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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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残疾人权利公约》 对残障作出如下阐释: “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残疾人权利公约》并没有给残障下定义,而是认识到残障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


一、数据和事实

残疾人现状[1]

*大约世界10%的人口即六亿五千万是残疾人。他们是世界上最大的少数群体

* 世界卫生组织称残疾人的数量随人口的增长、医疗的进步以及老龄化在持续增长。

* 预期寿命超过70岁的国家,平均每人有8年、11.5%的生命是在残疾中度过。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数据显示,80%残疾人生活在发展中国家。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处说,经合组织成员国中,教育普及率较低的国家残疾人比率较大。平均来说,受教育较少的人19%是残疾人,相比之下,受良好教育人11%是残疾人。

* 在大多数经合组织国家中,残疾妇女比男性多。

世界银行估计,世界上最贫穷的人中20%是残疾人, 他们在各自所在社区里是最为弱势群体。

* 残疾妇女的条件更为不利,饱受性别和残疾带来的排斥。

* 残疾妇女和女童特别容易受到虐待。

* 贫穷家庭的儿童和少数民族的儿童与其他儿童相比,有显著的高残疾风险。[2]

* 根据儿童基金会数据显示,30%无家可归的青年是残疾人。

* 一些国家五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下降到20%以下,但是残疾儿童的死亡率却高达80%,联合王国国际开发部指出,很多情况下残疾儿童根本无法存活。

* 关于残疾人立法的比较研究显示,只有45个国家有反对歧视和其他关于残疾人的法律。

* 伦敦证券交易所金融时报指数超过100的公司,75%网站没有达到无障碍的要求,因此失去了1亿4千7百万美元利润。

教育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称,发展中国家90%的残疾儿童没有上学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98年数据显示, 全球只有3%的残疾人和1%的残疾妇女拥有读写能力。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称,在经合组织国家中,尽管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人数在增长,但也不具有代表性。

就业

国际劳工组织称, 估计全球有3亿8千6百万适龄工作的残疾人。在有些国家,残疾人失业率高达80%。 通常雇主认为残疾人没有工作能力。

* 印度推广残疾人就业中心的报告显示, 印度残疾人人口高达总人口5%到6%,尽管有残疾人法例提供了3%的政府工作职位, 但就业问题未得到解决。 印度有超过7千万残疾人,只有10万残疾人得到就业机会。

* 2004年美国调查显示, 只有35%的适龄工作的残疾人在工作,相比之下有78%的非残疾人拥有工作。三分之二的失业残疾人表示他们愿意工作,只是找不到工作。

* 2003年罗格斯大学研究显示生理、心理残疾的人在美国工作场所中远不具代表性。三分之一被调查的雇主说残疾员工不能有效地完成规定的工作。第二个最普遍不雇佣残疾人的原因是担心其他残疾人设施的开销。

* 2003年对美国雇主的调查发现,残疾人设施的费用只有500美金或者更少;73%雇主声称他们的的雇员根本不需要特别的设施。

* 2002年调查显示,公司报告残疾人雇员有很高的保留率,可以降低再雇佣的高开销。 其他美国调查显示在任职一年后,残疾人的保留率达85%。

* 根据美国劳工部报道,数千残疾人成为成功的小企业拥有者。1990年全国调查显示,残疾人自主创业和拥有小企业经验的比率(12.2%)比非残疾人(7.8%)要来的高。

暴力

* 在战争中,每一个孩子死亡,就有三个孩子受伤并落下终身残疾。

世界卫生组织称,在某些国家, 四分之一的残疾人是由受伤和暴力导致的。

* 根据2004年联合王国调查,残疾人更容易成为暴力和强奸的受害人,并较难获得警方干预、合法保护或者预防保护。

* 研究显示,发生在残疾儿童的暴力事件比非残疾儿童高1.7倍。 

* 2004年美国调查显示, 只有35%的适龄工作的残疾人在工作,相比之下有78%的非残疾人拥有工作。三分之二的失业残疾人表示他们愿意工作,只是找不到工作。

二、残障的定义

1. 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3]

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2. 国际功能、残障和健康分类(ICF)[4]

《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定义 “残疾”(disability)为一种涵盖损伤、活动受限和参与局限在内的概括性术语。残疾指的是有某些健康状况(如脑瘫、唐氏综合征、抑郁症)的个体与个人因素和环境因素(如消极态度、使用公共交通设施和进入公共建筑障碍以及有限的 社会支持)之间相互作用的消极方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5]

中国关于残疾人的定义在《残疾人保障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显然,这一定义与《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规定稍有差异,即没有将社会态度和环境因素考虑进去,更多的是从残疾本身看残疾人。

三、四个模式[6]及两个范式转变

从 20 世纪 80 年代到 21 世纪初,我国社会对残障人的称谓逐渐发生变化,其中最典型的几种称谓分别是:“残废”“残疾”和“残障”。不同的称谓有不同的内涵,也体现着社会对待残障人的视角和观点。“那些看待残障的观点或视角之所以被称之为模式,是因为模式是把理念和想法变成实践和行动的路径。有关残障的模式起的正是这样的作用。一种主导的模式,一直在潜移默化地渗透、影响,无处不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主导的功效和力量,其影响力能渗透到各个角落,包括相关理论和实践。”[7]

(一)传统模式

在人类历史上,每个社会、每种文化对身体和心理差异都有各自的主流看法。在近现代社会以前,人们普遍认为残障是不祥之兆,迷信与偏见造成对残障人的侮辱和轻视,给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普遍存在,这种看法被称为“传统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人们对待残障人的方式之一是关爱与照料,因而也被称为“慈善模式”。

1.认知:残障人被认为是没有能力、用处和价值的人,是个人与家庭命运的悲剧。

2.称谓:一般用“残废”来指称该人群。不同障别者则被称为“瞎子”“瘸子”“哑巴”“弱智”“傻子”“疯子”等,甚至衍生为日常生活中的谩骂之语。

3.态度:恐惧、排斥,或同情、怜悯、关爱。

4.对待方式:有部分人认为残障人不必也不能劳动,应该被养护与照料。另一部分则认为残障人没有价值,应该被抛弃,或任其自生自灭。

5.面临挑战:剥夺残障人的生存与发展机会,加深残障人无能的刻板印象。

在该模式下,残障人的命运由其他更有权力的人来决定,使其需要依靠“比惨”来在残障人内部,以及与其他边缘群体之间争夺少量的资源,从而促使残障人形成福利依赖,习惯于“等、靠、要”。 而一味强调同情与关爱,则可能使人们产生麻木、冷漠甚至厌恶的情感,从而形成更深的排斥与隔离,造成恶性循环。

(二)医疗模式

近代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来临,也影响着我们对“人”的看待方式。残障人因其身体和心智的不标准,被认为无法适应城市化进程的生产需要,但医疗技术的发展又给他们带来了趋近于“正常”的希望,从而形成了残障的“医疗模式”。

1.认知:残障是疾病、意外等因素导致的不正常或有缺陷状态,使之无法适应环境,故国家和社会必须介入和干预。

2.称谓:通常称“残疾人”。在医疗模式下衍生出来的称谓还 包括“视障患者”“精神病人”“自闭症患者”等。

3.态度:他者化或隔离。

4.对待方式:医学手段是解决残障问题的核心,应通过医学干预和控制使残障人“正常化”,由此获得进入“主流社会”的资格,否则须进行隔离式的安置,将其排除在系统之外。

5.面临挑战:国家与社会展开的干预将对残障人的隔离合理化与合法化。随着优生学的兴起,残障人尤其是心智障碍者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三)社会模式

进入 20 世纪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后,人们对于权利、尊严、平等与“人”之目的有了更多思考,并加深了对技术决定论的反思和批判。在这一大背景下,更多残障人的主体意识逐渐觉醒,残障人从自身遭遇和社会压迫的关系出发,提出了具有颠覆意义的“社会模式”,给予人们看待残障问题的全新视角。

1.认知:残障人虽存在功能局限,但其遭遇的种种问题,很大程度上由充满障碍的社会环境和人们的歧视性态度所造成。

2.称谓:部分学者和行动者建议采用“残障”这一称谓,“残”代表伤残,而“障”代表社会上各种有形无形的障碍。

3.态度:包容与接纳。

4.对待方式:消除社会环境中的障碍。

5.面临挑战:人们过多地关注物质环境的障碍,难以注意到态度认知层面的深刻影响。近几年来,社会模式也遭遇到了激烈的批评 ,它固然能够从反歧视的视角来推动残障人公民与政治权利的实现,但它无法解决残障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实现。残障者与非残障者的身体机能差异意味着残障者确实需要更多的协助才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得到发展机会。此外,残障伤痛经验的价值无法被承认,社会建设仍以非残障的身体为主,残障人仍是社会的客体,消除障碍、融入主流意味着残障人仍须符合主流制定的标准。

(四)人权模式

在联合国人权框架内,《公约》吸收了社会模式而提出人权模式,它既包含公民和政治权利,也囊括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范围。

1.认知:人类尊严是人权的核心,每个人都被视为具有至高的价值,没有人是微不足道的,“人们被尊重并不是因为其在经济上有贡献或者有别的什么用处,而是因为其内在的自我价值。”[8]

2.称谓:自上世纪 60 年代以来,美国开始倡导“以人为本” (People First),以体现对个体的尊重,因此残障人的称谓从“Disabled Person”改为“Person with Disability”。因语法不同,在使用汉语 的地区,相应的语词一直存在争议。中国大陆地区目前的主流声音认为“残障”是比较合适的提法,为表尊重,可称之为“残障者”“残障人士”,或“残障人”本身已经能够表明立场。也有人认为“残”仍带有贬义,可以向台湾地区学习,采用“身心障碍者”或“障碍者”。同样地,近来在欧美地区也有人提出 Disability 也带有歧视意味,残障人应被称为 People of Difference。对此,持反对意见的 OPD 认为“残”字应当保留,它是过往长期压迫形成的身份与文化认同,如果失去了这种认同,残障的范围会被进一步扩大,从而消解掉自身的文化与凝聚性。本手册经综合考虑,采用“残障”和“残障人” 这样的提法,一方面对于时下官方使用的“残疾”有进步意义,同时也考虑到现实改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3.态度:接纳多样性,尊重残障人的固有尊严,强调残障人的主体地位与参与。

4.对待方式:吸收了社会模式,并不排斥医疗手段,强调消除环境障碍、提升残障人的能力,以法律确保和促进残障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将尊重固有尊严放在第一位。

5.面临挑战:残障人的权利在从文本中的法律到现实生活的过程中举步维艰,深刻地受到文化的影响乃至阻挠。

温馨提示:人们看待残障的观念和态度是复杂的,很难用某种单一模式来进行简单判定。我们做出的区分与说明,旨在协助不熟悉残障领域的手册阅读者和使用者在初期综合地看待残障的多个面向,并快捷地检查、发现并分析具体问题。

四、残障与环境

CRPD和ICF都强调环境在促进或限制残疾人参与方面的作用。有以下方面:

  1. 不健全的政策和标准

政策的规划常常未考虑到残疾人的需求,或现有的政策和标准未实施。以全纳教育政策为例,一份对参与了Educationfor All Fast Track Initiative Partnership项目的28个国家进行的评估发现,其中18个国家对在校残疾儿童的措施有的只能提供很少的细节,有的未涉及残疾儿童、或者根本就没有[9]。教育政策所普遍存在的不足包括对残疾儿童上学缺乏财政的和其他定向的奖励,同时对残疾儿童和他们的家庭缺乏社会保护和支持服务。

   2. 消极的态度

一些观念和偏见造成教育、就业、卫生保健以及社会参与的障碍。例如,教师、学校管理者、其他学生、甚至家庭成员的态度会影响残疾儿童融入主流学校。残疾人的雇主的一些错误观念,如残疾人比非残疾人工作成效低,及忽视对工作作出有效的调整,限制了残疾人的就业机会。

   3. 服务提供的缺乏

残疾人特别容易因卫生保健、康复及支持和协助等方面的服务缺失而受到伤害。从非洲南部四国得到的数据显示,仅有26–55%的人获得所需的医疗康复;17–37%得到所需的辅助器具;5–23%获得所需的职业培训;5–24%接收到所需的福利服务(7–10)。在印度的UttarPradesh 和 Tamil Nadu 省的 研究显示对残疾人来讲,残疾人不使用卫生设施最常见的原因继费用问题之后第二大常见的原因是地区服务的缺乏[10]

   4. 服务提供中存在的问题

服务缺乏协调、人手不足以及工作人员能力不足都会影响对残疾人服务的质量、可及性和适当性。《世界健康调查》对来自51个国家的数据分析显示残疾人报告遇到卫生保健工作人员的技能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的几率要高2 倍多,被不适当对待的几率高4倍,被拒绝提供所需的卫生服务的几率高近3倍。许多对残疾人提供个人支持服务的工作人员所得报酬很少而且缺乏足够的培训。一项美国的研究显示80%社会卫生工作者缺少正式的资质和培训[11]

   5. 资金匮乏

分配用来执行政策和计划的资源往往匮乏。缺乏有效的财政支持成 为各种收入地区提供持续服务的主要障碍。例如,在高收入国家,有20% 到40% 的残疾人通常不能满足他们日常活动协助的需求(13–18)。而在许多中低收入 国家,政府无法提供充足的服务,而且商业服务提供者无法负担大多数家庭。 来自2002–04年《世界健康调查》 对51个国家的分析显示残疾人在豁免或减少医疗费用上比非残疾者更加困难。

   6. 无障碍设施缺乏

许多建筑环境(包括公共场所)、交通系统和信息都没有实现 对所有人的无障碍化。缺少无障碍的交通是阻止残疾人找工作或寻求卫生保 健的常见原因。一些国家无障碍法规的报告证实,有的法规甚至是20-40年前的,无障碍化处于低水平(19–22)。很少有信息是以残疾人可获得的方式来提 供,而且许多残疾人的交流需求无法满足。聋人常常无法获得手语翻译:一项对93个国家的调查发现31个国家没有手语翻译服务,有30个国家仅有不足20 名有资质的手语翻译员(23)。残疾人对信息交流技术的使用率显著低于非残疾者,一些情况下,他们也许甚至无法使用诸如电话、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基础 产品和服务。

   7. 缺乏协商和参与

许多残疾人被排斥在直接关系到他们生活事务的决策之外。 例如,残疾人无法选择和控制如何获得在家中的支持。

   8. 缺乏资料和证据

对残疾缺乏严谨和可比的资料以及对实施项目缺少充足证据,都会妨碍我们的理解和行动。了解残疾人的数量和他们的环境,可以改善措施以消除障碍并提供服务使残疾人参与活动。例如,需要对环境及其对残疾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以有助于确定具有成本效率的环境方面的干预方法。

五、残障与人权(没有找到合适的内容)

残疾导致的障碍会造成残疾人生活中的各种困难。

更加不良的健康结局

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残疾人的健康状况低于普通人群。由于团体和设施的不同,在 可预防的继发的功能状态、共患病和年龄相关的功能状态上,残疾人可能体验到更高的易受伤害性。

更低的教育成就

残疾儿童,与同龄非残疾儿童相比上学时间要晚,在校率和升学率要低。无论是低 收入还是高收入国家在各个年龄组里完成教育人数都存在差异,而在贫困国家中 显得尤为突出。

更差的经济参与

残疾人失业率更高,并且即使就业薪水通常也很少。来自《世界健康调查》的全球 资料显示残疾男性(53%)和女性(20%)比非残疾男性(65%)和女性(30%)就业率更低。

更高的贫困率

残疾人贫困率比非残疾人高。从平均水平看,对于残疾人或有残疾成员的家庭来说, 他们的生活必需品的匮乏率更高—包括食物安全无法保证、住房条件更差、缺乏安 全的水源和卫生环境、以及卫生保健的可及性不足—与非残疾人或非残疾人家庭 相比财产更少。

更高的依赖性与参与的局限性

过度依赖于机构性的解决方案,缺少社区生活以及提供的服务不足都使残疾人愈发 受到隔离且依赖他人。一项对美国1505名非老年残疾人调查显示42%的人由于无人 协助而无法独自进行床或椅的上下转移。住院机构被认为要为缺乏自主性、将 残疾人与更广泛的社区隔离以及其他人权受到侵犯等负责。

六、残障与发展

处理卫生保健中的障碍

使现有不同级别的卫生保健系统包容性更强,使残疾人无障碍获得公共卫生保健项目,将减少卫生不平等以及未满足的需求。目前,主流卫生保健设施已经采用了许多克 服身体上的障碍、交流障碍以及信息障碍的措施,比如设施结构上的改造以便于使用, 使用通用设计的设备,采用适宜形式的交流信息,调整预约系统,以及采用可选择性的服务提供模式。

处理康复中的障碍

康复是一项有益的投资,因为能够培养人类的能力。它应该包含在所有的卫生、就 业、教育以及社会服务的综合性的法规中;并且应该包含在残疾人的特殊法规之中。 政策措施应该强调早期干预,强调康复的价值在于改善各种健康状况人的功能,并且尽可能在接近人们生活的地方提供服务。

处理支持与协助服务中的障碍

过渡到社区生活,提供广泛的支持与协助服务以及支持非正式的保健提供者,将促进残疾人的独立性,使他们及其家庭成员参与到经济和社会活动中。

创建无障碍的环境

消除公共设施、交通、信息及通讯障碍,将使残疾人参与到教育、就业和社会生活中,减少他们的孤立感和依赖性。在不同领域解决无障碍和减少消极态度的关键要求是:无障碍的标准;公立和私立部门之间的合作;负责实施的领导机构;无障碍的培训;针对规划师、建筑师和设计师的通用设计;使用者的参与以及公众教育。

处理教育障碍

将残疾儿童纳入到主流学校,促进普及初级教育的实现。有更好的成本效益,还有助于消除歧视。

处理就业障碍

反歧视法为残疾人在就业方面的融入提供了一个起点。雇主必须依法安排合理的措施,例如使招聘和选拔程序无障碍,改造工作环境,调整工作时间,并提供辅助技术——这些都可以减少就业歧视,增加就业机会,改变对残疾人不能成为有生产力的劳动者的旧观念。一系列财政措施如优惠的税收和合理的食宿资助可以减少雇主和雇员额外的支出。

引用:

参考资料
[1] 残疾人权利公约(百度):
[2] 残疾人联合公约(CRPD):
[3] 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Monitoring child disability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results from the multiple indicator cluster surveys[R].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 2008.
[4] 国际功能、残障和健康分类(ICF)https://apps.who.int/iris/bitstream/handle/10665/42407/9245545423-chi.pdf?sequence=906&isAllowed=y
[5] 蔡聪.我国实现残障人信息无障碍的挑战与新方向:以《残疾人权利公约》为视角[J].人权,2018(02):70-83.DOI:10.16696/j.cnki.11-4090/d.2018.02.010.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33978/34988/xgzc34994/Document/1488991/1488991.htm
[7] 崔凤鸣:《序·中国残障人观察(2014-2015)》,解岩、蔡聪、傅高山著,中国言实出版社,2016 年,第 1 页。
[8] Theresia Degener and Gerard Quinn, “A Survey of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and Regional Disability Law Reform,” in Mary Lou Breslin and Sylvia Yee eds., Disability Rights Law and Policy: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Perspectives (Ardsley: Transnational Pub
[9] Bines H, Lei P, eds. Education’s missing millions: including disabled children in education through EFA FTI processes and national sector plans. Milton Keynes, World Vision UK, 2007 (http://www.worldvision.org. uk/upload/pdf/Education%27s_Missing_Million
[10]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in India: from commitments to outcomes. Washington, DC, World Bank, 2009.
[11] McFarlane L, McLean J. Education and training for direct care workers. Social Work Education, 2003,22:385-399. doi:10.1080/02615470309140
目录
概要
一、数据和事实
残疾人现状[1]:
教育
就业
暴力
二、残障的定义
三、四个模式[6]及两个范式转变
(一)传统模式
(二)医疗模式
(三)社会模式
(四)人权模式
四、残障与环境
五、残障与人权(没有找到合适的内容)
六、残障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