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Key Takeaways
- 临时活动备案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开展活动唯一的两种方式之一。另一种是设立代表机构。
- 临时活动备案不是由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的,而是由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中方合作单位申请的。简而言之,中方合作单位是临时活动备案的必备方。中方合作单位可以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但是不可以是公司或其他商业/营利性机构。
- 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向其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批准,并向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办理临时活动备案所需的文件中来源于境外的材料需经公证、认证。如果是非中文材料还需要在中国进行翻译公证。
什么情况下需要临时活动备案
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时需要临时活动备案。
什么组织可以申请开展临时活动备案
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如需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与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中方合作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团体(各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全国性群众组织)、事业单位(国家为社会公益目的举办的从事科、教、文、卫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慈善组织等正式化的社会群体)。
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2]
临时活动备案的程序是什么
程序 | (1)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中方合作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中方合作单位依法备案完成后,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中国境内按照规定开展临时活动。 (4)临时活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5)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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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节点 | (1)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4] (2)中方合作单位应当在临时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5] (3)临时活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4)在赈灾、救援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备案时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6] |
所需文件 | (1)《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表》; (2)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3)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4)临时活动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5)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7]。 |
什么是公证、认证
公证:根据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司法手段。临时活动备案涉及的公证环节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境外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材料进行公证,此时公证依据的是公证当地的相关规定;二是非中文申请材料在中国境内进行翻译公证,此时公证依据的是中国的相关规定。
认证:认证是对公证而言。领事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认证是有种类划分的,办理人要根据实际要求选择单认证或双认证。
办理临时活动备案所需的文件中有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文件材料需经公证、认证。[8]
未按规定进行临时活动备案的后果
对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下拘留。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者临时活动被取缔的,自被撤销、吊销、取缔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临时活动未备案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自活动被取缔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中国境内再开展临时活动。[9]
临时活动备案现状
根据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有554个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登记,临时活动备案3239项。
临时活动备案的数量在2020年以前总体呈上升趋势,平均每月临时活动备案67项,其中2018年11月到达峰值,当月备案129项。受疫情影响,2020年上半年各月临时活动备案数量均在平均线以下,但下半年迅速回升。
已备案的3289项临时活动中,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数量排名前5的为中国香港、美国、中国澳门、日本和德国,合计共占总数的85.25%。[10]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时效性 | 发文机关 | 规范“临时活动备案”的主要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修正) | 法律 | 2017.11.04 | 2017.11.05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第9、16、17、22、28、30、32、35、41、45、46、47和48条 |
2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 | 规范性文件 | 2016.11.28 | 2016.11.28 | 现行有效 | 公安部 | 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