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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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贡献者

Reed Smith LLP

概要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Key Takeaways

1. 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存在差别,除法律规定外,一些地方示范章程中也会做出一些软性要求和限制。

2.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等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如果相关职位产生了变化,那么法定代表人也相应产生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3. 同样,法定代表人往往也是一个社会组织理事。故而如果一个个人希望卸任法定代表人的,社会组织也应同步进行新的理事的任命。

4. 不管哪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都需要进行离任审计。

5.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民非暂时没有这个限制。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

(一)基金会

基金会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1]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主要任职资格如下:

1.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2.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3. 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4.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2]

5.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3]

(二)社会团体

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4]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5]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包括:

1. 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2. 从事该行业一定年限,熟悉行业情况或具有行业影响力;

3. 无现任公职;

4. 个人信用良好;

5. 中国内地居民等。

(三)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6]。在办理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时,应提交拟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7]


《慈善法》项下对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3. 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

(一)法定代表人的选举和罢免

作为基本要求,各类社会组织章程中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的程序[9]社会组织应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法定代表人的选举和罢免程序。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程序

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在法定时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各类社会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具体办事指南查询网址如下:

1.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

http://www.mca.gov.cn/article/fw/xzsp/jjh/bgdj/bszn/201711/20171115006867.shtml

2.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

http://www.mca.gov.cn/article/fw/xzsp/shtt/bgdj/bszn/201711/20171115006858.shtml

3.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http://www.mca.gov.cn/article/fw/xzsp/mbfqy/bgdj/bszn/201711/20171115006877.shtml

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都需要经过离任审计的过程。


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10]。但这种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仅限于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或违反社会组织章程的情形或者是对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

(一)基金会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

(二)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12]

(三)针对慈善组织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

1. 慈善组织有以下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2)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3)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4)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5)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6)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7)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8)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9) 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10) 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2.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2)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3)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4)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3.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2)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关联法条

序号法律法规法律层级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发文机关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2020-05-282021-01-01现行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十二条
2基金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4.03.082004.06.01现行有效国务院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16.02.062016.02.06现行有效国务院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法规1998.10.251998.10.25现行有效国务院第二十二条

引申/关联词条

理事长换届审计

参考资料
[1]《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二十条。
[2]《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二十三条。
[3]《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二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一条。
[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十六条。
[9]《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二条。
[11]《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三条。
[1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
目录
概要
Key Takeaways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
(一)基金会
(二)社会团体
(三)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慈善法》项下对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一)法定代表人的选举和罢免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程序
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基金会
(二)社会团体
(三)针对慈善组织的特别规定
关联法条
引申/关联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