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代表机构,又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是按照所属非营利组织的章程规定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依授权开展活动、承办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是非营利组织的组成部分,是指由社会团体、基金会、境外非政府组织等非营利组织设立的代表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Key takeaways
1. 代表机构是按照所属非营利组织的章程规定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依授权开展活动、承办交办事项的机构。
2. 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代表机构的设立
社会组织设立代表机构
社会组织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是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按照其所属社会组织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组织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2]目前国务院已取消民政部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3]和地方性基金会[4]代表机构的审批登记。另外,通常情况下社会服务机构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但采用社会服务机构形式的慈善组织设立代表机构是可能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机构指的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代表机构。[5]“境外”指在外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6]要设立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在境外合法成立、存续2年以上并实质开展活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章程限定宗旨和业务下促进公益事业等条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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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与分支机构
学界对是否有必要区分代表机构与分支机构有不同的观点。目前的法规对二者作出了区分。以社会团体为例,分支机构又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是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而代表机构,是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交办事项的机构。[8]
此外,代表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相同点在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均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发展历史
就社会团体而言,2013年国务院取消了民政部对相关行政审批项目,此前设立代表机构需要经过审批、登记程序,此后则能够自行设立代表机构。在新的规定下,设立的代表机构有所增加。
对于基金会而言,其代表机构是基金会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该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的地区,一般应该是基金会公益项目的主要实施地,或者是公募基金会开展募捐的主要地区。[9]在过去,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10]现在,根据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决定[11],取消省级民政部门关于地方性基金会代表(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后,基金会可根据章程与内部管理制度自行设立、终止专项基金。
理论争议:代表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代表机构尚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74条中规定了“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民法典》生效之前,有人认为“社会组织代表机构”可以看作为《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法人分支机构”的一种特别类型,[12]但《民法典》现已取消该表述,因此,代表机构目前仍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经典案例及行政处罚案例
如:(2020)闽01行终206号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发文机关 | 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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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法总则》 | 法律 | 2017.03.15 | 2017.10.01 | 2021.1.1(依据民法典)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74条规定了法人分支机构的登记及责任承担问题。 但该法未对代表机构做出规定。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法律 | 2020.05.28 | 2021.01.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同《民法总则》74条 |
3 |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 | 部门规章 | 1999.09.17 | 1999.09.17 | 2015.10.29 | 民政部 | 规范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 |
4 | 《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 部门规章 | 1999.07.05 | 1999.07.05 | 2008.1.1 | 交通部(已撤销) | 第15条:部管社团代表机构的注销问题 |
5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 部门规章 | 2001.07.30 | 2001.07.30 | 依据《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做出修改 | 民政部 | 修改后“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
6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2004.03.08 | 2004.06.01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基金会代表机构 |
7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工作文件 | 2013.11.08 | 2013.11.08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民政部 | 第十一项 |
8 | 《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 2016.02.03 | 2016.02.03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地方性基金会分支 机构、代表机构设 立、变更、注销登记取消 |
9 |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 部门共工作文件 | 2021.6.4 | 2021.6.4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民政部 | 加强对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 |
10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 行政法规 | 2016.02.06 | 2016.02.06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主要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修正) | 法律 | 2017.11.04 | 2017.11.05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合法成立的境外基金会、社会团体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