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定义
捐赠收入是一个会计科目,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捐赠收入的认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确认收入时,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将其确认为捐赠收入:
第一,与捐赠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第二,捐赠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1]
而在以下情形中,不能被认定为捐赠收入:
第一,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所以不能认定为组织本身的捐赠收入。[2]
第二,对于口头承诺捐赠款物但未实际履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不确认捐赠收入,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三,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捐赠收入金额的入账核算要求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受赠资产如为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
受赠资产如为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首先,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其次,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3]
慈善组织接受的捐赠,除现金之外,还可能是非现金财产,例如房屋、文物、物资、设备等。确定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财产捐赠的入账价值,方法与上述基本相同。[4]需要注意的是,就慈善组织而言,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5]
更多关于公允价值的内容,请见公允价值词条。
捐赠收入的会计准则要求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认为捐赠收入的,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期末,将“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捐赠收入的税收优惠
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将免除企业所得税。[6]具有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收入享受免除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7]
更多关于免税资格的内容,请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词条。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发文机关 | 规范“捐赠收入”的主要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法律 | 2016年3月16日 | 2016年9月1日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 法律 | 2018年8月31日 | 2019年1月1日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自然人捐赠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 法律 | 2018年12月29日 | 2018年12月29日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法人捐赠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
4 | 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 部委规章 | 2004年8月18日 | 2005年1月1日 | 现行有效 | 财政部 | 捐赠收入的认定、入账规则、会计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