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贡献者
概要
女性社会组织是指专门从事女性问题研究或为女性提供服务、以及主要由女性参加的,开展具有女性特征活动的社会组织。本词条的讨论范围限定于中国境内的女性社会组织。
定义
女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特有的称谓,没有一个严格统一的定义,广义上来讲凡是专门从事女性问题研究或为女性提供服务、以及主要由女性参加的,开展具有女性特征活动的社会组织都属于女性社会组织。[1]本词条的讨论范围限定于中国境内的女性社会组织。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 女性社会组织包括政府协调组织(如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群团组织(如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及非营利民间女性组织(如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三种类别。
- 女性社会组织良性运行的机制包括满足女性利益诉求与妇联组织的生存需求的动力机制、促进政府与非政府机构互动的协同机制、以及建设组织能力与提升女性素质的保障机制。
- 女性社会组织的发展仍面临诸多困境,包括内部因素的制约和外部因素的制约。政府应灵活运用不同手段积极孵化、扶持女性社会组织发展。
概念区分
从对于女性社会组织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女性社会组织是由女性管理、主要参与、或者服务于女性儿童与家庭的组织,定义偏人员组成和服务领域。而“女性化组织”(Feminine organization)的概念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初,由一些组织理论学家在探索女性的价值观与组织结构之间关系时所提出的,是一种新型的组织发展趋势。这里所提的“女性化组织”不是指全由女性成员构成或是其管理者均为女性的组织,而应该泛指具有女性价值观、性格和行为特征的组织。[2]
组织分类
从目前来看,女性社会组织主要存在以下三个层面的存在形态:
- 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政府协调组织,典型例子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基本职能是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做好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的工作,为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和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的支持,监督和检查各省市自治州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委工作;
- 代表全体妇女利益的群团组织,典型例子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积极团结动员广大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党、政府、非政府组织的多重性质,又属于准政府组织;
- 反映各层次妇女诉求的非营利组织—民间女性组织,目前主要分为行业型(如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女律师协会)、妇女研究学术型(如中国社会学学会女性 / 性别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社会服务型(如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联谊型(如首都女教授联谊会,北京化工女科技工作者联谊会)和网络型民间女性组织(如上海静安区南茜妈妈网上俱乐部),这些组织是女性人才的聚集地、民情的集散地、妇女利益的诉求地、释放压力的排解地和社会资源的再生地,在现实发展中却面临很多难以逾越的困难。[3]
运行机制
女性社会组织良性运行的机制包括满足女性利益诉求与妇联组织的生存需求的动力机制、促进政府与非政府机构互动的协同机制以及建设组织能力与提升女性素质的保障机制。
1. 动力机制:女性利益诉求与妇联组织的生存需求
社会运行动力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人本身的各种需要是最根本的原动力。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催生了大量的女性问题,如下岗女工的失业问题、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女职工生育问题、妇女贫困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等。这些问题又因为女性群体的分层而复杂化。这些女性问题的解决以及女性需求的满足需要保障女性诉求渠道的畅通。而女性诉求的上传下达都要依赖于组织,因此这是发展女性社会组织的动力源之一。动力源之二是来自妇联组织生存发展的需求。妇女联合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已经不能够满足妇女群体的阶层化和妇女利益的多元化要求。从未来发展来看,女性社会组织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而这个空间是妇联与民间女性社会组织的共享空间,妇女工作的社会化与网络化发展也将成为必然。
2. 协同机制:政府与非政府机构的互动
近些年,一些学者根据中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一系列变化,把协同概念引入到了社会系统、社会结构的研究,并派生出了社会协同的概念。社会协同是指政府与各类社会组织之间分工、协作的治理模式,协调和整合社会群体之间的多元化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同理,要发挥好妇联、民间女性社会组织等机构的协同作用,形成党委和政府与妇联及女性社会组织的互联、互补、互动的管理和服务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网络,要致力于逐步形成政府与妇女组织之间的“合作型伙伴关系”。政府以法律规范女性社会组织的运作机制,以政策引导女性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以服务帮扶女性社会组织活动开展。而女性社会组织应积极在政府指导下完善内部管理,促进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实现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使得女性社会组织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3. 保障机制:组织能力建设与女性素质提升的契合
保障女性社会组织良性运行的前提是加强组织的能力建设,而能力建设的关键在于人才建设与女性素质提升,女性社会组织要发挥积极作用,必须具备以下几项能力:一是构建组织文化的能力。组织文化是组织成员共同拥有的理念、目标等,是凝聚组织成员的力量。只有建立有效的组织文化,才能更好的发挥组织职能,实现女性社会组织发展目标。二是领导妇女活动的能力。即为了达到组织的目标,在领导活动中制定和运用程序、规则、手段和技术的能力,为政府决策的制定提供信息、依据及可选方案。三是沟通与协调能力。女性社会组织在社会中立足,需从服务对象那里获取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土壤;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从党和政府的支持中获取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动力;依靠社会各界的支持,从他们的帮助中获取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力量。四是整合资源的能力,整合组织内外各种要素和资源,加强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协调统一发展。[4]
发展困境
女性社会组织的发展仍面临诸多困境,包括内部因素的制约和外部因素的制约,具体如下:
内部因素的制约
- 宗旨与使命不明确:部分女性社会组织的成员缺乏对组织宗旨与使命的认同,只是将女性社会组织作为联谊活动的场所。而且当女性社会组织收入较低时,很难吸引大量的人才,尤其是志愿者。
- 自身结构不完善:由于个人利益不明确,女性社会组织存在明显的志愿者不足和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女性社会组织的资产属于社会,个人利益在其中不明确,因此其责任机制和发展动力往往不足。其次,女性社会组织常具有垄断性而缺乏竞争机制。再次,女性社会组织的业绩没有一个较明显的判断标准,无法对其进行督促。
- 管理能力有待提高:社会组织功能的开发、管理能力的提高直接影响到社会组织的发展。女性社会组织管理能力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组织领导和工作人员的领导方式、工作能力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部分女性社会组织不了解国外组织的发展状况、成功经验、项目管理及内部管理方式,因循守旧,缺乏新意和活力,无法产生吸引力。也有一些女性社会组织主要依赖相应的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满足于一般的交流活动,形式单一,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无法满足妇女群众的需要。
- 女性社会组织缺乏必要的财力资源、物质资源和人才资源。
外部因素的制约
- 公众的认知度较低:首先,人们对社会组织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缺乏认识,固守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所有公共事务完全依赖于政府的传统观念。其次,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旧的社会价值体系和道德伦理观受到巨大冲击,原有的社会公益观念变得模糊不清,而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新的公益观念还有待培育。这使得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志愿精神、公益精神和社会公信度明显不足。第三,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政府及其部门本身也存在着拒绝体制外分权和监督的倾向。
- 行政干预过多:女性社会组织中有相当一部分其实是政府组建的,对政府部门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强的依赖性。它们有的直接由各级党政机构直接创办,或者本身就是从党政机构转变而来,如妇联;有的由原党政官员及与党政关系密切的知名人士所创办,如宋庆龄基金会。行政权力不同程度地渗透到这类女性社会组织中。纵然是那些由民间自发组织起来的女性社会组织,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也必须要寻找挂靠的业务主管单位。而这些业务主管单位不仅是这些女性社会组织的资源提供者,还是某种程度上的控制者。这种关系是利弊共存的。一方面,女性社会组织在碰到困难时,可以寻求业务主管单位的帮助。但另一方面,当这些业务主管单位插手具体事务的管理时,这些女性社会组织也往往无法不“照章办事”,逐渐丧失民间性、独立性、自治性,甚至演变成为一种准政府组织,失去自身应有的活力和优势。这种状况如果不加以改革,不仅会束缚女性社会组织的手脚,影响其健康发展,也会束缚政府的手脚,对政府机构改革带来不利的影响。[5]
扶持手段
政府应灵活运用不同手段积极孵化、扶持女性社会组织发展。
1. 开通管理登记的绿色通道
作为登记主管部门,要勇于开拓创新,顺应管理方式改革的趋势,以群众需求为导向,联系实际,在规划培育女性社会组织过程中,探索开通优惠途径,支持和帮助女性社会组织得以顺利进入社会领域,发挥其在社区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以及和谐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重要补充作用,确保女性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 完善税收减免的保障政策
抓住有利时机,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设计合理的税收政策,加强对女性社会组织特别是公益性女性社会组织的引导。同时,对业务主管部门主管的公益性女性社会组织可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通过不断调节优化税收制度,使女性社会组织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促进女性社会组织事业的发展。
3. 建立便捷高效的服务平台
政府为社会提供服务可以通过购买等方式委托企业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来满足公民需求。在行政管理体制综合改革中探索建立机制、搭建平台,使女性社会组织起到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作用,并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等方式筹集资雇用社会服务人员为女性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更多地调动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和参与面,以此来带动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
4. 探索建立发展社会组织的孵化器
当前,发展社会组织在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举的方针指导下,培育发展的工作处在前置的地位。建议对于具有发展前途但尚未具备注册登记条件、需要予以帮助扶持的那些“准社会组织”,由全国妇联和地方妇联两级联合会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培训、简易的办公场所等便利条件进行孵化式运转,待条件成熟经依法登记注册后,推向社会、服务社会。[6]
代表组织
目前在中国境内,女性社会组织的代表为:
1.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 业务范围:中华全国妇女以联系和服务妇女为根本任务,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为基本职能。[7]
- 发展历史: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成立于1949年4月3日,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 标志性项目:“三八红旗手”,“最美家庭”,“巾帼建功”,“创业创新巾帼行动”。[8]
2.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 业务范围:
- 发展历史: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妇基会”英文名称:China Women's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CWDF。1988年12月由全国妇联发起成立。中国妇基会是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中国妇基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 标志性项目:“母亲小额循环”,“母亲健康快车”,“母亲水窖”,“贫困英模母亲资助计划”,“母亲邮包”,“超仁妈妈”,“加油木兰”等。[10]
3.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
- 业务范围:
- 发展历史:中国女企业家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Women Entrepreneurs,英文缩写:CAWE)始建于1985年,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国内唯一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女企业家联合组织。中国女企业家协会是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并于2000年获得了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中国女企业家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12]
- 标志性项目:组织沟通交流、经贸合作、评先表彰和学习培训等。例如“年度杰出创业女性表彰颁奖大会“和“女企业家国际高峰论坛”。[13]
疫情中的女性社会组织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作为社会治理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女性社会组织立足自身优势,在物资筹集捐赠、公共场所清洁、社区联防联控、心理咨询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4]女性社会组织凭借其特有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志愿性、自主性等组织特征,在参与社区疫情防控中提供独特的多元服务,成为社区疫情防控的有力补充。战“疫”行动中,形式多样和功能各异的女性社会组织,以家庭为立足点,以妇女儿童为着力点,为疫情防控贡献了重要力量。
一是动员筹集捐赠物资。女性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公益捐赠,女性慈善组织依法公开募捐,让点滴微光汇成爱的海洋。例如,截至2020年3月31日,上海市儿童基金会在上海市妇联的指导下募集“抗疫专项行动”善款共计1176.8万元,募集物资共计折合人民币6616.8万元;截至2020年3月初,湖南省各级女企业家协会捐款捐物2005万余元,支持湘鄂疫情防控;截至同年4月底,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也紧急募集价值1300万元公益关爱物资定向援助抗疫一线女性医护人员。[15] 2022年12月,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迅速行动,积极动员爱心企业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封锁在学校的高校师生捐赠重要物资,以保证封校师生正常生活。[16] 2022年12月,广东省妇女儿童基金会携手社会多企业和部门,为广州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健康发放超过200万元的援助物资,并募得爱心物资总价值近250万元。[17]
二是加强防疫宣传引导。女性社会组织发挥融入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通过倡议书、公开信、新媒体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强化舆论宣传效应,引导会员单位、内部成员、周边群众开展科学精准防疫,营造浓厚的防疫氛围。
三是助推复工复产。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具有扎根本业、贴近企业、服务行业的天然桥梁纽带优势,积极引领行业企业等会员单位共克时艰,做到防疫、生产两不误,两手抓,两手硬。各地女企业家协会等社会组织着力提升服务能力,竭力争取资源,共享行业信息,协助女企业家们解决好劳动用工、资金融资、原料供应、物资保障、市场开拓、物流运输等问题,全力支持女企业家复工复产。[18]
关联法条
序号 | 法律法规 | 法律层级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失效日期 | 通过主体 | 规范“女性社会组织”的主要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 | 法律 | 2022.10.30 | 2023.01.01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法律有关妇女权益保障,与女性社会组织的宗旨有相似之处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订) | 法律 | 2017年11月4日 | 2017年11月5日 |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法律有关妇女权益保障,与女性社会组织的宗旨有相似之处 |
3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 2012年4月28日 | 2012年4月28日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规定有关妇女的劳动权益保障,与女性社会组织的宗旨有相似之处 |
4 |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2021)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 2021.09.08 | 2021.09.08 | 现行有效 | 国务院 | 纲要有关妇女发展,与女性社会组织的宗旨有相似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