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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非限定性收入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的一个明细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应当计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除非资产提供者对于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则归于非限定性收入。
Key Takeaways
- 对于社会组织来说,捐赠人没有限定捐赠款项使用时间或用途的捐款为非限定性收入。社会组织对外提供有偿服务所收到的对价,也属于非限定性收入。
- 非限定性收入的使用并非完全没有限定,对于社会组织来说,所有的财产使用都必须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的业务范围以及章程规定的宗旨。
- 社会组织要正常运作,一定会产生管理费用,例如房屋租金、行政人员工资、水、网络等。现在越来越多的捐赠人也渐渐开始理解这一点,不再像以往一样,要求捐赠款全部用于受益人。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资助型的基金会,其捐赠款不再像以前一样要求用在特定的公益慈善项目,而是专项支持受资助社会组织在日常运作过程中的管理费用。这对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留住社会组织的专业人才有长远的意义。
- 理解非限定性收入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意义,是捐赠人捐赠理念培养重要的一部分。
哪些收入是非限定性收入
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资金,一般按其来源分别计入收入性质。主要分为:
其中如下的收入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包括:
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则应当参考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按照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归类(如果没有设置任何限制,则归类于非限定性收入)。[2]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情形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拨款应当增设“总部拨款收入”科目,核算从其总部取得的拨款收(按照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总部拨款收入”),并于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总部拨款收入”,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总部拨款收入,则应当在本科目加设“限定性收入”、“非限定收入”明细科目,并在期末将“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当期发生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3]
非限定性收入与限定性收入的区别
限定性收入须按照其所受限的用途使用(例如捐赠协议中存在约定的),而非限定性收入则可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或章程所规定使用。
非限定性收入的使用范围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里的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资产后对于该资产使用的限制条件(包括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而非该组织内部所设置的限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里的限制只有在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目的或章程等关于资产使用的要求更为具体明确才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56条所称的“限制”[4])。[5]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该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将所发生费用与其相关收入相配比在该相应的会计期间内确认计提。[6]对于非限定性收入的使用范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里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不代表非限定性收入的使用并非完全没有限定,而是需要符合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内部合规要求(包括内部或章程或者(和)决议所规定)所使用以实现该组织的设立目的及服务宗旨相关的活动。使用范围也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如有)。
非限定性收入的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7]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8]限定性收入须按照其所受限的用途使用,扣除当期相应费用后而余额则在期末转入为限定性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当期非限定性收入扣除其他费用后如余额为负数则于期末作为减项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资产(如余额为正数则作为增项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资产)。[9]
如果限定性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收入(如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贷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通过主体 | 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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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非制度》) | 部门规章(财会[2004]7号) | 2004年8月18日 | 2005年1月1日 | 有效 | 财政部 | 第2,4, 8,55,56,57,59,60,61,63,70,71和75条 |
2 | 《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 部门规章(财会[2004]13号) | 2004年10月19日 | 2005年1月1日 |
| 财政部 | 为了执行使用旧会计制度于2005年1月1日后转为新的会计制度的操作细则 |
3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民非制度解释》) | 部门规章(财会〔2020〕9号) | 2020年6月15日 | 2020年6月15日 | 有效 | 财政部 | 第5,9和1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