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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理事长是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理事中选举出的负责人,部分法人的理事长须报同级政府委任或聘任。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 社会组织的理事长的产生与变更程序、任职资格以及职权,除部分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大部分均由民政部门所提供的章程示范文本中确定。
- 理事长是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架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 对于基金会来说,理事长就是法定代表人,[1]但对于其他类型的非营利组织来说不一定。
理事长的产生与更换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门的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社会服务机构章程示范文本,三种类型的社会组织选举和罢免理事长都需要经过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表决通过。
理事长任职资格与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门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社会服务机构章程示范文本总结如下,具体任职资格可能根据地方要求不同而不同:
基金会理事长 | 社会团体理事长 | 社会服务机构理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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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理事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2]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3]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 | 理事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理事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一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
理事长的职权
基金会 | 社会团体 | 社会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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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
一般而言,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可以包括主持、开展、协调机构的重要事务和人事安排等,但理事长的职权应当与秘书长、主任等执行负责人的职权不能有所重叠。理事长具体的职权由机构章程确认。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发文机关 | 规范“理事长”的主要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法律 | 2020.05.28 | 2021.01.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 | 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
2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2004.03.08 | 2004.06.01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3 |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行政法规 | 2016.05.26 | 2016.05.26 | 征求意见 | 民政部 | 第二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