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公开募捐的主体
(一)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三、公开募捐的形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四、公开募捐的程序
(一)制定方案
1.依法制定募捐方案,涉及合作募捐的,还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并签订合作协议;
2.按照本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决策文件。
(二)方案备案
1.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募捐方案及补正事项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相关申请资料见附件2-1)
2.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3.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登录“慈善中国”平台,将募捐方案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相关申请资料见附件2-2)
4.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5.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
6.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7.慈善组织在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或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三)开展募捐
1.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2.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3.慈善组织发布的公开募捐活动名称等信息应当与备案的募捐方案载明的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四)信息公开
1.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公开募捐活动募集和使用慈善财产情况、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等进行公开。涉及合作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信息;
2.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
3.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五、公开募捐的相关管理要求
(一)确定受益人的相关管理要求
1.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确定受益人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益人为自然人的,慈善组织在慈善活动中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依法保护其有关信息,不得侵害其隐私;
2.慈善组织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二)对募得款物的相关管理要求
1.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加强对募得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并制定募得款物使用计划。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募得款物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2.募得款物用于采购物资、服务或者发放物资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涉及采购物资和服务的,有关物资和服务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公允价值;涉及发放物资的,应当确保采购、配送、签收等环节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做好详细的款物签收或者服务记录台账,妥善保管相关凭证资料,方便有关部门和捐赠人查阅;
4.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三)对合作方的相关管理要求
1.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基于慈善目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2.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方信用信息及社会评价情况,实现募捐目的的专业资质能力情况,与受益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
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与合作方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公开募捐活动名称、募捐目的、合作起止时间、公开募捐方式、募得款物管理使用计划、合作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等。解除合作协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确认;
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5.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采取培训、督导、评估、审计等方式;
慈善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的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及补正事项申请资料(含模版)
一、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开募捐方案。公开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预期募集款物数额、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募捐方案应当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
(二)公开募捐活动备案申请表(见模板1)。
(三)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决策文件。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的决策文件。内部决策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
2.能够体现组织内部逐级呈报审核流程的呈报件或流程单;
3.其他能够体现内部决策程序的文件。
(四)拟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对募捐合作方的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合作方信用信息及社会评价情况,实现募捐目的专业资质能力情况,与受益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与本组织既往合作活动情况评价等;
2.公开募捐活动合作协议。包括公开募捐活动名称、募捐目的、合作起止时间、公开募捐方式、募得款物管理使用计划、合作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等;
3.该合作方既往与本组织合作相关项目评估;
4.募捐合作方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
(五)募得资金拟支持慈善项目由第三方作为执行机构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对项目合作方的评估报告(含背景调查、业务范围、机构和机构负责人信用状况、与本组织既往合作项目评价等资料);
2.项目合作方确定方式和过程资料。
(六)拟支持慈善项目材料。
1.已实施项目。公开募捐活动拟支持项目为本组织已实施项目,提供慈善项目前期执行情况报告。该慈善项目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在“慈善中国”进行信息公开的情况;
2.待实施项目。公开募捐活动拟支持项目为本组织新设立项目的,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需求调查情况、受益人选择方式、项目实施地域(具体到区、县)、资金预算及来源以及项目实施内容、执行方式、监督计划等情况。
(八)公开募捐活动的负责人为慈善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
(九)业务主管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补正的,慈善组织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正后的公开募捐方案。
(二)公开募捐活动备案补正表(见模版2)。
(三)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募得款物用途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理事会会议纪要。
三、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申请表包含12项信息,其中,不予变更事项8项、可变更事项4项。
(一)不予变更事项:公开募捐活动所支持慈善项目、是否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募捐、起始时间、是否开展线下异地募捐、其他公开募捐方式说明、合作方名称、合作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二)可变更事项
1.募捐活动名称补正。如公开募捐活动名称中包含年份信息,可以申请更新年份,其他情况不予补正;
2.终止时间补正。为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原则上不予补正;
3.募捐成本补正。如募捐方式增加或变更,募捐成本应当相应进行调整;
4.募得款物用途补正。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募得款物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承诺书
本组织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章程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妥善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本组织承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慈善组织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慈善组织向民政部门提交的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及补正事项申请资料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及其补正事项,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登录“慈善中国”平台,应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决策文件;
(四)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备案或补正的审查意见;
(五)公开募捐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应提交安全、消防、城管等部门批准文件;
(六)公开募捐涉及合作募捐的,应提交合作方的评估报告和合作协议。合作方为个人的,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
(七)公开募捐活动的负责人为慈善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证明材料;
(八)公开募捐方案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补正后的募捐方案,公开募捐活动备案补正表。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募得款物用途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理事会会议纪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