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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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发起资金,依据社会组织类型的不同又称为注册资金、活动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是指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所必要的资金。由于社会组织性质为非营利组织,其发起资金在功能定位、出资人权利义务、管理要求等方面都不同于公司注册资本。


Key takeaways

  • 发起资金是为社会组织向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必备要件之一。
  • 发起资金不是认缴制,而是实缴制,即在社会组织设立前必须完成缴纳和验资。
  • 社会组织发起资金不同于公司组织注册资本。
  • 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发起资金限额规定不同。
  • 社会组织可以变更发起资金。

社会组织发起资金与公司组织注册资本的关系

社会组织注册资金和公司注册资本有一定共性。二者均为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是法人注册登记的要件;均由注册登记后的法人行使财产管理和使用权,出资人不得随意抽逃出资。

另一方面,二者存在根本性区别。

  1. 发起资金的主体是社会组织,即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而公司注册资本的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 发起资金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公司注册资本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3. 就金额而言,社会组织发起资金仍然有最低额度限制,而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取消对最低限额的规定。
  4. 由于社会组织出资人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出资人与注册资金关系是割裂的、弱关联的。而公司股东享有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是紧密的、强关联的。

发起资金的限额相关法律法规概览

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发起资金规定不同,全国性社会组织和部分地方性社会组织规定亦有区别。

 法律法规法律层级

发布

日期

实施

日期

时效性发文机关法律法规条文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行政法规2016.2.62016.2.6现行有效国务院第十条第5款,社会团体成立要件:(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8年)

/////第十七条:设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应当有10个以上的发起人、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设立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应当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基金会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行政法规2004.3.82004.6.1现行有效国务院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8年)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设立基金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800万元人民币,且为到账货币资金。在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8年)

/////第二十八条:在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发起人应当在有关领域具有全国范围的广泛认知度和影响力,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到账货币资金。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

(2020年)

地方规范性文件2020.6.292020.7.1现行有效上海市民政局第六条:申请登记社会服务机,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社会服务机构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没有最低限额规定的,在市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一般不得低于十万元;在区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由各区登记管理机关自行确定。

发起资金是否可以变更?

社会组织可以变更发起资金。如需变更,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海市为例,变更发起资金需要提供活动资金数额变更的决策机构会议决议和验资报告。变更程序为首先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网址[1],下载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见图一),其次携带《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去办理机构在规定的办理时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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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中关于“发起资金”的填写说明​

 


年末净资产少于发起资金的后果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时净资产少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2]

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予以警告或者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法人登记证书。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


侵占、私分、挪用发起资金的后果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的资产用于非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并未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或者在会员中分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4]

基金会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5]私分、侵占、挪用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服务机构财产并未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或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6]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7]


相关法律法规

序号法律法规法律层级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文机关相关内容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1998.10.25发布

2016.02.06修订

2006.02.06国务院全文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法规1998.10.251998.10.25国务院全文
3基金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04.03.082004.06.01国务院全文
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部门规章2016.0.26/民政部全文
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部门规章2018.08.03/民政部全文

引申词条

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发起设立年度检查章程捐赠人

参考资料
[1]上海市一网通网址: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
[2]参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
[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18),第七十六条。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5]参考《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目录
概要
Key takeaways
社会组织发起资金与公司组织注册资本的关系
发起资金的限额相关法律法规概览
发起资金是否可以变更?
年末净资产少于发起资金的后果
侵占、私分、挪用发起资金的后果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相关法律法规
引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