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来说,关联方的定义是出现在财政部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非制度解释》”)。依据《民非制度解释》,关联方是指与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控制或共同控制关系,或对非营利组织有重大影响的个人或组织,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及被投资方。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项下对于关联方未有定义,但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将关联方定义为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范围包含所有的慈善组织,且大于慈善组织,包括了所有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 关联方的存在和关联交易的发生并不当然是违法的。有时,合法的关联交易可能降低沟通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更高质的产品或服务。
- 在公益领域,法律禁止的是利用关联交易与关联方之间形成利益输送,从而损害公共利益。
- 合法的关联交易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包括相关的财务披露、信息公开、关联方决策回避、关联交易制度管理规范等。确保相关的交易发生是最有利于公益价值实现的方案。
- 认为只有慈善组织才需要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的认知是错误的。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机构都应当对关联交易依要求进行披露。
- 关联交易与利益冲突并不是一件事。关联交易一般适用的人或组织与相关组织存在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利益冲突可能发生在任何个人的利益与机构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一般员工与机构发生利益冲突,由于其对机构决策并不能施加重大影响,一般情况下适用机构内部的利益冲突管理,而不适用关联交易制度。
哪些是非营利组织的关联方
《民非制度解释》第十二部分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联方下了定义并列举了一些具体情况。《慈善法》第十四条,《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四条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关联方范围包括了《慈善法》中的关联方,故合二为一列举。具体内容见下表
非营利组织的关联方[1] | 公司的关联方[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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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 |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3] |
配套 名词解释 | 无 |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
列举 | 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4]包括: 1.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2.该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4.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5.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6.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7.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8.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此外,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规定的主要捐赠人也构成关联方。 |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参见关联交易词条
慈善法对于关联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并未直接对关联方或关联交易进行定义,但该法的第十四条简单地列举了关联方。具体而言,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5] 其中“发起人”较好辨别,“管理人员”在下文中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二部分第二项第六条也有明确规定,而目前我国法律文件中并未对何为“主要捐赠人”做出进一步的定义。在实践中,对于主要主要捐赠人的捐赠金额或捐赠占年收入占比也没有统一的认定口径。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并未涉及关联方问题,但《民非制度解释》对关联方给出了进一步的指引。第十二部分第二项规定“本解释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联方:
- 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 该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该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 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 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 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此外,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规定的主要捐赠人也构成关联方。”[6]
由此可见,《民非制度解释》是对《慈善法》未具体讨论的问题的细化规定。
非营利组织关联方认定中的难点
如第四小节所述,当前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列举的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而这三类中“发起人”较好界定,“管理人员”有相关规定,只有“主要捐赠人”无明确界定标准。捐赠多少金额以上属于主要捐赠人仍需界定。有人主张,实践中可以从资金占整体规模的百分比及资金数量两个角度进行衡量认定。[7]
理论争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非制度解释》属于财政部门制订的规范会计核算的制度性文件,仅要求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对于非慈善组织的违法后果并不清淅,对于关联交易的合规处理的流程指导性亦不强。
在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理事、负责人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且规定了相关的违法后果。但该征求意见稿中关联方的认定范围,显然还是小于《民非制度解释》规定的认定范围。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发文机关 | 规范“ 关联方 ”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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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法律 | 2016.3.16 | 2016.9.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十四/九十九/一百条 | |
2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 部门规章 | 2020.6.15 | 2020.6.15 | 财政部 | 第十二部分 | |
3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 部门规章 | 2018.8.6 | 2018.9.1 | 民政部 | 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