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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是由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代表机构,代表该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包括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其他国家依法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受中国法律管辖。
Key Takeaways
1. 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合法开展活动唯二的途径之一;另一个途径是办理临时活动备案。也就是说,除了这两种合法方式之外,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开展的活动都可能存在合规性问题。
2. 同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多个代表机构,但各个代表机构的活动地域不得重合。代表机构也不能再设立代表机构。
3.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须严格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有些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开展的业务在其全球规划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中国的业务范围,一般而言不得超过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本身的业务范围。
4.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
5.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代表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其法律责任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
6.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性?
从法律角度来看,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在境内的行为均对该境外非政府组织产生法律效力,因违法行为而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同时也规定了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和其首席代表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哪里查询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信息?
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https://ngo.mps.gov.cn/ngo/portal/toInfogs.do)中的信息公开版块可以查询到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信息。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监管机关[1]
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负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年度活动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指导、监督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2]
设立登记
1. 拟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是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境外非政府组织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
3.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登记流程如下:
图1 设立登记流程
设立登记所需材料包括:
1.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提供的标准表格);
2.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提供的标准表格);
3.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提供的标准表格);
5.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7.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
8. 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及简历;
9. 首席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提供的标准表格);
10. 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11. 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12.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变更登记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变更。其中因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发生变更需更换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在办理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变更手续后,再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各项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变更事项 | 所需材料 |
---|---|
名称变更 |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④境外非政府组织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
首席代表变更 |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④境外非政府组织首席代表授权书; ⑤首席代表身份证明; ⑥拟任首席代表无犯罪证明材料或声明。 |
住所变更 |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④住所证明材料。 |
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变更 |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 ②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④拟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
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2. 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
4.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5.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申请注销登记的,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7. 清算报告;
8. 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或者未曾办理税务登记的证明;
9. 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未曾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证明;
10. 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11. 印章收缴证明;
12. 登记证书正、副本;
13.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设立代表机构时需填写和确定代表机构未来的业务范围,后续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的所有活动均不得超出该业务范围。但如果有需要,可以通过变更登记流程对业务范围进行变更。
1. 属于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3];
2. 不存在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或者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内容[4];
3. 不包括营利性活动和政治活动的开展或对此类活动的资助[5];
4. 不包括宗教活动的非法开展或对此类活动的非法资助[6]。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活动地域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设立代表机构时需填写和确定代表机构未来的活动地域,后续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的所有活动均不得超出该地理范围。但如果有需要,可以通过变更登记流程对地理范围进行变更。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皆可以选择将“中国境内”作为自己的活动地域,也可以选择中国境内的若干个省级行政单位作为自己的活动地域。但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及以上代表机构的,其活动地域不得存在重合之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年度活动计划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登录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填写下一年的《年度活动计划备案表》,包括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内容,并将该表格提交给业务主管单位审批。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10日内,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后的《年度活动计划备案表》上传至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供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和备案。[7]
年度活动计划备案完成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活动计划的,应当在开展该活动之前预留充足的时间,登录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填写《年度活动变更计划备案表》,并将该表格提交给业务主管单位审批。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尽快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后的《年度活动变更计划备案表》上传至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供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和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年度检查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后,于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8]如果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进行抽查,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财务和活动情况进行现场审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Dos和Don’ts
Dos | Don’ts | ||
1. | 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 | 1. | 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2. | 提前准备年度活动计划并按时提交 | 2. | 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
3. | 提前准备年度工作报告并按时提交 | 3. | 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 注意保存与代表机构活动的相关文件和记录 | 4. | 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 |
5. | 保证对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信息公开,并保持沟通交流 | 5. | 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 |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代表机构举例
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于2017年1月23日在北京成立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美国)北京代表处。该代表处关注与中国政府、非营利组织及其他伙伴组织合作,为改善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健康状况和生活质量,提供慈善资金、技术支持、政策研究及信息交流。
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论坛)也是一家境外非政府组织。他们于2017年在北京设立世界经济论坛北京代表处,代表世界经济论坛与中国政府、企业和其他有关机构进行联络,协助世界经济论坛在华举办全球行业峰会,促进全球成长型公司企业网络的发展,并为世界经济论坛将来在华设立中心做准备工作。
国际排球联合会也第一时间在北京设立国际排球联合会(瑞士)北京联络处,负责奥林匹克运动相关赛事活动和体育产业交流合作等。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时效性 | 发文机关 | 主要内容 |
---|---|---|---|---|---|---|---|
1 |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 法律 | 2017.11.04 | 2017.11.05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全文 |
2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 | 部门工作文件 | 2016 | 2016 | 现行有效 | 公安部 | 全文 |
3 |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 (2017)》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2016 | 2016 | 现行有效 | 公安部 | 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