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理事是非营利法人中理事会的成员,根据法律及非营利法人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Key Takeaways
- 理事的任职资格、选举和罢免、权利和义务均在非营利法人的章程中有所体现。
- 理事在非营利法人内部治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理事能否积极参与机构内部治理、为所在机构的发展提供意见建议、提供各种资源渠道推动机构发展等是考量理事尽职表现的重要维度。
理事的任职资格
目前法律中并没有详细地规定非营利法人中理事的任职资格,一般而言这些任职条件出现在各地区非营利法人的章程示范文本中。我们梳理总结归纳一些常见的任职资格,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所从事的事业;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等。
哪些情况不能担任理事?
一般而言出现以下情形,不得担任非营利法人的理事,具体负面清单可以向当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咨询: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机构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机构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机构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除上述一般情形外,还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包括:
(一)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担任理事、监事等职责。
(二)对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对于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而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或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后续增补、罢免理事由理事会根据的章程规定,采用民主方式表决邢增或罢免理事,对于双重管理的机构还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最终确定后,机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团体不同于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与理事的任职资格相同,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也大多数由章程确定,我们总结归纳以下几点,除此之外社会组织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对理事的权利义务做进一步规定:
(一)理事的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参与内部事务管理等。
(二)理事的义务:遵守章程规定,积极参与机构理事会会议;不得出现侵害机构的行为等;为机构的内部管理、筹款等提供帮助等。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发文机关 | 规范“理事长”的主要内容 |
1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2004.03.08 | 2004.06.01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第20、21、23、24条 |
2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 行政法规 | 2016.02.06 | 2016.02.06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行政法规 | 1998.10.25 | 1998.10.25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 |
关联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