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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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概要

困境儿童指因家庭贫困、自身残疾或家庭监护缺失而陷入困境的儿童。


定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1]

困境儿童因自身或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贫困家庭儿童、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包括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2]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1.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2. 困境儿童群体范围大、认定标准复杂,目前全国并无统一和完善的认定标准;但是,各地各部门陆续出台的困境儿童相关政策规定了各地适用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流程。
  3.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儿童实施分类保障,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以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困境儿童的认定

  1. 困境儿童认定标准

困境儿童群体范围大、认定标准复杂,目前全国并无统一和完善的认定标准。

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颁布,将困境儿童分为三大类:一是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二是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三是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遗憾的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没有对困境儿童的认定规定统一和具体的标准。此后,各地、各部门陆续出台了困境儿童相关的政策。结合各地政策来看,困境儿童的认定标准主要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3]

1)孤儿:失去父母(指父母双方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主要指人民法院宣告父母失踪)的未成年人。

2)自身困境儿童:自身残疾儿童,是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3)家庭困境儿童: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比如深圳规定的是:指经我市指定诊断医院确认审核患有我市综合门诊大病及患有《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规定的28种重度疾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情形之一的儿童。

4)安全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于死亡、失踪、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以及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儿童无人监护或失去有效监护)、监护不当(是指由于监护人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儿童处于危险境地或得不到有效监护)或监护侵害(是指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而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5)临时困境儿童: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而陷入困境的儿童。

  1. 困境儿童认定流程

各地困境儿童相关政策一般都规定了困境儿童的申请和认定流程,通常可由困境儿童、其监护人和/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便民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等提出申请。有些地方还开通了线上申请的途径,比如,浙江省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

此外,民政部2019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也在国家层面规范了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流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属于困境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4]上述意见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5]

申请

查验

确认

终止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1. 谁负责提出困境儿童认定的申请?

根据各地困境儿童相关政策,通常可由困境儿童、其监护人和/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提出申请。

  1. 向谁申请困境儿童的认定?

根据各地困境儿童相关政策,通常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便民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等提出申请。有些地方还开通了线上申请的途径,比如,浙江省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


困境儿童的保障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6]

  1. 基本生活费补贴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了要保障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7]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也强调要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各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中央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8]

据此,各地、各部门陆续出台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相关的政策。比如,深圳市对不同类别的困境儿童,分别按以下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9]

1)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深圳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2)对低保家庭中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按照深圳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70%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对低保边缘家庭中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按照深圳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50%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3)对低保家庭中父母一方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按照深圳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60%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父母一方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按照深圳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40%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在深圳,困境儿童本人可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由其监护人以困境儿童的名义提出申请,临时托养在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困境儿童,由儿童所在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困境儿童是否符合补贴发放的情形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儿童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户籍地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查验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并及时将确认结果反馈街道办事处;对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自确认之日的次月起发放补贴,补贴资金可以通过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拨付到困境儿童申请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账户;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困境儿童监护人签订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使用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区民政部门备案,确保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得到有效保障。[10]

  1. 教育保障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了要强化困境儿童的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11]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也强调要完善教育资助救助: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依法完成义务教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12]

  1. 安全保障

关于困境儿童的安全保障,《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并要求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13]

各地、各部门困境儿童相关政策中也就困境儿童的安全保障出台了更具体的规定。例如,上海市针对全市各类困境儿童就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安全保护和日常关爱服务工作,强化安全保护机制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安全保护体系,加大对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儿童福利机构等强制报告主体的指导和培训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教唆、诱骗、组织、胁迫、利用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完善闭环运行、严密有效的安全保护机制;开通热线受理平台,建立“一口受理、协同处置”安全保护工作模式,相关部门联动为困境儿童提供线上线下服务;各区民政部门依托民政部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困境儿童详细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动态更新、精准帮扶。[14] 此外,上海市还率先发布实施了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操作规程,明确了对困境儿童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各个阶段的责任主体、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更有效地指导、规范了基层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15]

  1. 住房和就业保障

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出台了困境儿童住房和就业方面的保障措施。例如,深圳市规定:孤儿成年后的住房待遇按照《深圳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办法》(深民规〔2019〕1号)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纳入住房优先保障范围;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应协助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向市、区住房建设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补贴应保尽保;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选房名单的,住房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安排优先选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为成年孤儿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服务,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技能培训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社会组织优先吸收成年孤儿就业;民政部门为成年孤儿优先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成年孤儿优先提供残疾服务机构等公益性就业岗位。[16]

  1. 医疗保障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了要保障困境儿童的基本医疗:对于经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17]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也规定要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18]


困境儿童政府工作体系

  1. 政府层面负责困境儿童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政府层面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包括

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19]

1)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依托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3)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此外,不同地方政府部门还可能设计了更具体的工作体系。例如,深圳市要求:市、区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发挥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作用;市、区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本级民政部门领导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各区要按要求配齐基层儿童工作专(兼)职人员,街道办事处设立专(兼)职儿童督导员,社区设立专(兼)职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的工作职责分别依据《儿童督导员工作指南》和《儿童主任工作指南》履行;街道办事处、基层党群组织、社区居委会、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相关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类型的专业人员,为困境儿童提供必要的专业服务。[20]

  1. 社工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就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求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21]下面是各地一些参与困境儿童救助的社工组织:

1)上海睿家社工服务社:是于2011年由浦东社工协会发起创办、复旦大学教授牵头、复旦大学研究生主要负责的一家专业型社工机构。该机构开展包括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类项目,例如“关爱儿童暖心包计划”:2020年起,项目在浦东新区文明办、浦东新区妇联、浦东新区志愿者协会的支持下,借助基金会等筹款平台,2年内筹集近566份社会捐款及企业资助,筹集超5万元款项,超 180 名志愿者参与,在世界儿童日到来之际,为浦东新区 31 个街镇的 260 名困境儿童筹发放关爱暖心包。该机构网址为:http://www.rjzxsh.org/

2)广州市北斗星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是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工作系张兴杰(理事长)、卓彩琴、苏巧平、钟莹、曾永辉(总干事)联合校内外专业人士于2008年9月发起成立;依托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相关师资力量及华南农业大学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相关研究力量,向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组织和社区提供人性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同时承接社会工作方面的培训、评估、督导、调研、策划等项目。该机构网址为:http://www2.bdxsw.org/

3)深圳市新现代社工服务中心: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该组织在深圳拥有近50个服务中心,由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康复师、社会调研员、法律专员、护理员、项目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组成服务队伍;机构服务部门包括民政,社区,学校,老人,青少年,妇女和儿童的家庭,劳工,信访,企业等。


困境儿童关注日

“12.12 困境儿童关注日”是在2011年,由壹基金、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家庭与儿童研究中心、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中国公益传播研究中心共同发起设立的。12月12日,意味着“一二一二,人生起步”,希望能借此行动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困境儿童的关注和支持,帮助他们在人生的起步阶段,战胜困境,快乐成长。[22] 此后,每年的困境儿童关注日,有关机构都围绕着困境儿童相关主题举办一系列公益活动。


困境儿童家庭监护问题

家庭监护在儿童成长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就将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列为困境儿童的重要分类。研究显示,大部分困境儿童的家庭监护能力较弱,困境儿童的家庭监护面临多重挑战;困境儿童家庭监护面临的问题包括监护人监护意识缺失、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监护人监护支持系统缺乏等;因此,需要通过提升监护人监护意识、提高监护人监护能力和构建“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合力监护体系来改善困境儿童的家庭监护问题。[23]


服务困境儿童的社会组织

2019年4月民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儿童服务类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24]在此背景下,服务于困境儿童的社会组织得到快速发展。根据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披露数据,截至2020年底我国有儿童类社会团体474家,社会服务机构3608家,基金会89家 (仅包括那些直接以儿童为对象),此外还有以青少年为对象的社会组织近1万家。[25]

一些国内知名的社会组织从各个方面开展对困境儿童的服务工作,比如浙江省儿童福利救助协会,主要开展理论研讨、专业培训、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协助政府开展标准制定等业务;上海市儿童福利基金会主要集中于特殊儿童对象的福利服务,即为孤残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困难儿童提供救助养育、康复治疗、助学帮困等各类儿童福利服务;北京市石景山区泉源儿童之家,关注对孤残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医疗、康复、教育及支持性成长的救助,同时也从事其他有助于儿童生命、健康、生存、发展的相关工作;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公益基金会重点向唇腭裂儿童提供医疗健康服务、家庭支持服务,也资助公众教育和行业提升以及普通儿童的医疗和教育等。[26]


境外困境儿童的政策举例

1) 美国:美国在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方面,形成了国家确立责任、社会市场多方参与、以家庭为核心的福利体系,且重点关注贫困家庭和特殊困难儿童。[27]比如,直接将孤儿、单亲家庭儿童、低收入家庭儿童等重要类型的困境儿童作为独立群体给予保障,并将这些儿童的家庭津贴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一个项目。[28] 此外,因为残疾儿童在困境儿童中占比较大,美国社会各界对残疾儿童的权益保障极为重视,美国对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以社区为依托,提供个性化方案,并促进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与融合。[29]

2) 日本:日本对困境儿童进行不同类型分类,针对具体需求设立了精神薄弱儿童保育、情绪障碍儿童治疗、高度身心障碍儿童的三大设施体系;日本建立了一套详细完备的儿童福利法律体系,并重视对各项儿童福利设施的建设;近些年来,日本政府的儿童保障事业从“补缺救助型”转变为“普惠型”。[30]


关联法条

序号

法律法规

法律层级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通过主体

规范“困境儿童”的主要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法律

2020.10.17

2021.06.01

现行有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29、43、83、91条

2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2016.06.13

2016.06.13

现行有效

国务院

全文

3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部门规范性文件

2020.12.24

2021.01.01

现行有效

民政部等

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部门规范性文件

2019.06.18

2019.06.18

现行有效

民政部等

全文


引申/关联词条

儿童参与、儿童救助

    参考资料
    [1] 《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2018年,江苏省民政厅等八部门(苏民事〔2018〕11号),第一条。
    [2] 主要参考《深圳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指引(试行)》附件1 -《深圳市困境儿童认定标准及认定说明》,2021年,深圳市民政局等十部门(深民﹝2021﹞6号)。
    [3]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6年,国务院(国发〔2016〕36号)。
    [4]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民政部等三部门(民发〔2020〕125号),第一条。
    [5]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9年,民政部等十二部门(民发〔2019〕62号),第二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1条。
    [7] 《深圳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指引(试行)》,2021年,深圳市民政局等十部门(深民﹝2021﹞6号),第六条至第九条。
    [8]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9年,民政部等十二部门(民发〔2019〕62号),第三条第(一)款。
    [9]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6年,国务院(国发〔2016〕36号),第二条第(一)款。
    [10]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6年,国务院(国发〔2016〕36号),第三条第(四)款。
    [11]黄君、陈玲:《意识、能力与支持系统:困境儿童家庭监护问题与出路——基于J市的调查》,,2023年1月5日访问。
    [12]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6年,国务院(国发〔2016〕36号),第三条。
    [13]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6年,国务院(国发〔2016〕36号),第二条第(三)款。
    [14]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6年,国务院(国发〔2016〕36号),第二条第(二)款。
    [15] 朱浩、徐姝红:《社会组织参与儿童福利服务供给的困境与机制创新:以上海为例》,,2023年1月5日访问。
    [16] 《上海市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操作规程》,2018年,上海市民政局等七部门(沪民规[2018]14号)。
    [17] 《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修订)》,2022年,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深民规〔2022〕3号),第八条。
    [18] 《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2019年,民政部等十部门(民发〔2019〕34号),第三条第(一)款。
    [19] 《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修订)》,2022年,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深民规〔2022〕3号),第九条至第十六条。
    [20] 朱浩、徐姝红:《社会组织参与儿童福利服务供给的困境与机制创新:以上海为例》,,2023年1月5日访问。
    [21] 《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2020年,上海市民政局等十四部门(沪民规〔2020〕8号),第二条第(二)款。
    [22]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9年,民政部等十二部门(民发〔2019〕62号),第三条第(三)款。
    [23] 《深圳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指引(试行)》,2021年,深圳市民政局等十部门(深民﹝2021﹞6号),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24]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6年,国务院(国发〔2016〕36号),第三条第(一)款。
    [25] 百度百科“困境儿童关注日”界面:
    [26]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9年,民政部等十二部门(民发〔2019〕62号),第三条第(二)款。
    [27] 邹明明、赵屹:《美国的儿童福利制度》,《社会福利》 2009年10期,第58页。
    [28] 邹明明:《美国的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社会福利》 2010年02期,第56页。
    [29] 郅玉玲:《发达国家困境儿童保障经验阐释》,《青年学报》2017年第1期,第81页。
    [30] 徐富海、姚建平:《美国儿童福利制度发展历程、特点与启示》,《治理研究》2021年第3期,第36页。
    目录
    概要
    概要
    定义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困境儿童的认定
    困境儿童的保障政策
    困境儿童政府工作体系
    困境儿童关注日
    困境儿童家庭监护问题
    服务困境儿童的社会组织
    境外困境儿童的政策举例
    关联法条
    引申/关联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