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费用,可分为三大类,包括:(1)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2)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3)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慈善活动支出属于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应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归集。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应当主要用于受益人。
Key Takeaways
- 慈善活动支出不包括慈善组织本身的运营费用(注:运营费用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办公费、水电网、物业管理费等为慈善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应记作管理费用)。
- **各慈善组织会将其年度慈善支出情况公布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及机构自身的官网上。**需要了解慈善组织的年度慈善支出的可以在"慈善中国"上进行查询。例如,公众希望了解一个慈善组织在慈善活动方面的支出情况,可以在“慈善中国”上找到该机构,在"年报"上传或年检情况相关版块,就可以找到该慈善组织近几年的慈善活动支出情况。
- 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需满足不同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要求。对于慈善组织来说,应当根据自己的机构类型(例如,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以及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金额确定自己当年的慈善支出要求。这是慈善组织在每一年年初应当完成的工作。
- 慈善组织通过其他组织(包括合作方、项目执行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等)向最终受益人资助的款物,慈善活动支出以款物到达最终受益人为认定标准。
哪些属于慈善活动支出
为判断哪些属于慈善活动支出,需先区分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以及新规增设的"募捐成本"三个概念。
| 类别 | 慈善活动支出 | 管理费用 | 募捐成本 |
| 概念 | 慈善组织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费用。 | 慈善组织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 | 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募集财产时发生的费用。 |
| 具体内容 |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二)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的工作经费;(三)党建工作经费;(四)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五)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 (一)为开展募捐活动直接发生的场地设备、人员差旅、专业技术服务等必要费用。其中,募捐活动中涉及本组织场地设备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募捐成本;(二)为获得捐赠财产而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
| 核算科目 | "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 | 管理费用 | "筹资费用"项目下核算和归集 |
| 注意事项 | 慈善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涉及到慈善业务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募捐活动等多种活动,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将这些费用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合理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募捐成本。 | ||
如上表所示,以工作人员的薪酬和社保为例,服务于慈善活动的项目工作人员的报酬可作为慈善活动支出列支,行政管理类的工作人员的报酬作为管理费用,募捐活动直接发生的人员差旅等必要费用作为募捐成本,其他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的薪酬则可算在其他业务活动成本中。
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有哪些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的要求
(这个表未变化)
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管理的衔接
慈善活动支出是慈善组织专有的表述。对于一般"社会组织"来说,近似的概念称为"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对于社会组织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有要求的情形,也同样适用于慈善组织。例如,慈善组织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相关的规定对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出了更高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慈善活动支出的占比要求。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向民政部门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且其每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与上年总收入的比例需满足如下标准:
在哪里可以查到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的公开信息
(1)通过统一信息平台查询:先进入慈善中国官方网站,在其页面找到年报上传版块便可查询到该基金会最近三年的年报信息;
各慈善组织会通过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及组织本身的官方网站以年度工作报告的形式公开其本年度以及以往的慈善活动支出。
根据民发〔2026〕12号第十七条,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均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这意味着,除慈善活动支出外,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信息也需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公开。
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为例,若想了解其慈善活动支出情况,则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进行查询:
(2)民政监管部门提供的渠道相关查询链接:
慈善中国(法定的信息公开渠道)
https://cszg.mca.gov.cn/platform/login.html
中国社会组织政府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https://www.chinanpo.gov.cn/index
通过官网查询:先进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官网,后在"信息披露"项下可查询相应的年度工作报告。
慈善活动支出不符合要求,有哪些法律后果?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募捐成本不能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民发〔2026〕12号)中的相关要求的,根据民发〔2026〕12号第十八条,由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经典案例和行政处罚案例
如:民罚字〔2018〕25号
关联法条
|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发文机关 | 规范"慈善活动支出"的主要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法律 | 2016-03-16(2023年修订) | 2016-09-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六十一条(原第六十条,2023年修订后改为第六十一条) |
| 2 | 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26〕12号) | 部委规章 | 2026-03-23(成文日期)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4月27日发布)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 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
| 3 | 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 | 部委规章 | 2016-10-11 | 2016-10-11 | 自民发〔2026〕12号发布之日起废止 |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已被民发〔2026〕12号废止 |
| 4 |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 部委规章 | 2020-05-13 | 2020-01-01 | 现行有效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 第四条 |
| 5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 部委规章 | 2017-08-17 | 2017-08-17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全部 |
| 6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部委规章 | 2004-08-18 | 2004-01-01 | 现行有效 | 财政部 | 第六十二条 |
参考资料
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的通知,2026,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民发〔2026〕12号),第四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财政部(财会〔2004〕7号),第六十二条。
http://kjs.mof.gov.cn/kjzhuizhi/zhuizhi_1/405382/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四条。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48861/content.html
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的通知,2026,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民发〔2026〕12号),第十一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2017,民政部(民办函〔2017〕246号),第一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的通知,2026,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民发〔2026〕12号),第十八条。
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的通知,2026,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民发〔2026〕12号),第六条(募捐成本定义)、第十二条(慈善活动支出认定)、第十五条(募捐成本比例标准)。
附:民发〔2026〕12号 vs 民发〔2016〕189号 主要变化对照
| 变化领域 | 旧规(民发〔2016〕189号) | 新规(民发〔2026〕12号) | 变化说明 |
| 文件名称 |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 | 新增"募捐成本"管控维度 |
| 施行日期 | 2016年10月11日 | 2026年3月23日(发布即施行) | 旧规同时废止 |
| 发文机关 |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 单位名称精简,无实质变化 |
| 基本原则(第二条) | 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 | 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 | 新增募捐成本管控原则 |
| 慈善活动支出定义(第四条) | 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 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设立慈善信托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新增"慈善活动支出应当主要用于受益人" | 增设慈善信托支出核算;明确资金优先用于受益人 |
| 管理费用定义(第五条) | 包含理事会经费、行政人员薪酬、办公运维、资产减值损失、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等 | 新增监事会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删除资产减值损失、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 | 管理费用构成调整 |
| 募捐成本(第六条) | 无 | 全新条款:定义募捐成本,在"筹资费用"科目下核算 | 全新增设 |
| 费用分摊(第七条) | 仅区分慈善活动、其他业务、管理活动 | 新增募捐活动作为共同费用分摊类别 | 分摊范围扩大 |
| 支出与管理费用标准(第八至十条) | 慈善活动支出比例 | 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及管理费用比例上限 | 新规同步明确管理费用上限 |
| 慈善支出认定(第十二条) | 无 | 全新条款:以款物到达最终受益人为准,中转未拨付不得列支 | 严格认定口径 |
| 管理费用豁免(第十三条) | 低于20万不受比例限制 | 同(条款序号顺延) | 规则不变 |
| 特殊情形报备(第十四条) | 含资产减值损失突发增长 | 删除资产减值损失情形 | 适配管理费用类目调整 |
| 募捐成本标准(第十五条) | 无 | 全新条款:年度募捐成本≤前三年捐赠收入平均数的3% | 新增硬性比例红线 |
| 捐赠协议约定(第十六条) | 单项约定从其约定 | 同(条款序号顺延,内容基本一致) | 规则不变 |
| 信息披露(第十七条) | 披露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 | 强制披露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募捐成本 | 三类费用全部披露 |
| 违规处罚(第十八条) | 笼统行政处罚+部门通报 | 明确依据《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 处罚依据法定化 |
| 附则(第十九、二十条) | 无独立解释、废止条款 | 新增解释权条款、施行及旧文废止条款 | 附则规范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