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是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而建立的。如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即可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Key takeaways
1.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是实现行政监管、组织自律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重要抓手。活动异常名录是向全社会公示的社会组织信用系统。存在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可能会被民政部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2. 非因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前会被告知。但对于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的,由于处罚过程中已告知程序,故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前不会再另重复告知;
3.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仍未整改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还将被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同时,在获取资金资助、购买服务、授予荣誉、等级评估等方面受到资格限制或影响;
4. 活动异常名录实行“快进快出”原则。社会组织按规定履行了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即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若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社会组织须在活动异常名录满6个月后方可移出。
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情形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情形
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主要列举了以下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情形:[1]
1.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2. 未按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3. 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4.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再符合公开募捐资格条件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2]
5. 受到较轻行政处罚的。受到较轻行政处罚的(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6. 住所无法联系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豁免情形
如果社会组织存在上述所列情形,但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书面证明该社会组织对此不负直接责任的,可以不列入活动异常名录。[3]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其他情形
《办法》只列出了社会组织应当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基本情形,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的不同,可能会规定额外的情形。例如除前述情形外,《杭州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了“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理事、监事违反规定领取报酬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等社会组织应当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情形。实践中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应当注意本地区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
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流程
根据《办法》和相关政策问答等官方文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流程主要包括“事先告知”“异议申辩”“列入”“核实”“公开”“时限计算”和“活动异常名录移出”等七个部分。
事先告知
为充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利,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告知社会组织被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4]
异议申辩
在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后,社会组织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5]
列入
经前述程序后,登记管理机关将相关未依法履行义务或存在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核实
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6]
公开
经核实后,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由相关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7]
时限计算
社会组织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情形时,列入时限从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时起计算。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由于社会组织又一次出现性质相同的失信行为,故列入时限从登记管理机关再次作出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出现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列入时限从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之日起计算。社会组织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二者其一),列入时限重新计算。[8]
移出
社会组织按规定履行了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即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登记管理机关在查实后,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若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社会组织须在活动异常名录满6个月后可移出。[9]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可能产生的后果
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相关后果包括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社会组织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
对社会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能产生的后果
从《办法》和有限的地方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样本来看,目前只有《北京市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在列入期间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必要时可约谈负责人;...(七)责令社会组织撤换负责人。”但该办法为征求意见稿,暂未发现正式法规的出台。除此之外,暂未发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社会机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需要对社会机构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结果承担直接的法律或行政责任的规定。但是,如果是社会机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而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导致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社会机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需要承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或行政责任。例如,《办法》规定受到轻微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应当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该行政处罚可能只针对社会组织,也有可能同时针对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此外,关于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情形还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
对社会机构可能产生的后果
1. 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可能面临如下下列惩戒措施:
3. 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4. 不给予资金资助;
5. 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6. 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7. 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8. 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10]
9. 活动异常名录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对相关组织的信用和社会评价造成影响;
10. 各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提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在有关部门间信息共享。
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可能享受的激励措施:
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但并非一定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 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2. 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3. 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4. 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5. 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11]
活动异常名录的查询渠道
1. 民政部在中国社会组织网(https://datasearch.chinanpo.gov.cn/gsxt/hdycmlList)建立专门查询栏目,公开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
2. 在信用中国网(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上公示;
3. 各地区社会组织网或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如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shst.mzj.sh.gov.cn/chengxin/typelist.html?type=2);
4. 各地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信用网站;
5. 各级(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市、县等)政府及民政部门官方网站。
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活动异常名录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于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各级政府及民政部门出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除此之外,《办法》和相关《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过程也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例如《办法》第十一条关于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情形第四款就引用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而关于报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条款则根据社会组织性质及所处地区的不同涉及了不同的法律法规,《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更是提及了《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下列表格只对活动异常名录涉及的常见的全国范围的及部分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性文件作出了不完全列举,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规定参照地方性规定,必要时应咨询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时效性 | 发文机关 | 规范“活动异常名录”的主要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法律 | 2016.03.16 | 2016.09.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 | “第十章 监督管理”及“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 法律 | 2017.11.04 | 2017.11.05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第六章 法律责任”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行政法规 | 1998.10.25 | 1998.10.25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第二十三条及“第五章 罚则” |
4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2004.03.08 | 2004.06.01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及“第六章 法律责任” |
5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2016.02.06 | 2016.02.06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第二十八条及“第六章 罚则”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 部门规章 | 2005.04.07 | 2005.06.01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全文 |
7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2016.08.31 | 2016.09.01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第二十一条 |
8 |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2018.01.12 | 2018.01.12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全文 |
9 | 《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地方行政规章 | 2018.10.11 | 2018.12.01 | 现行有效 | 江苏省民政厅 | 全文 |
10 | 《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地方行政规章 | 2020.11.04 | 2021.01.01 | 现行有效 | 浙江省民政厅 | 全文 |
11 | 《北京市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地方行政规章 | 2017.10.10 | 2017.10.10 | 暂未生效 | 北京市民政局 | 全文 |
12 | 《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地方行政规章 | 2013.08.16 | 2013.09.19 | 现行有效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
13 | 《长沙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 地方行政规章 | 2018.07.17 | 2018.08.01 | 现行有效 | 长沙市民政局 | 全文 |
14 | 《杭州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 地方行政规章 | 2018.09.20 | 2018.10.27 | 现行有效 | 杭州市民政局 | 全文 |
15 | 《西安市社会组织红黑名单和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 地方行政规章 | 2020.09.22 | 2020.09.22 | 现行有效 | 西安市民政局 | 全文 |
16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 2014.06.14 | 2014.06.14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第二节 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
17 |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2016.08.21 | 2016.08.21 | 现行有效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六、严格管理和监督” |
18 | 的通知》" alt="《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2018.02.12 | 2018.02.12 | 现行有效 | 山东省民政厅 | 全文 |
经典案例及行政处罚案例
1.《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问答(民政部就《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进行回答)https://law.wkinfo.com.cn/professional-articles/detail/NjAwMDAwMzA4Mzc%3D
2. 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今年年中将向全国公示http://news.sina.com.cn/o/2018-03-15/doc-ifyshnce8606015.shtml
3. 5000多家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http://www.gongyishibao.com/html/yaowen/17228.html
4.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http://mzj.sz.gov.cn/gkmlpt/content/8/8338/post_8338688.html#610
引申/关联词条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