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实物捐赠属于非现金捐赠的一种,特指有形财产的捐赠,如食品、书籍、卫生健康用品、车辆等。一般可以分为企业捐赠的自产产品和社会主体捐赠的一手或二手实物资产。
Key Takeaways
1. 实物捐赠属于捐赠中的非现金捐赠,特指个人、企业等社会主体捐赠食品、书籍、卫生健康用品、车辆、房产等实物资产,仍需满足捐赠的各项法律要求。
2. 相较于现金捐赠,非营利组织接受实物捐赠后,一般需要额外承担捐赠物资的验收及仓储的责任。验收指通过抽检或者全检的方式检查捐赠实物的单据是否齐全、数量是否准确、外观是否完好以及质量是否合格等。对于未能及时派发而存放于仓库或者其他空间的捐赠实物,非营利组织则需加强仓库管理,保证仓库各方面防护条件满足物品的储藏要求,确保物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实物捐赠应当按照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对于无法确认公认价值的实物捐赠,非营利组织不可开具捐赠票据和入账,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捐赠实物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如何确认捐赠实物的入账价值
非营利组织接受实物捐赠,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确定入账价值:[1]
第一,捐赠人如果可以提供相关的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如果捐赠人无法提供相关的凭据,或者提供的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捐赠实物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非营利组织应当以捐赠实物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另外,如果上述凭据标明的金额或公允价值是以外币为计量单位的,应当按照非营利组织取得捐赠实物当日的市场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实物捐赠的财务处理[2]
非营利组织验收捐赠实物后,应按照确认的价值金额,根据用途和资产属性借记“存货”或“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一般可分为以下3种情况:
第一,如果捐赠的实物是用于非营利组织的自身运营管理,且资产达到机构对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计入“固定资产”。
第二,如果捐赠的实物是用于发放给受益人的,不管是否达到机构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都应当计入“存货”。发放给受益人之后,非营利组织应当借计“业务活动成本”,贷记“存货”。
在捐赠的实物既不是用于非营利组织的自身运营管理也不是用于发放给受益人,而是经非营利组织与捐赠人协商后出售物资,将所得资金用于指定用途得情况下,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捐赠实物先计入“存货”,然后在出售后借计“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存货”。
第三,如果捐赠实物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非营利组织不可开具捐赠票据和入账,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物资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物资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实物捐赠的税收优惠
捐赠人的税收优惠
增值税
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向非营利组织进行实物捐赠是视同为销售行为的,需要缴纳增值税[3]。
但在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国家会出台附期限或附条件的增值税减免政策。例如,为了支持脱贫攻坚,财政部、税务总局及扶贫办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根据该文件,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对于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的实物捐赠,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处理相同,也要视同销售[4],并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计入销售收入[5],用于计算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后续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借捐赠票据将实物捐赠金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扣除,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除此之外,在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国家还会出台附期限或附条件的更高额度的减免政策。与上文提及的文件相类似,财政部、税务总局及扶贫办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而无需遵守12%的比例限制。
个人所得税
除非有特殊政策规定,个人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的物资捐赠可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凭借捐赠票据将未超过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30%的部分不可在后续年份中结转扣除。
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
依法享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接受实物捐赠的收入部分属于“免税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未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接受实物捐赠的收入部分均属于“应税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慈善捐赠物资的进口税收优惠
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向以下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慈善活动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 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
对捐赠实物的使用与管理
验收
接受实物捐赠的非营利组织可根据待验收实物的数量、特点和验收期限等指派相应数量和资质的工作人员前往与捐赠人约定的交付地点对捐赠实物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可以通过抽检或者全检的方式检查物品的单据是否齐全、数量是否准确、外观是否完好以及质量是否合格等,并对验收结果做好记录。
仓储
接受实物捐赠的非营利组织完成验收后,应及时将验收通过的捐赠实物进行清点,并存放于仓库或者其他储存物资的空间,进行记录。储存期间,非营利组织需加强仓库管理,保证仓库各方面防护条件满足捐赠实物的储藏要求,确保捐赠实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没有仓库或储存空间的非营利组织,可以在验收后直接发放给相应的受益人。
发放和使用
对于限定性捐赠的物品,非营利组织需要严格按照捐赠人的要求使用和发放。
对于非限定性捐赠的物品,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发放运输成本、物品的状况和使用期限以及潜在受益人的需求等,将物品用于符合非营利组织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并及时向捐赠人披露物品的使用情况。
如何处理剩余捐赠实物
如果非营利织与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剩余捐赠实物的处理方式,则应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捐赠协议中没有明确的,或者捐赠协议中列明的方式因客观原因而不可行的,非营利组织可与捐赠人另行协商处理方式。对于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资,可经双方协商后捐赠给其他的非营利组织或公益项目;对于没有使用价值或者无法对接到合适受益人的物资,可经捐赠人同意后进行变卖。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通过主体 | 规范“实物捐赠”的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法律 | 2016.03.16 | 2016.09.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四章、第80-84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法律 | 1999.06.28 | 1999.09.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四章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 法律 | 2018.08.31 | 2019.01.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6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 法律 | 2018.12.29 | 2018.12.29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9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 行政法规 | 2018.12.18 | [2019.01.01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第19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行政法规 | 2019.04.23 | 2019.04.23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第21条 | |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 部委规章 | 2015.12.23 | 2016.04.01 | 现行有效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 全文 |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做好捐赠物资计价和捐赠票据开具等工作的通知》 | 部委规章 | 2020.07.20 | 2020.07.20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全文 |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部委规章 | 2004年8月18日 | 2005年1月1日 | 现行有效 | 财政部 | 第16-17条 |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 部委规章 | 2020年6月15日 | 2020年6月15日 | 现行有效 | 财政部 | 第二部分 | |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部委规章 | 2019年4月10日 | 2019年4月10日 | 现行有效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 | 全文 | |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 部委规章 | 2012年7月10日 | 2012年7月10日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第一、三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