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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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企业或个人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用于相关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定义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以及公益性群众团体所具备的资格,企业或个人通过其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 企业和个人向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捐赠,均可享受税收优惠。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为应纳所得额的30%,企业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为当年利润总额的12%,超出部分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会自动获得。
  • 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想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要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后,向主管机关提交文件进行申请。
  •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于申请机构的免税资格状态、等级评估、信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支出比例等具有明确的要求。

哪些主体可以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以及公益性群众团体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


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

  1. 申请条件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5)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6)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7)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但是,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衔接公告”),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2)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3)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4)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 报送单位

社会组织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报送单位主要包括:

(1)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2)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上述第(1)条规定执行。


群众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

  1. 申请条件

根据20号公告,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3)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2. 报送单位

群众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主要包括:

(1)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送材料;

(2)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报送材料。

   3. 报送材料

需报送的材料应在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报送,主要包括:

(1)申报报告;

(2)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3)组织章程

(4)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查询到是否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27号公告,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的官方网站应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此外,一般可以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等)、社会组织官方网站、年度工作报告也可以查询。


个人向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捐赠,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公告”),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扣除方式

根据个人所得税公告,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2. 扣除金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公告,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企业向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捐赠,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联系和区别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虽然都属于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体现,但两者还是存在一定区别,比如:

  1. 优惠的对象不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优惠对象是企业或个人,即捐赠者。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优惠对象是社会组织
  2. 两者的用途不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用途是为了利益最大化社会组织得到的;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为了鼓励企业或个人进行捐赠、承担社会责任。

同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在申请条件上存在一定联系,比如,27号公告明确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之一是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现有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制度的争议

在27号公告公布之后,引起了业界专家的热烈讨论,也产生了一些针对27号文的争议。比如,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主任黄浠鸣提出,27号公告要求社会组织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满足的其中一个条件为,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而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度中,参与评级的条件之一是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这意味着,成立未满两年的社会组织没有申请资格。此外,关于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的标准问题,27号公告没有区分组织类型、资产规模,仅仅根据社会组织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制定了相应的“统一”标准,而且要求组织2018年度、2019年度的相关支出都得按照这一新标准来处理。黄浠鸣指出,慈善组织捐赠人对于政策文件的颁行无法进行事先预判,如果适用27号公告中关于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的标准,则会产生慈善组织在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却无法满足27号公告的情况。


社会讨论

报导渠道/来源中国公益研究院
事件相关人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主任黄浠鸣
事件背景/内容2021年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针对《关于公益性捐助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再度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主要争议

2020年12月30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及各地陆续发布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与2019年相比,2020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数量大幅度减少。

根据相关报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数量大幅度减少,原因可能在于202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益性捐助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相关评论

2020年5月21日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确认,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主任黄浠鸣看来,这一政策的出台回应了当下实际需求,尤其是解决了先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布滞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每年确认、有效期短,少数地区不认可跨区域捐赠,社会服务机构难以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问题。但同时它也带来了新的问题。该公告提到,社会组织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满足的其中一个条件为,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而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度中,参与评级的条件之一是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这意味着,成立未满两年的社会组织没有申请资格。

在业界的争议声中,2021年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针对上述公告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其中就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评估等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和放宽。


关联法条

序号法律法规法律层级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通过主体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法律2018.12.292018.12.29现行有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行政法规2019.04.232019.04.23现行有效国务院第五十二条
3《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部门规范性文件2020.05.132020.01.01现行有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全文
4《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部门规范性文件2021.02.042020.01.01现行有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全文
5《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部门规范性文件2021.06.022021.01.01现行有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全文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部门规范性文件2019.12.302019.01.01现行有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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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定义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哪些主体可以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
群众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
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查询到是否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个人向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捐赠,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向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捐赠,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联系和区别
现有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制度的争议
社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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