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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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海南省民政厅
文号:
法律层级: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域范围:
主体分类: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5-12-04
生效时间:2025-12-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适应新时代海南慈善事业发展的工作要求,推动全省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助力社会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海南省内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参照执行。

第三条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应以统一慈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 为主要载体;同时,可在其自有平台同步更新相关信息,自有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慈善组织以自身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及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第二章 信息公开原则

第四条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原则

慈善组织公开的信息须客观、准确,严禁伪造、编造或捏造信息,不得进行任何误导性描述。同时,慈善组织应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完整原则

除不允许公开的内容外,慈善组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完整地公开有关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公开。

(三)及时原则

慈善组织应在信息公开制度中明确信息公开的具体时限,主动、及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当已公开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须第一时间对外更新,确保信息始终具备时效性。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指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四)公开募捐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办理其登记的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第七条 慈善组织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同时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八条 慈善组织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同时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九条 慈善项目应在设立时与结束后30日内公开信息。

慈善项目设立时的信息应及时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并可以在自有网络平台同时公开以下信息:

(一)慈善项目名称;

(二)慈善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目的、实施地域、资助标准等信息;

(三)项目由慈善信托提供支持,公布该慈善信托名称;

(四)慈善项目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通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提供支持,公布该公开募捐活动名称及备案号。

慈善组织合作开展项目或资助项目,应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择项目合作方与项目执行方,可向社会公开项目合作方、项目执行方的选择标准。

慈善项目结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并可以在自有网络平台同时公开以下信息:

(一)慈善项目执行情况;

(二)慈善项目款项使用情况;

(三)慈善项目结项报告;

(四)慈善项目终止后剩余捐赠财产的处理结果。

第十条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慈善信托目的;

(二)信托期限;

(三)信托财产总规模;

(四)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

(一)慈善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二)慈善组织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三)慈善组织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四)由该慈善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五)由慈善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六)慈善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慈善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八)慈善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九)主要捐赠人

第四章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四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除上述需要公开的内容,还需公开以下信息:

(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十五条 公开募捐活动应在活动中与活动结束3个月内进行信息公开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在统一信息平台以及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开以下内容:

(一)慈善组织名称;

(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三)备案的募捐方式和公开募捐方案;

(四)联系方式;

(五)募捐信息查询方式;

(六)合作方信息;

(七)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公开募捐活动结束3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以下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慈善项目执行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实施地域、受益人群等情况);

(四)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第五章 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对于以下信息,慈善组织不应进行信息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未经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五)尚未经过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公开的内部工作信息;

(六)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未授权公开的信息;

(七)尚在磋商谈判阶段、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

(八)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并未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民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海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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