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我国五大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
中国主要的全国性宗教团体
宗教团体名称 | 成立时间 |
---|---|
中国佛教协会 | 1953年5月 |
中国道教协会 | 1957年4月 |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 1953年5月 |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 | 1957年7月 |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 | 1980年 |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 1954年8月 |
中国基督教协会 | 1980年10月 |
Key takeaways
宗教团体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宗教事务条例》一起,确立了宗教团体法人制度。《民法典》第九十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该条例确认了宗教团体的性质为社会团体法人。
宗教团体的成立登记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1]因此,成立宗教团体既要符合社会团体的设立要求又要符合宗教事务管理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2]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3]《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宗教社会团体,均应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4]
若要成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的条件为:(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2)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3)有合法的经济来源;(4)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5)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5]宗教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时,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的材料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之外,还需提交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6]
宗教团体的主要职能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7](1)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2)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3)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4)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5)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章更为详细地规定了宗教团体的职能。宗教团体的主要职能包括:[8](1)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联系、服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反映宗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3)在业务范围内制定有关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4)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应当履行宗教院校办学主体责任;(5)依法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6)进行宗教文化、宗教典籍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等等。
发展现状
截至2021年5月,中国各类信教群众近2亿人,宗教教职人员38万余人,宗教团体约5500个,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14万多处。[9]全国性的宗教团体包括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会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10]
根据由美国普渡大学普世东亚宗教研究中心开发的中国宗教在线地图的研究,通过热度图看到我国佛教场所大多聚集在东南沿海省份,包括但不限于浙江、福建、广东。此外,部分佛教场所还出现于东北省份和西南各省。我国的天主教场所分散于大量东部沿海省份和一些中部省份(例如陕西和四川)。我国道教场所大多聚集于东南沿海省份和一些中部省份。我国的伊斯兰教场所绝大多数聚集于西部和中部省份(例如新疆、甘肃、陕西、和河北)。我国基督教场所较均匀的分布与东部沿海省份和部分中部以及西南省份。[11]
相关的法律法规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发文机关 | 规范“宗教团体”的主要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法律 | 2020.05.28 | 2021.01.0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九十二条 |
2 | 《社会团体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2016.02.06 | 2016.02.06 | 国务院 | 全文 |
3 | 《宗教事务条例》 | 行政法规 | 2017.08.26 | 2018.02.01 | 国务院 | 第二章“宗教团体” |
4 |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2019.11.30 | 2020.02.01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全文 |
5 |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部门规章 | 1991.05.06 | 1991.05.06 |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 | 全文 |
6 |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部门规章 | 2009.12.28 | 2009.12.28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全文 |
7 |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复有关宗教团体房屋产权问题》 | 规范性文件 | 1984.08.04 | 1984.08.04 |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 全文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行政法规 | 1984.05.31 | 1984.10.01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十一条(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国外势力的支配) |
参考资料
Yang, F., Li, Z., White, C. (2019). Online Spiritual Atlas of China (OSAC) Data. Purdue University Research Repository. doi:10.4231/7NWA-KH10↑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2018年4月3日,链接:http://www.scio.gov.cn/zfbps/32832/Document/1626514/1626514.ht
邱永辉:《中国宗教报告(2015)》B.1 中国宗教治理报告,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