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捐赠是一种特殊的赠与行为,特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了公益慈善事业而自愿、无偿向非营利性组织赠与财产的活动。
Key Takeaways
1. 捐赠指的是自愿、无偿地赠与自身合法所有的财产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与一般我们理解的民事赠与最大的区别在于,捐赠是有【公益慈善目的】的,而不是因为私益。
2. 捐赠一词涉及到法律规定中民事赠与、公益事业捐赠和慈善捐赠三个概念。民事赠与是捐赠的上位概念,而捐赠是其中的一种特殊赠与行为。同时,根据捐赠人的目的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属性以及接受捐赠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否为慈善组织,可将捐赠再分为公益事业捐赠和慈善捐赠。
3. 非营利性组织只能接受符合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捐赠,且必须按照捐赠人指定的合法用途使用捐赠财产。
4. 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捐赠人可以就捐赠支出享有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而接受捐赠的非营利性组织一般享有捐赠收入免收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5. 民事赠与的撤销规则也适用于捐赠。但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6. 对于赠与的不再履行,慈善捐赠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对于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用于扶贫、济困、救灾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或突发事件救助目的的,需要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方可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如何区别公益事业捐赠、慈善捐赠和民事赠与?
民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3]。公益事业捐赠和慈善捐赠均为捐赠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赠与行为。而公益事业捐赠行为中基于慈善目的向慈善组织进行的捐赠,被《慈善法》特别规定为慈善捐赠行为。
除了上图所示的联系,三者还具有以下不同之处:
民事赠与 | 公益事业捐赠 | 慈善捐赠 | |
---|---|---|---|
受赠人和受益人是否相同 | 一般不存在受赠人。受赠人与受益人相同,为直接使用和受益于捐赠财产的主体。 | 受赠人与受益人不同。受赠人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受益人为最终接受捐赠的主体。 | 受赠人与受益人不同。受赠人为慈善组织,受益人为最终接受捐赠的主体。 |
目的和用途 | 合法目的即可 | 公益事业 | 慈善目的 |
受赠人的限制 | 受益人可以是赠与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是赠与人对其具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 | 受益人不能是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是捐赠人对其具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 | |
税收优惠 | 赠与人一般不享有税收优惠 | 捐赠人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进行捐赠的,可以凭借捐赠票据享受税收优惠 |
慈善捐赠的类型
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
根据捐赠人对于捐赠的用途和时间是否有限制,可将捐赠类型大致分为限定性捐赠与非限定性捐赠。
“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财产的使用被捐赠人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置了某种限制,如用途限制、时间限制等。用途限制该捐赠财产只能用于某一特定用途,例如用于“助学项目”、用于“养老项目”、用于“帮助精智障碍人群”等等。时间限制则一般是指捐赠财产只能在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等。
“非限定性捐赠”则相反,是指不设有任何限制的捐赠财产。对于这样的捐赠,社会组织可以在符合自身宗旨与业务范围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使用捐赠财产。
有附加条件的捐赠和无附加条件的捐赠
点击跳转阅读:附条件的捐赠
捐赠方一般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捐赠方的义务
- 确保捐赠财产合法。捐赠财产合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捐赠财产是捐赠人合法取得的且拥有处分权的财产。有权处分不仅仅指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享有处分权,还要求捐赠人具有处分该财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而言,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都被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因疾病、智力障碍等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除外。[4]
2. 捐赠的财产不属于烟草制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
3. 捐赠实物具有使用价值,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若该捐赠物品为捐赠企业自己的产品,捐赠企业还应为其产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 遵守和履行捐赠协议。
捐赠人的权利
1. 知情权和监督权
为确保捐赠财产用于捐赠人指定的用途,捐赠人有权主动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资料。
如果受赠人滥用捐赠财产或擅自改变用途,捐赠人可要求其改正。受赠人拒不改正时,捐赠人可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匿名权
捐赠人有权要求受赠人不公开自己的姓名等身份信息。
3. 要求提供捐赠票据的权利
捐赠人有权要求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作为捐赠人捐赠行为的书面凭证和享受税收优惠的凭证。但由于各地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对于捐赠票据的发放有不同的条件规定,因此并不是所有非营利性组织都可以领取和开具捐赠票据。
受赠人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受赠人的义务
1. 确保接受捐赠符合自身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 严格按照与捐赠人的约定使用捐赠财产。
3. 开具捐赠票据。
接受捐赠后,如果捐赠人要求开具捐赠票据且受赠人具有捐赠票据的,应当向捐赠人开具与其捐赠数额等额的捐赠票据。
遵守和履行捐赠协议。
信息公开
点击跳转阅读:信息公开
受赠人的权利
1. 检查捐赠财产的合法性。
为保证慈善捐赠依法进行,受赠人有权对捐赠人及其捐赠财产进行审查,而且有权要求捐赠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受赠人有权拒绝捐赠人的捐赠行为。
2. 要求捐赠人履行捐赠承诺
若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受赠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要求捐赠人履行捐赠承诺。
(1) 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额的;
(2) 捐赠财产是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的慈善活动,而且捐赠人与受赠人就此签订了书面捐赠协议的。
但是捐赠人在作出捐赠承诺后经济情况显著恶化的,可以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以此免除捐赠义务。
捐赠协议一定要签吗?
一般情况下,签署捐赠协议并不是法律的强制要求,但捐赠人在捐赠时认为有需要的,可以要求与受赠人签署捐赠协议。实践中,非营利性组织往往会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对捐赠财产的管理和监督。
但如果捐赠人承诺将其某次经营性活动的全部或部分收入捐赠给非营利性组织用于慈善目的的,即所谓的公益营销,则属于法定的需要双方事先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情况。
点击跳转阅读:捐赠协议
捐赠的税收优惠
慈善捐赠过程中的捐赠人、作为受赠人的非营利性组织和受益人均依法享有税收优惠。
捐赠人的税收优惠
我国现行税制下对捐赠人的税收优惠,主要为体现在企业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某一非营利性组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则向其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凭借捐赠票据将其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企业捐赠人每年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捐赠支出,只限于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其余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仅限于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三年内,且每年都需遵守12%的比例要求[5]。
个人捐赠人每年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捐赠支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般只限于其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而且超过限额部分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6]。
除此之外,如果是境外捐赠,境外捐赠人捐赠的物资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7]。
非营利性组织的税收优惠
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依法可以就以下五类非经营性收入享受所得税免税的优惠:
1.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征税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受益人的税收优惠
相较于捐赠人和受赠人而言,我国现行税法对于受益人税收优惠的规定还比较零散,不够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国家发放的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他财政部门批准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也可减免征收。[8]还有一部分暂时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等几次灾害之后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方面,对受灾地区企业、个人通过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款项、物资,免征相应的所得税。
除此之外,其他情形的受益人的税收优惠尚处于空白状态。
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2019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共接收境内外款物捐赠1701.44亿元人民币。其中,内地接收款物捐赠共计1509.4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88%,为历年最高。人均捐赠107.81元人民币,比去年略有增加。香港特区接收捐赠约16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5%;澳门特区接收捐赠约2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台湾尚无权威统计数据)[9]。
2019年捐赠以现金为主,达1044.4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64%,占捐赠总量的69.20%,再创历史新高;同时,物资捐赠也有所增加,总额达464.9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80%,占总量的30.80%,主要涉及医药用品、食品饮料、图书软件、电器设备、机动车辆、建筑材料、救灾物资等类别。[11]
基金会、慈善会、政府、其他事业单位等接受的社会捐赠额,分别为700亿元人民币、280亿元人民币、150亿元人民币、200亿元人民币。[12]
就捐赠的领域而言,捐赠投向教育、扶贫和医疗这三个领域的资金最多,捐赠额分别为440.31亿元人民币、379.02亿元人民币、272.23亿元人民币,三者合计占捐赠总量的72.32%。[13]
序号 | 捐赠领域 | 捐赠金额(亿元) | 占比 | 增幅 |
1 | 教育 | 440.31 | 29.17% | 5.35% |
2 | 扶贫与发展 | 379.02 | 25.11% | 6.55% |
3 | 医疗健康 | 272.23 | 18.04% | -7.45% |
4 | 公共事业 | 109.51 | 7.26% | 20.22% |
5 | 人群服务 | 99.05 | 6.56% | 3.13% |
6 | 文化、艺术和体育 | 45.53 | 3.02% | -3.39% |
7 | 非定向 | 35.98 | 2.38% | 82.92% |
8 | 科学研究与倡导 | 30.22 | 2.00% | 60.23% |
9 | 减灾救灾 | 25.77 | 1.71% | -2.24% |
10 | 生态环境 | 22.40 | 1.48% | -13.68% |
11 | 就业创业 | 20.64 | 1.37% | / |
12 | 慈善行业发展 | 14.58 | 0.97% | / |
13 | 其他 | 14.20 | 0.94% | 4.72% |
合计 | 1,509.44 | 100% | 4.88% |
捐赠领域分布情况[14]
就捐赠主体而言,主要来源依然是企业。2019年企业捐赠款物931.47 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56%,占捐赠总量的61.71%。个人捐赠达398.4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0.54%。
序号 | 捐赠主体 | 捐赠金额(亿元/r) | 占比 | 增幅 |
1 | 企业 | 931.47 | 61.71% | 4.56% |
2 | 个人 | 398.45 | 26.40% | 10.54% |
3 | 社会组织 | 86.82 | 5.75% | -9.84% |
4 | 事业单位和宗教场所 | 37.61 | 2.49% | 16.33% |
5 | 政府部门 | 25.27 | 1.67% | -2.28% |
6 | 群团组织 | 3.12 | 0.21% | -25.00% |
7 | 其他 | 26.70 | 1.77% | -8.53% |
合计 | 1,509.44 | 100% | 4.88% |
捐赠主体分布情况[15]
理论争议
捐赠的撤销
捐赠的撤销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捐赠人在交付捐赠财产之前提出的撤销,另一种是捐赠人在交付捐赠财产之后,因受赠人不履行捐赠协议约定而提出的撤销。
对于第一种撤销,一般民事赠与中的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16]。但如果是具有公益和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明确规定其不适用前述撤销赠与的规定。
对于第二种撤销,目前学术界仍存在不同的看法。部分学者认为,捐赠财产从属性来看属于社会公共财产,因此捐赠人无法从所有者角度来主张撤销捐赠[17]。但是捐赠财产的属性本身也是目前学术界的争议之一,点击跳转阅读:慈善财产。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捐赠仍属于民事赠与行为的一种,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和第665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时撤销赠与,并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18]。
基于慈善目的直接向受益人赠与财产的行为属性
《慈善法》在“慈善捐赠”一章中明确规定了捐赠人除了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之外,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19]。但是直接向个人、企业等赠与财产的行为与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的行为具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即受益人是否特定。直接向个人和企业赠与财产的情况下,受益人就是接受捐赠的主体,非常具体明确,使得这一行为丧失了公益性,可能无法满足慈善捐赠中“基于慈善目的”的要求。这一区别与慈善募捐和个人求助的区别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此,学术界对于直接向受益人赠与财产的行为是属于一般的民事赠与行为还是慈善捐赠行为的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答案和意见。
但需要注意的是《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了捐赠人只能将财产捐赠给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20],因此公益事业捐赠概念下的捐赠是明确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赠与财产的情形的。
经典案例及行政处罚案例
案号:(2002)云高民三终字第26号
案件要旨:丽江妈妈联谊会违背捐赠人意愿,美国妈妈联谊会起诉主张行使法定撤销权。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发文机关 | 规范“捐赠”的主要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法律 | 2020.05.28 | 2021.01.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十一章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法律 | 1999.06.28 | 1999.09.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全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法律 | 2016.03.16 | 2016.09.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全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法律 | 2018.12.29 | 2018.12.29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行政法规 | 1998.08.23 | 1998.08.23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办公厅 |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五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行政法规 | 2018.08.31 | 2019.01.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六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行政法规 | 2018.12.18 | 2019.01.011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办公厅 | 第十九条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规范性文件 | 2019.12.30 | 2019.01.01 | 现行有效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全文 |
9 |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 规范性文件 | 2015.12.23 | 2016.04.01 | 现行有效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 全文 |
10 | 《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 | 地方政府规章 | 2018.08.31 | 暂无 | 草案/征求意见稿 |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 |
11 |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2021.06.01 | 2021.09.01 | 尚未生效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 |
12 | 《湖北省慈善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2021.05.29 | 2021.09.01 | 尚未生效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
13 | 《山东省慈善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2021.03.24 | 2021.07.01 | 现行有效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 |
14 | 《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2021.03.31 | 2021.07.01 | 现行有效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15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2018.12.24 | 2019.02.01 | 现行有效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
16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2019.03.28 | 2019.07.01 | 现行有效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
17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2019.05.30 | 2019.09.01 | 现行有效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 |
关联词条
慈善目的、非营利性组织、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捐赠协议、限定性捐赠、非限定性捐赠、附条件的捐赠、捐赠票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