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贡献者
概要
定义
公益事业支出是指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从事公益事业的支出。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 公益事业支出仅指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从事公益事业的支出。
- 公益事业支出的比例可能与税收税收优惠相关,例如为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事业支出需要≥上一年总收入的70%;不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事业支出需要≥上一年净资产的8%。
- 对于慈善组织而言,慈善活动支出比例也是合规要求。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需要优先满足慈善活动支出的比例要求。
- 公益事业支出不包括机构的基本运营费用,但具体项目工作人员的报酬福利是可以计作公益事业支出的。
公益事业支出有哪些要求?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公益事业支出需要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公益活动和公益事业。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的公益事业支出需要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
已经取得慈善组织属性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的公益事业支出需要遵循慈善活动支出的比例要求。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未获得慈善组织属性的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如果想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公益事业支出则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划分标准 | 年度公益事业支出比例要求 |
具有公募资格 | ≥上一年总收入的70% |
不具有公募资格 | ≥上一年净资产的8% |
哪些支出属于公益事业支出?
以基金会为例,公益事业支出与基金会基本运营支出的区别如下表:
公益事业支出[2] | 基本运营支出(非公益事业支出)[3] |
1.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 2.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 1.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1)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 2.行政办公支出: 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
如上表所示,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营的工作人员的报酬福利不属于公益事业支出,而支付给具体项目员工的报酬福利则属于公益事业支出。
公益事业支出和慈善活动支出有什么区别?
公益事业支出不符合要求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以基金会为例,如果基金会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可能会被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4]。此外,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可能也会受到影响。
境外状况[5]
法律上之所以要对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年度公益支出设置最低比例,是因为其利用社会资源、享受国家税收优惠、以社会公益为己任,所以,应当由实际活动和公益支出以实现其宗旨和承诺。因此,公益事业支出占比是衡量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参与公益事业程度的重要标准。
以德国为例,德国免税基金会的收入“以公益活动为原则,以储备金为例外”。德国税法要求免税基金会将其所有的实际收入及时地用于公共利益活动中。作为例外,基金会可为特定项目运行、基金会日常运作或是应急目的设立储备金,新设基金会可提取资产管理和经济活动的全部利润来建立收益储备金。同时,德国税法也对基金会设立的“储备金”做出了一定的限制,比如应急储备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基金会年度盈余的三分之一,以确保在满足其特定目的的同时不违反德国税法对基金会的原则性要求。由此可见,尽管德国并未对基金会的公益事业支出比例作出正面要求,但通过“基金会的收入都应用于公益活动”这一原则加之可不用于公益活动的特例的“储备金”制度,变相规定了公益事业支出比例。
与德国相比,美国则倾向于对基金会的资金来源进行把控,针对私立基金会,为避免其囤积财产而给出了年度最低公共事业支出的限制。要求不同的原因在于,比起资金来源于大众的基金会,资金来源于特定群体的基金会所受到的公众监督更少,更容易被少数人控制,所以应在其财产规则上设置更多的限制。美国按资金来源的不同将慈善机构分为公共慈善机构与私立基金会两类,且对前者的年度公益事业支出不设有强制性规定,因为公共慈善机构是无法凭借过低的公益支出与大量的资金囤积获得社会信任的,进而其进一步募集资金的能力也会被影响;而对于私立基金会而言,美国法规定其年度最低公共事业支出不得低于资产的5%。
经典案例和行政处罚案例
如:京民执罚〔2020〕37号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通过主体 | 规范“ 公益事业支出 ”的主要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法律 | 1999-06-28 | 1999-09-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17条 |
2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部委规章 | 2004-03-08 | 2004-06-01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第29、42条 |
3 |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 部委规章 | 2012-07-29 | 201207-29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第1条第8、9款 |
4 |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 部委规章 | 2020-05-13 | 2020-01-01 | 现行有效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 第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