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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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贡献者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概要

专项基金指的是在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内设立的专门资助某一特定公益事业的专用资金。


​Key Takeaways

  • 专项基金是基金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一个类型,是在基金会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内设立的专用资金。
  • 专项基金能够开展的活动以其所属主体机构的业务范围为限,通常会聚焦在某一公益事业
  • 专项基金的设立成本较低,不需要经过如设立基金会一样的行政审批流程,同时其运作机制较其他慈善工具更为灵活,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 专项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独立组织的名义签署协议,不能单独承担责任,也不能有自己的印章,所有法律责任由其属主体机构承担。
  • 专项基金设立后可以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对专项基金进行运营和管理,基金会/社会团体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审计、监督并提出意见。
  • 基金会/社会团体应当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实践中,部分基金会在其官方网站中对于专项基金信息进行公开。

专项基金等慈善工具介绍

除设立专项基金外,实践中常见的开展慈善的方式或工具还包括直接捐赠、设立基金会、设立慈善信托等。每种慈善工具各有不同:

与设立基金会慈善信托方式相比,专项基金的优势在于设立门槛较低、设立周期较短,能够较为快速地募集资金,其运作机制较其他直接捐赠等慈善工具也更为灵活;同时,专项基金又具备一定组织性、专业性,能够就特定事项作出相应决定。


如何设立一个专项基金

通常情况下,设立专项基金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寻找合适的基金会
  2. 基金会申请
  3. 基金材料审核
  4. 正式设立签订设立协议
  5. 组织开展公益活动
  6. 跟踪监督

基金会如何管理其下属的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设立后,可以通过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对专项基金进行运营和管理。一般情况下,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2]

  1. 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本基金会章程和专项基金的设立宗旨
  2. 审核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管理规则和管理流程;
  3. 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工作报告;
  4. 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5. 决定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6. 其他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专项基金可以对外签订合同么

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社会团体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权以专项基金和基金会/社会团体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任何相关法律文件。[3]


在哪里可以查询到专项基金的信息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相关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实践中,部分基金会在其官方网站中对于专项基金信息进行公开,供公众进行查询。此外,公众还可以通过第三方网站,例如慈善中国网等查询专项基金信息。


有哪些知名的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名称​发起方专项基金下设慈善项目
上海宋庆龄基金会玫琳凯感恩专项基金玫琳凯(中国)有限公司主要用于与妇女儿童相关的教育、文化和健康卫生有关的公益项目。
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安踏茁壮成长专项基金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主要通过捐建梦想中心、研发体育素养课程、培训体育教师、组织体育夏令营以及捐赠物资等方式,让青少年在专业的运动装备保护下开展体育运动。用公益模式推动中国青少年体育生态良性发展,推广体育运动和体育精神。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叁壹同心专项基金上海御盟实业有限公司

1)对慈善义工、志愿者、社工及其直系亲属的大病救助(需符合条件)与互助;

2)对慈善义工、志愿者专业知识普及与培训;

3)对优秀的慈善义工、志愿者、社工进行表彰;以及其他慈善公益项目。


冠名基金

冠名基金,又称“冠名慈善基金”“冠名专项基金”“专项冠名基金”等,一般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公益慈善为目的,向慈善组织或其他公益组织认捐一定数额的资金,冠以捐赠人名义并按照捐赠人意愿运作的专门资金池。无论是名称还是运作方式,冠名基金和专项基金似乎难以区分,从本质上讲,两者都不是独立的法人,都重视捐赠人的参与,也都设定了一定数额的起捐点,并且可以长期存续。但民政部门对专项基金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冠名基金”既然未以专项基金的名称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冠名基金在实践中并未被纳入专项基金的范畴予以规制。但从不少机构制定的冠名基金管理制度中,可以看出很明显的专项基金的模式,包括 设立、运作、信息公开、终止等各方面。

实践中,冠名基金较多地出现在慈善会系统,不少地方的慈善会都推出了“冠名基金”这一捐赠工具。2009年,南京市慈善总会在全国首推可以设立个人冠名的慈善基金。捐赠者以一次性全额注入或分批注入的方式认捐一定数额的资金,起捐点1万元。南京市慈善总会还尝试慈善基金的长期化运作、科学化管理,专门成立一个60年的个人冠名基金,引导居民长期坚持慈善。随后,青岛、大连、济南、济宁等地也纷纷推行慈善冠名基金,设立金额门槛、注入期限和方式差别较大,在吸纳普通市民善款的同时,创新形式,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合作,吸引企业以巨额资金投入慈善冠名基金。青岛市慈善总会仅在2010年7月就成功设立了总额7000万元的慈善冠名基金,冠名基金本金由企业自行支配,增值额部分全部捐献给青岛市慈善总会。2013 年,济宁市慈善总会以留本捐息方式(冠名基金设在认捐单位内部,认捐单位每年捐缴 6%—10%的本金增值利息用于慈善)新设的慈善冠名基金高达 4300 万元。为了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的慈善冠名基金,今年 6 月该市还出台了《济宁市慈善总会慈善微基金管理办法( 暂 行 )》,8 月一天之内就有11 位企业家以个人名义设立微基金。[4]

各级慈善会基本属于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适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但实践中的冠名基金是否会被监管部门要求遵守专项基金的有关规定似乎是不明确的。


境外概况

境外较为典型的专项基金主要有捐赠人建议基金 (Donor-Advised Fund,以下简称“DAF”)。

DAF 起源于美国,是一种高效的公益慈善捐赠与管理模式。DAF是公共慈善组织的一种管理形式,由捐赠人捐资,在某个慈善基金下设立一个子基金。捐赠人放弃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享有捐赠的税务优惠,慈善基金拥有最终慈善捐赠的权力,捐赠人有权对此基金的资金用途和投资提出建议。慈善基金为捐赠人提供专业服务,管理DAF账户,评估捐赠使用的建议是否合法合规。[5]与中国的专项基金相比,二者虽然都是通过设立子基金或子账户达成公益目的,但仍然存在一定差异:[6]

从起源上来看,专项基金以法规为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999年9月民政部印发的《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对“社会团体专项基金”[7]作出官方定义。此后又陆续出台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8]、《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9]、《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10]等文件对专项基金的定义、运作管理模式等进行了相关规定。而美国的DAF有一个以市场实践为基础的起源,该实践最早可以追溯到1931年美国纽约社区信托(New York Trust)所设立的第一个DAF。此后,1985年的National Foundation, Inc.(NFI)诉美国国家税务局一案对DAF带来了重大改变。该案中,法院判决NFI的DAF形式运作可以算是公益慈善机构,并可以取得税务上的优惠。从此DAF开始高速成长,成为个人捐赠的主要工具之一。美国2006年颁布的《退休金保护法案》正式让DAF的管理有法可依,接受法院对DAF资助的公益组织的认定标准。

从运作模式上看,专项基金的运作模式以项目操作为主,即自行募捐、在自有项目上使用,鲜有为其他公益组织捐赠的资助型。在接受资金捐赠时,专项基金所接受的捐赠大多数是现金或是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资金的使用需要基金会的审批,相关手续和时间点由基金会决定。与之相对的,DAF以捐赠支持公益项目或机构为主。在接受资金捐赠方面,DAF的运营者提供全面的公益资讯和意见,鼓励策略性的捐赠,例如考量家族传承做出家族性的捐赠,如果捐赠低流动性的资产,如房地产或古董,DAF的运营者将协助对这类资产做估值,为捐赠人争取相对应的税务减免。

在服务模式上,由于大多数公募基金本身也是操作型基金,所提供的服务仅限于公募的法规保障,对于资金的监管有限且收费不菲。而DAF注重对于捐赠人的服务。服务内容包括:鼓励个人策略性的捐赠、协助捐赠(包括非流动性资产的估价与变现,取得税务优惠,制定以后的建议人)、提供多样的增值保值的选项、协助便捷的慈善公益捐赠支出,预先核准的名单,特殊对象(如海外捐赠)的处理。同时,DAF还具有收费低廉的优势。

由于DAF重视资方的捐赠体验,具有服务意识,能有效弥补专项基金的不足之处。但如何提升DAF的标准化服务与监管,培养资产管理的专业水准将是需要进一步关注的问题。


经典案例及行政处罚案例

如:(2021)京02民终10347号;京民执罚﹝2020﹞55号


关联法条

序号法律法规法律层级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发布机关规范“专项基金”的主要内容
1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50号)部门规范性文件1999年9月17日1999年9月17日2016年05月31日民政部全文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部门规范性文件2015年12月24日2015年12月24日N/A民政部全文
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民规〔2019〕1号)地方规范性文件2019年3月1日2019年3月1日2021年2月28日上海市民政局全文

参考资料
[1]《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第二条。
[2]参考来源:余彭年公益基金会, http://www.yplcf.org/case_view.aspx?FId=t4:29:4&Id=715&IsActiveTarget=True&TypeId=29
[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民政部(民发〔2015〕241号)
[4]《我市慈善冠名基金开始设立仅半年多,市民和企业设立基金热情已趋冷——慈善冠名基金,如何“名利”双收》,载于2015年9月30日洛阳日报,
[5]姜家齐、林莉,《捐赠人建议基金——与国内专项基金的比较与突破》,载“复恩法律”公众号:http://mp.weixin.qq.com/s/S42XCpeq8Y0mv2bIXvQjIA
[6]刘杨微:浅谈专项基金与捐赠人建议基金模式的比较,载《中国发展简报》2017年4月25日。
[7]第三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指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
[8]《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2012年,民政部(民发〔2012〕124号)
[9]《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民政部(民发〔2015〕241号)
[10]《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6年,民政部,http://www.gov.cn/xinwen/2016-05/26/content_5077075.htm
目录
概要
​Key Takeaways
专项基金等慈善工具介绍
如何设立一个专项基金
基金会如何管理其下属的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可以对外签订合同么
在哪里可以查询到专项基金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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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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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及行政处罚案例
关联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