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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指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定义
等级评估,又称社会组织评估、社会组织规范化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并不是一种强制性评估,是由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参与的一种评估。
- 政府会对符合达到特定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提供税收优惠、政府购买等方面的激励措施。
-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的具体评估指标、评估内容的占比等都有所区别,可以关注当地民政部门的具体信息。
等级评估评估哪些内容?
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分类评估指标,评估不同的具体内容。实践中,不同地区都会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评估的内容也都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评估内容:
(一)基础条件。法人资格、章程、变更登记和备案、遵纪守法等。
(二)内部治理。组织机构、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产管理、档案与证章管理
(三)工作绩效。包括社会捐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发与运作、信息公开与宣传、特色工作等。
(四)社会评价。包括内部评价、公众评价、管理部门评价等。
(五)业务活动与诚信建设。计划管理、安全应急、业务活动、专业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信息公开、内部评价等。
哪些社会组织可以参与等级评估?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能申请参与评估: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不能参与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社会组织参与等级评估有哪些好处?
在法律层面,等级评估可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以及获得其他激励措施的“资格证”。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一些地方政策中也在不断加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效用。如《上海社会组织发展“十四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到,未来政府会进一步推动在政府转移职能、委托项目、购买服务、评选先进等方面运用评估结果,发挥等级评估效用。[1]
在公信力层面,参与等级评估能帮助社会组织进行信用建设,树立较高的社会公信力。
在内部治理层面,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指标基本全面覆盖了社会组织日常运营的各个方面,包括内部治理、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等多维度,积极参与等级评估能帮助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达到“以评促建”的效果。
不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影响?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不参加,或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的,会被视为无评估等级。
对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而言,如果没有达到3A评级或者无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无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已获得的社会组织还会失去该等资格。
除此之外,一些地方民政部门也会在年度社会组织抽查审计过程中将“符合参加社会组织评估条件但未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列入年度抽查审计范围。[2]
如何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二)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三)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四)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五)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六)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七)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以及获得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民政部。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降低或取消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和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谁可以成等级评估的专家?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任期5年。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和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评估专家组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时效性 | 通过主体 | 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主要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法律 | 2016-09-01 | 2016-09-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 | 第95和96条 |
2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2011-03-01 | 2011-03-01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全文 |
3 |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 | 2021-12-02 | 2022-01-01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