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年度工作计划在社会组织的章程示范文本中,有时也会称为年度业务计划或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尽管称法尚未统一,而且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在对于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管理方面,年度工作计划却是许多地方登记机关管理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的一份重要材料。 同时,年度工作计划在多项正在进行的立法草案中均有提及,且对于决策流程给予了非常高的要求。 年度工作计划并非公益行业的法定概念。它多数时候指从团队整体层面对全年的战略和目标做出整体性的规划以及从不同部门、不同职位、不同个体层面明确不同的任务、预期目标和行动方案,二者在战略上达成统一。
Key Takeaways要点提示
- 年度工作计划有时叫作年度业务计划或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一般是社会组织经过理事会决议通过的下一年度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案、工作分工以及工作期限等。
- 尽管目前没有法律层面的要求,但是一些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会制订地方性规定要求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提交或公开年度工作计划,例如:江苏[1]、贵州[2]等。
- 此外,在多个立法草案中,都会社会组织提出了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的要求,且该事项属于绝对多数理事会决议的事项[3]。
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与年度活动计划的区别
年度工作计划大多在组织内部进行使用,是内部管理层进行管理和调控的一种手段。同时,根据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也应当向监管机关进行报送或者向社会进行公开。年度工作计划应当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参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年度工作计划属于与章程修改同等级别的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议,应当经过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年度工作报告指社会组织向登记机关报送的文件。按照法律规定,凡是经过民政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均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对于逾期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多次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可能依法撤销登记。年报工作报告一般的提交时间截止每年的3月31日。年度工作报告的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
此处的年度活动计划专指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年度活动计划,按照法律,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活动计划,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否则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4]年度活动计划的报告对象为下一年度的活动计划。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时效性 | 发文机关 | 主要内容 |
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 行政法规 | 2016.02.06 | 2016.02.06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第二十八条 |
2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2004.02.11 | 2004.02.11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第三十六、三十八条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行政法规 | 1998.10.25 | 1998.10.25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第二十三条 |
4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 部委规章 | 征求意见稿 | 民政部 | 第四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