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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慈善财产是指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初始财产,募集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Key Takeaways
- 慈善财产具有公益属性,慈善财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章程以及捐赠协议的约定。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相关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应符合民政部门关于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 慈善组织可以依法利用慈善财产进行保值增值。
慈善财产的近似概念
“慈善财产”第一次出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51条,其中规定慈善财产是指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初始财产,募集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的慈善组织的财产。在此之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七条[1]中使用了“社会公共财产”这一概念,将慈善财产权属定性不属于任何个人或单位的社会公共财产。而类似社会公共财产这一概念也同时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条[2]中,其中采用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表述,将公共财产定性为国家和集体(公有)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1条[3]中采用了“公共财产”的表述,认为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公共财产。[4]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其中对于慈善财产的法律属性逐渐明晰,概念表述的变化也体现出了对慈善财产归属的不同态度。
慈善财产的特点
公司法人财产 | 慈善财产 | |
---|---|---|
财产来源 | 股东投资 | 捐赠 |
财产目的 | 营利性 | 公益性 |
收益分配 | 可以分配利润 | 不得分配利润 |
财产使用 | 可依法自由处分、市场化运作 | 必须用于公益目的,遵从组织章程或捐赠人意愿 |
股东或捐赠人的权利 | 有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和收益分配权 | 无资本的绝对控制权和收益分配权,捐赠人拥有监督捐赠财产使用权 |
理论争议
慈善财产法律性质的核心是慈善财产的归属问题,目前关于慈善组织财产的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5]
- 公益产权说:公益产权说基于慈善法人财产价值的公益性,认为慈善财产是公益产权,即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存在一个完整的产权拥有者,慈善财产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离,慈善法人仅拥有规定范围内的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的主体则是由所有可能的受益者组成的虚拟主体,慈善法人的财产权既不具有私有产权的性质,也不属于国有产权。慈善法人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等形式的财产只能用于公益,不得用于公益以外的目的,慈善法人只是公益资产的代理运作者。
- 社会公共财产说:该学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七条的规定主张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社会公共财产即意味着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属于慈善组织所有,也不归任何人所有,同时,任何人均可主张使用,无排斥他人享受这种利益的权利,无转让财产的权利。
- 法人财产权说:该学说认为,真正对法人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是法人本身,慈善组织对其财产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其具有法人财产权的一般特征,如法人财产与自然人分离、法人对其财产的独立支配性、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等,随人与公司法人等营利性组织的财产在财产来源、用途和处分等方面存有差异,但是其财产仍然属于法人所有,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发起人以及组织成员的财产。
- 慈善财产的依法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都对慈善财产的使用进行规范。
慈善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确保其公益性,慈善财产不能在发起人、捐赠人或慈善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而只能在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内用于慈善目的。
除此之外,相关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募集的财产,包括资金和实物的登记造册、管理等都进行了规定。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发文机关 | 规范“慈善财产”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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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法律 | 2016-03-16 | 2016-09-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 | 第51-60条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法律 | 1999-06-28 | 1999-09-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第16-23条 |
3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2004-03-08 | 2004-06-01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第25-33条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 法律 | 2017-02-24 | 2017-05-08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第17-25条 |
5 | 部委规章 | 2018-10-30 | 2019-01-01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第4-1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