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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募捐备案是指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的过程,包括其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如有)和异地公开募捐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Key Takeaways
- 募捐备案是慈善组织进行公开募捐活动的前置事项。但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导致无法进行事先备案时,可以在公开募捐开始后10日内补办备案。
- 募捐备案不能替代慈善组织对公开募捐活动的信息公开义务。
- 慈善中国网站的募捐备案不能代替网络公开募捐活动中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信息公开义务。
谁需要进行募捐备案?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且需要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之前完成募捐备案。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1]但需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申请完成募捐备案。
每个募捐备案仅能有一个备案主体,多个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情况下,应由其中一个慈善组织作为申请人进行备案。
向谁进行募捐备案?
进行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均需提前向自己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募捐方案进行备案。其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应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如果慈善组织计划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外,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或者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10日前,向其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2]
备案流程
以下为备案的一般性流程,但各地对于备案的流程要求可能会稍有区别,各个组织可以在备案之前与自身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确认。
对于只在线下进行的公开募捐活动,需要根据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递交备案材料。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公开募捐活动,则需要通过“慈善中国”网站完成线上备案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在慈善中国完成备案的证明文件。
慈善中国的线上备案流程如下(2021年9月13日时间点):
其中相各个步骤的具体内容如下:
开通“慈善中国”账号
拟进行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需要登录“慈善中国”网站,下载《“慈善中国”网上系统使用承诺书》(《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纸质原件送交自己的登记管理机关,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慈善组织需要将承诺书寄送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经审核后同意后,方可激活本组织的登陆账户,并进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填报。
《承诺书》中,慈善组织承诺使用该系统所分配用户名在“慈善中国”网上填报的所有信息均是本组织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于填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本组织账户在“慈善中国”网上的信息发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填写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针对每一次公开募捐,慈善组织备案时需如实填写如下备案表格。同一慈善组织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多个公开募捐活动时,可以对项目进行合并备案。在一张备案表中将多个慈善项目的名称填入“本公开募捐活动所支持的慈善项目”一栏中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不属于公开募捐备案流程要求,但若公开募捐活动的具体开展涉及到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大型群众性活动等事项的批准或备案,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办理。[3]
豁免事前募捐备案的情形
哪些情形可以豁免办理前置募捐备案的?
在发生以下事件,导致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可以豁免办理前置募捐备案:
- 重大自然灾害,例如地震、洪灾等;
- 事故灾难,例如特大的火灾、煤矿事故、交通事故等;
- 公共卫生突然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4]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后是否有补办备案程序要求?
因上述原因未提前办理募捐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1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5]各个省份可能对补办备案手续有进一步要求,例如浙江省进一步要求补办备案手续时,需要在募得款物用途中说明已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基本情况。其基本情况包括慈善募捐财产情况、已筹金额、使用情况、募捐成本等。[6]
未依法进行募捐备案的法律后果
慈善组织未依法进行募捐备案的,或者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该慈善组织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7]
募捐备案与信息公开的区别
募捐备案与慈善组织在进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的信息公开是不同的,慈善组织不能用募捐备案替代自身的信息公开义务。
首先,从性质来讲,募捐备案是民政部门要求慈善组织在进行公开募捐活动前进行的登记备案,是慈善组织需要向民政部门履行的义务。而信息公开义务是慈善组织需要对社会公众的履行义务,二者性质并不相同。
其次,募捐备案是开展公开募捐的前置条件,一般情况下需要在进行公开募捐活动之前进行,而信息公开义务则需要贯穿整个募捐环节的始终。而且信息公开的义务兵不限于公开募捐活动,对于捐赠人要求慈善组织将定向募捐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最后,从披露的内容而言,募捐备案披露的内容主要为公开募捐活动的方案,包括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等。而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并不限于此,还包括重要的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的公示公开。
经典行政处罚案例
处罚机关 | 广州市民政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民罚〔2019〕15号 |
行政相对人 | 广州市候鸟慈善基金会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8月21日 |
处罚结果 | 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
处罚事由 | 广州市候鸟慈善基金会在未备案情况下,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相关评论 | 公开募捐活动的募捐备案应根据法定程序进行,不可通过自主信息披露方式替代。 |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通过主体 | 规范“募捐备案”的主要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法律 | 2016.03.16 | 2016.09.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第23条、第24条、第26条 |
2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2016.08.31 | 2016.09.01 | 现行有效 | 民政部 | 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23条, |
3 |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 规范性文件 | 2017.03.01 | 2017.03.01 | 现行有效 | 北京市民政局 | 全文 |
4 | 《上海市募捐条例》 | 地方法规 | 2012.06.07 | 2012.09.01 | 现行有效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11条、第12条、第42条 |
5 | 《浙江省慈善募捐管理指引(试行)》 | 规范性文件 | 2020.12.29 | 2021.03.01 | 现行有效 | 浙江省民政厅 | 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