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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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注销登记指社会组织自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定义

注销登记是指社会组织因已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其他情形,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原社会组织登记的行为。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注销登记的自主性特征

注销登记是社会组织自愿、主动决定不再继续运营,并申请消灭自身主体资格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在符合注销登记的条件后,均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根据不同的社会组织类别,法定的注销登记理由包括已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

  • 已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比如,若某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规定的宗旨是提升新冠疫区人员的生活质量,则在疫情结束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以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为由,申请注销登记;
  • 自行解散:因资金、人员变动等原因,决定不再继续运营时,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 分立及合并:社会组织分立为两个或多个社会组织,或两个以上社会组织合并为一个社会组织时,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的区别

 注销登记撤销登记
行为主体社会组织自身提出登记管理机关强制执行
行为动因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社会组织出现违法情形
法定程序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依法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送达相关处罚法律文书后,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随后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性质及后果注销登记系社会组织自愿、主动消灭主体资格。注销登记完成后,社会组织主体资格完全灭失撤销登记会使社会组织被动失去合法主体资格,但其主体资格在完成注销登记前仍然存续,只是除清算、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其他活动
总结注销登记由社会组织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完成注销登记后,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完全灭失撤销登记是由登记管理机关送达相关处罚法律文书而被动进行的,被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只可以进行清算、办理注销及诉讼活动,但主体资格依然存续

什么情况下进行注销登记[2]

(一)注销登记适用的情形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1. 完成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 合并、分立的;
  4.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 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规定宗旨的;
  2.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 自行解散的;
  4. 分立、合并的;
  5.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 自行解散的;
  3. 分立、合并的;
  4.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注:基金会注销登记的情形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的主要流程

(一)理事会会议或最高决策机构决议

社会组织发生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况后,作为决策机构的理事会应首先召开理事会会议以决定社会组织的注销事宜,并应作出关于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理事会会议决议。

根据具体章程不同,社会团体的决议过程可能有所不同。社会团体须依法依依章办理注销登记,比如若章程中要求了理事会动议、会员大会决议,或理事会决议会员大会审议的,则须按照其具体要求办理注销登记。

(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无需此流程)

双重管理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应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鉴于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其所主管的社会组织要求不同,因此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应与其业务主管单位先行确认。

(三)清算

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若适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社会组织未及时组成清算组,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或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形成清算报告书并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清算期间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申请注销登记

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如有)等相关材料。鉴于各地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的具体要求不同,因此在办理销登记前应咨询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五)审批

在收到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申请后,民政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决定。对于准予注销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发给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社会组织应及时交回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财务凭证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对不准予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应告知不予注销登记的理由。

(六)公告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已经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一并注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社会组织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归组织内部进行管理,不再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3]

编辑图片

注销登记流程图


注销登记后的后果

(一)主体资格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后的直接后果是其主体资格完全灭失,注销登记后的社会组织不得再继续从事原来的法律行为,任何人也不得以该社会组织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二)剩余财产

对于为了公益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法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其法人资格终止时,剩余财产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对于其剩余财产则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应向社会公告[4]

除了前述一般规定,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剩余财产,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5],民办学校终止时,应进行财务清算,在依次退还受教育者的学杂费、教职工的工资和社保、其他债务后,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

各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于剩余财产的分配也有更详细的规定,比如,在《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中[6],均说明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剩余财产应按照学校章程的规定或者理事会、董事会的决议,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若无法按照上述方法处理的,则应由许可机关主持转给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向社会公告。

(三)社会组织名称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后,对于其名称的再次使用,也存在一定限制。比如,基金会注销之后,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其名称不得被使用[7]。除此之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未有此限制。


社会组织进行注销登记,负责人是否会承担个人责任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注销登记后社会组织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个人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个人责任作出整体性规定。

若注销登记的原因是由于负责人或发起人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民办学校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分别有细致的规定,其中提到:若相关责任人员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地区对注销登记后社会组织负责人所需要承担的个人责任作了规定,如《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社会团体注销后,社会组织负责人不得作为发起人以同一宗旨重新申请成立相同、近似的社会团体机构[8]


理论争议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后,对于其剩余财产应当如何处理,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理论争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认为,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可以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即清算组成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处理社会组织的剩余财产;同时易教授也强调应当按照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处理,剩余的财产交给拥有相同或相近宗旨社会组织继续使用[9]

社会组织剩余财产在没有法律、章程规定或没有业务主管机关决定的前提下,法学家王利明认为应归国家所有。[10]易继明教授亦认同此观点。

《民法典》实施后,其中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经典案例及行政处罚案例

  1. 以已注销的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的案例

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0374号

   2. 注销登记未按法定流程完成,导致注销行为自始无效,法人仍然存续

如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1行初154号


相关的法律法规

序号法律法规法律层级发布日期实施日期通过主体规范“章程”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2020.05.282021.01.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法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2019.04.232019.04.23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章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法律2016.03.162016.09.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章慈善组织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16.02.062016.02.06国务院第四章变更注销
5基金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4.03.08 2004.06.01国务院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法规1998.10.251998.10.25国务院第三章登记

 

参考资料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九条和民政部门公布的《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3] 《民法典》第九十五条。
[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国务院(国发〔2013〕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4〕6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十九条
[6] 《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7]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8]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9] 易继明:《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研究》,法律科学,2012年版06卷,第88页。
[10]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目录
概要
定义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注销登记的自主性特征
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的区别
什么情况下进行注销登记[2]
(一)注销登记适用的情形
注销登记的主要流程
(一)理事会会议或最高决策机构决议
(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无需此流程)
(三)清算
(四)申请注销登记
(五)审批
(六)公告
注销登记后的后果
(一)主体资格
(二)剩余财产
(三)社会组织名称
社会组织进行注销登记,负责人是否会承担个人责任
理论争议
经典案例及行政处罚案例
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