条
非营利组织间关联交易的形式
根据《民非制度解释》第十二部分第三项,非营利组织间的关联交易有以下形式:
1.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2.提供或接受劳务
3.提供或接受捐赠
4.提供资金
5.租赁
6.代理
7.许可协议
8.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9.关键管理人员薪酬[6]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三条也对关联交易进行了罗列,具体包括: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将二者两相结合来看,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资源、劳务、服务等往来,均可落入关联交易的范围内。
慈善法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并未对关联交易进行定义或列出明确规定,仅在第十四条提及“交易行为”。因而在进行相关界定时,需要参考其他法律文本,包括《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民非制度解释》。具体内容请参见本词条第三小节与第四小节。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发文机关 | 规范“ 关联交易 ”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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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法律 | 2016.3.16 | 2016.9.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十四/九十九/一百条 | |
2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 部门规章 | 2020.6.15 | 2020.6.15 | 财政部 | 第十二部分 | |
3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 部门规章 | 2018.8.6 | 2018.9.1 | 民政部 | 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