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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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家庭暴力是指在亲密关系、家庭成员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中发生的肉体暴力、和精神暴力。


定义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亲密关系、家庭成员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中,以物理性暴力、情感性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性暴力等方式实施各类伤害的行为。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1. 《反家庭暴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家庭暴力中的暴力行为主要指肉体暴力和精神暴力。除此之前,联合国、其他国家也将性暴力、经济控制列入家庭暴力范畴的,国内也有与此相关的立法倡导。

2. 《反家庭暴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家庭暴力可以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践中,已有异性恋伴侣因一方使用家庭暴力而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先例,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已有扩大适用范围的趋势。

3. 《反家庭暴力法》设置了强制报告制度、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一系列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措施。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地妇女组织、向警方报案、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可以获得家庭暴力的救助和救济。家庭暴力受害者在保障自己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收集求助信息和求助渠道,积极向信任的个人、组织求助。

4. 各省市区县往往设置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已经成年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在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居住10日。如有必要的,可以询问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工、社区工作人员、妇女组织等机构,申请入住本地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


哪些行为是家庭暴力?

当前的国际主流观点认为,家庭暴力行为不仅包括物理暴力,也包括许多非物理暴力行为,例如精神暴力、经济暴力等。联合国将家庭暴力行为分为四类[1]

  1. 肉体暴力,比如用器具殴打,威胁殴打或强奸、电击、强制脱衣和任何造成疼痛或蹂躏性的行为;
  2. 精神暴力,这部分更多涉及恐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和以各类方式给对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压抑(包括精神上的冷暴力);
  3. 性暴力,是指违反妇女意志并施加各类性行为、性接触、性攻击的行为,比如强迫性交,变态性虐待行为等。此类行为同样会给妇女身体和意志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4. 经济暴力,主要是以控制对方的经济来源的方式来达到支配的和控制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对夫妻/伙伴的财产实施限制。

正因为此,许多国家已经将“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这一称呼变更为“家庭虐待(Domestic Abuse)”,以囊括更多的非物理暴力行为,使得法律规定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变得更加易于理解。例如英国的《家庭虐待法(Domestic Abuse Act 2021)》中所称的“家庭虐待”定义与联合国定义的家庭虐待行为一致,包括:

  1. 肉体虐待或性虐待(physical or sexual abuse);
  2. 暴力行为或威吓行为 (violence or threatening behaviour);
  3. 控制或强迫行为 (controlling or coercive behaviour);
  4. 经济虐待 (economic abuse);
  5. 精神、情感或其他虐待行为 (psychological, emotional or other abuse)[2]

美国大多数州所认同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了非物理性的暴力(比如精神暴力)。示范法(《Family Violence: A Model State Code》)将家庭暴力总结为家庭成员或同居人非以自卫为由实施的下列行为[3]

  1. 试图造成或者造成家庭成员或同居人的物理伤害;
  2. 使得家庭成员或同居人处于受到物理伤害的恐惧之中;或者
  3. 以暴力、威胁以暴力或胁迫家庭成员或者同居人参与非自愿的性行为。

加利福尼亚州进一步细化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认为“家庭暴力”行为包括[4]

  1. 已经造成或者试图造成肉体伤害;
  2. 性侵害;
  3. 使得对方为自己或他人处于即刻且严重的肉体伤害的危险之中而感到恐慌;
  4. 猥亵、攻击、殴打或击打对方;
  5. 跟踪;
  6. 猥亵或骚然行为,无论是面对面的还是通过电话、邮件或 其他方式;
  7. 毁坏对方的个人财物;
  8. 打扰对方的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包括肉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2022年7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扩大了身体侵害、精神侵害的范畴,将“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也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5]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在全国9个基层法院进行试点,《指南》第二条将家庭暴力的范围扩大为“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6],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也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范畴。但《指南》并非法律,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在我国的成文法体系中始终未被确认为家庭暴力行为。当前,许多专家和学者正在呼吁最高法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行为[7]


谁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明确该法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包括了: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租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8]。当我们使用“家庭暴力”这一词汇时,我们通常指家庭内部男性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但在实践中,家庭暴力不仅仅是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也包括父母对孩子,青壮年的家庭成员针对老年家庭成员,少数情况下也有女性对男性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包括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进一步明确了《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同时《反家庭暴力法》及人身保护令制度适用于在同一屋檐下居住的异性恋伴侣已有先例,具体参照本词条“经典案例”部分内容,因此其效力在实践中也扩张到同居异性恋伴侣之间。

相对而言,美国法针对家庭暴力所定义的受害人的范畴更广泛且更具体,且空间上是否共同居住已不作为判断“家庭暴力”的标准之一,曾经“共同居住”的伴侣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以示范法为例, 家庭暴力所定义的受害人包括:

(1) 夫妻或前任夫妻之间;

(2) 同居/伙伴或曾经同居/伙伴;

(3) 约会或曾经约会双方之间;

(4) 性伴侣或曾经的性伴侣;

(5) 有血缘或收养关系之人;

(6) 因婚姻或曾因婚姻而具有关系的人之间;

(7) 同有子女之人;

(8) 符合前7项条件之人的未成年子女。[9]

与美国示范法类似,英国法律中家庭虐待的适用对象也有拓宽的趋势,主要包括:

(1)已婚伴侣;

(2)民事伴侣(civil partner);

(3)曾合意进入婚姻关系(无论合意是否已经终止);

(4)曾为民事伴侣(无论是否已经终止);

(5)现在或曾经处于一段亲密关系;

(6)现在或曾经与同一个孩子有家长关系;

(7)是血缘亲属。[10]


《反家庭暴力法》下“强制报告制度”是怎么一回事?

“强制报告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对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创设的法定义务。前述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不履行相关责任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1.《反家庭暴力法》下“强制报告制度”的适用对象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的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是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此可知,强制报告制度的保护对象为:

  1. 未成年人;
  2. 罹患精神障碍和智力障碍的成年人,包括老人。

截止2016 年,我国 15 岁以上人口中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超过 1 亿人,其中 1600 万人是重型精神障碍患者[11]。2017 年的调查显示,我国约有 4000 万失能老人和 1000 万失智老人[12]。当前,大部分患者和老人都居家养病/养老,数量如此庞大的人群在家庭生活中是否遭遇家庭暴力鲜少有人关注。将精神障碍、智力障碍人群囊括在《反家庭暴力法》下强制报告制度的对象中,无疑将推动有关机构重视这类人群在居家养病/养老期间的处境。

需要注意的是,《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排除了强制报告制度对届已成年的妇女、老人的适用。换而言之 ,除非成年的妇女、老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并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届已成年的妇女、老人并不是《反家庭暴力法》下“强制报告制度”的保护对象[13]

2.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下“强制报告制度”的竞合

202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九部门意见”)另外建立了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也包括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14]。紧随其后,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确认了强制报告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组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强制报告义务[15]

《未成年人保护法》下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更广泛,九部门意见的试行也为有关部门受理有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使得当前实践中大部分的强制报告都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的,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作出的强制报告反不常见。截至2022年7月8日,在“百度”、“搜狗”等主流中文搜索引擎中搜索“强制报告义务”,搜索结果大多为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下“强制报告义务”如何履行的普法文章,以及履行情况的结果评述。“百度百科”直接将“强制报告义务”的解释为“一般指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图一、图二)。

图一:搜狗检索“强制报告制度”的结果

图二:百度检索“强制报告制度”的结果


家庭暴力的救济渠道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的救济渠道有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1)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2)向公安机关报案;(3)向人民法院起诉。

  1. 受害人/加害人单位、居委会、村委会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有权及时劝阻。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在此处的用词是“有权”而非“应当”,即此处的义务并非强制性义务。不同的单位对于家庭暴力可以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单位能够劝阻、处罚家庭暴力的加害者,对受到家庭暴力的员工提供援助、庇护、救济的,是一种相当好的实践,但部分单位不劝阻家庭暴力的,也并不违反《反家庭暴力法》。

法律法规对居委会、村委会处置家庭暴力没有具体规定。

   2.妇女联合会

2020年,全国妇联制定了《妇联组织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16],明确了妇联组织处理家暴投诉的服务规范。

根据《工作规程》规定,各地妇女联合会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咨询和投诉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工作时间等,接受群众关于家庭暴力的来信、来访、热线咨询和投诉。妇联组织在接到妇女家庭暴力投诉后,应当按照“登记、危险评估、分级处理、结案存档、跟踪回访”(图三)的程序进行处理,并不断完善个案管理流程。

图三:妇联处理妇女家庭暴力投诉规程

《工作规程》还规定,妇联组织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妇联组织可代为申请或指导其近亲属申请。符合条件的,纳入“中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项目”予以支持。

   3. 公安机关

《反家庭暴力法》仅对公安机关如何处置家庭暴力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17],但具体如何操作并无细则。

实践中,山西省、温州市、台州市、南通市、上海市等多地出台有关家庭暴力的警情处置办法,明确首接责任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各地有关家庭暴力的警情处置办法大同小异,以《南通市公安机关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为例,《规范》要求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情后应当——

  • 迅速赶赴现场处警,不得以家庭纠纷等为由拒绝、推诿、延迟处警:
  • 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依法控制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 保护现场,询问受害人、现场目击证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固定现场相关证据;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依法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
  • 对加害人和受害人制作询(讯)问笔录。必要时,依法将加害人传唤到公安机关继续调查;
  • 填写《接处警登记表》,载明家庭暴力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施暴手段、加害人及受害人姓名、受伤情况等;
  • 若受害人受害人提出需要庇护或者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安排受害人前往家庭暴力庇护所或前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18]

   4. 人民法院

若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其法定代理人、其近亲属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你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你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包括政府的和民间的)申请法律援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及相关免费法律服务,如前往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妇联或者其他公益法律援助机构。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诉讼请求。若是就家庭暴力提起诉讼的,除了“禁止加害人事实家庭暴力”、“与加害人离婚”等诉讼请求外,事实上还有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申请更换监护人

无民事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能力人遭遇监护人施加家庭暴力的,有权自己或委托近亲属、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更换监护人,同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和抚养费用。[19]

如果你发现你的未成年子女正在遭受来自配偶的家庭暴力,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配偶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

(2)申请人身保护令

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如果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受害人可以委托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理申请。如果受害人无法提交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向法院申请。你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下保护措施:(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 禁止加害者实施家庭暴力(身体、精神等方面的暴力);
  • 禁止加害者骚扰、跟踪、接触你和你的相关近亲属;
  • 责令加害者迁出你的住所;
  • 保护你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 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 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21]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诉讼费用,也不需要提供担保。法院受理您的申请后,应当在3天(72小时)内作出裁定,紧急情况下为一天内(24小时)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裁决不予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可以在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从法院作出之日起生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你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法院申请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期限或者延长期限。

具体请见词条:人身保护令

(3)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加害人予以治安拘留、罚款;构成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犯罪的,依法要求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告诫书是什么?

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做出的书面告知文件。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实施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22]。家庭暴力告诫书做出后,公安机关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23]

近年来,江苏、浙江、湖南、陕西、甘肃等地公安机关联合综治、民政、法院、检察院、妇联等多部门共同出台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明确告诫的适用情形、告诫书的发放、建立回访机制等[24]。在2021国新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介绍,自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全国公安部门共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9.5万余份[25]

告诫书虽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但可以作为被司法机关所认可的证据在离婚诉讼,民事诉讼和追究刑事责任中所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告诫书在将来被害者在提出离婚诉讼、申请人身保护令、甚至涉及刑事犯罪时起着证据的重要作用,可以极大减轻因家庭暴力的隐蔽性的特点而难以举证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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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家庭暴力告诫书(样本)


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是什么?

家庭暴力临时庇护所并非《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新机构,自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提出“家庭暴力”的概念以来,我国就陆续设立的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根据张翠蛾在2011年对1995年以来成立的71个妇女庇护所基本信息进行文献研究和对其中3个妇女庇护所进行实地考察,我国的妇女庇护所大体分为三类:即(1)由政府部门主导的妇女庇护所。这类庇护所主要依托救助站设施,资金充足,但缺乏专业社工提供服务;(2)企业主导的庇护所,其能为受暴妇女提供就业机会,但缺乏专业的服务项目;(3)由社会组织主导的庇护所,能提供更专业的社工妇女,却普遍面临资金不足、欠缺整合各种资源能力的困境[26]

2015年,民政部和中华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给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尤其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庇护救助工作。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的受害人可以向妇联组织和民政部门申请庇护。《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进一步确认了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的作用及责任部门,即“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指导意见》规定,庇护救助成年受害人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庇护期间,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和妇联组织可以通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专业力量合作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安全评估和需求评估,根据受害人的身心状况和客观需求制定个案服务方案。同时,庇护所应当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医院和社会组织,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就业援助、医疗救助、心理康复等转介服务。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应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监护监督等多种方式,督促监护人改善监护方式,提升监护能力;对于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要提供心理辅导和关爱服务[27]

然而实践中,反家暴庇护所的利用率很低。根据《新京报》2020年对北京市反家暴庇护所的调查,东城、西城、丰台、密云、怀柔、石景山、海淀、房山等多区救助管理站,负责人均表示,近年来几乎没有家暴案例送往救助站。而北京并非个例,全国许多省市都有家暴数据高但反家暴救助站入住率低的现象。2009年,南京市设立了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11年以来,入住总人数为2人。2018年3月,上海市嘉定区成立反家暴庇护所,两年多只接收了两位入住者。根据全国妇联数据,截至2016年,全国有家暴庇护场所2000余家,但2015年全年只为受害者提供庇护服务149人次。[28]

反家暴庇护所利用率低的直接原因之一是其在公众中的知晓率低。2016年,一份上海市反家暴庇护所制度实施现状的调研报告显示,仅13.7%的民众表示听说过庇护所,如何申请入驻以及申请渠道的普及率就更低了。[29]除此之外,庇护所本身软件、硬件设施的不足也使得不少家庭暴力受害人对庇护所望而却步。在2015年发表的《反家庭暴力庇护所低入住率原因探索》研究中,收录了深圳市某社工对家庭暴力庇护所硬件、软件的描述:

“深圳市救助站只是为受暴妇女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虽然配备有社工这样的专业人员,但软件设施还是不足够。 受暴妇女需要的是重建自尊心,但是住在救助站里面反而会起到反效果。 因为救助站的环境嘈杂、管理上也有问题,是那种管辖的感觉,不自由、不温暖、不人性化,比如说,入住后不能临时出站,一旦出站,就是与救助站没有关系了,如果离站途中发生问题,也不负责。另外,救助站的入站手续也不人性化,办手续的是一个平房里面,有几个办手续的窗口,隔着玻璃窗,案主要出示身份证,还要说明入住原因。 这样的手续环节对于受暴妇女来说是很困难的……有的案主即使有需要,自己有资金,也会选择住在酒店,因为救助站条件太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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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五: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救助管理站二楼的反家暴庇护所[31]


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自救

在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者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自我保护,然后才是收集证据和逃离家暴环境。尤其在新冠病毒流行导致的隔离期间,家庭暴力情形加剧[32]而受害者无法逃离受害环境时,自我照料、自我保护,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是受害者的第一要务。在能够确保自己和家人、孩子的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受害者可以采取行动:留存证据并准备安全逃离受害环境。但如果在居家环境中受到生命威胁,则应当采取一切方法在第一时间逃离封闭的居家环境,即便存在感染风险。

疫情期间的家庭暴力是极端化情况下的家庭暴力事件,但疫情期间应对家庭暴力的原则也适用于非封闭隔离期间的家庭暴力。

  1. 判断自己是否处于何种危险情况中

许多受害人对自身所处危险情况无法判断,无法根据自身所处危险情况制定出逃、求助计划。

下文为我国台湾地区编制的《亲密关系危险评估表》,男女两性亲密关系中的女性受害人可以根据评估所得分数判断家庭暴力的危险性,男女两性亲密关系中的男性受害人、同性亲密关系、其他性取向的亲密关系中的受害者虽然可以参考此表,但所得危险性可能并不准确。

图六:我国台湾地区编制的《亲密关系危险评估表》

  2. 遭遇家庭暴力的自我保护、自我照护[33]

  • 社会孤立、居家隔离和保持距离会影响你的心理健康;
  • 要尽可能采取下列措施减少压力源:
  • 控制读取新闻(尤其是负面新闻)的时间(每天1-2次而不要每小时一次);
  • 以电话、电邮、短信等方式寻求家人和朋友的支持;
  • 尽可能保持日常生活习惯并抽出时间进行锻炼和保证睡眠;
  • 作放松运动(如缓慢呼吸、渐进性肌肉放松、镇静练习),以减轻思想和情感压力;
  • 从事过去曾帮助自己走出逆境的活动。
  • 如遭遇暴力,可以尝试采取以下办法:
  • 向能够提供帮助的家人和朋友求助,他们可以提供支持,帮助你缓解压力并承担多种责任,包括提供食品、住宿、帮助照顾孩子等;
  • 为自己和孩子制定安全计划以防暴力升级。其中包括记下可以联系求助的邻居、朋友和亲属的电话;备好必须随身携带的文件、现金和个人用品以备随时出走;规划出走路线和求助办法(例如交通工具、位置);
  • 记下家庭虐待热线、社会工作者、儿童救助站或附近警察局、庇护所或救助点等信息;
  • 要小心谨慎,不要让你的伴侣或家庭成员发现,这样才能保证安全。

   3. 收集证据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下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34]

  • 当事人的陈述;
  • 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 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 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 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 伤情鉴定意见;
  • 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4. 正式求助

参考:《疫情期间家暴防护实用手册》第三章内容,本词条不再赘述


经典案例[35]

案例1. 汤翠连故意杀人案

  • 典型意义

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作为故意杀人案件的从轻量刑情节

  •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汤翠连与被害人杨玉合(殁年39岁)系夫妻。杨玉合经常酗酒且酒后无故打骂汤翠连。2002年4月15日17时许,杨玉合醉酒后吵骂着进家,把几块木板放到同院居住的杨某洪、杨某春父子家的墙脚处。为此,杨某春和杨玉合发生争执、拉扯。汤翠连见状上前劝阻,杨玉合即用手中的木棍追打汤翠连。汤翠连随手从柴堆上拿起一块柴,击打杨玉合头部左侧,致杨玉合倒地。杨玉洪劝阻汤翠连不要再打杨玉合。汤 翠连因惧怕杨玉合站起来后殴打自己,仍继续用柴块击打杨玉合头部数下,致杨玉合因钝器打击头部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村民由于同情汤翠连,劝其不要投案,并帮助掩埋了杨玉合的尸体。

  •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翠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杨玉合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和拉扯,因汤翠连上前劝阻,杨玉合即持木棍追打汤翠连。汤翠连持柴块将杨玉合打倒在地后,不顾邻居劝阻,继续击打杨玉合头部致其死亡,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杨玉合经常酒后实施家庭暴力,无故殴打汤翠连,具有重大过错;汤翠连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当地群众 请求对汤翠连从轻处罚。综上,对汤翠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施甸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汤翠连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2. 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

  • 典型意义

认定言语威胁属于精神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

  • 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殴打致轻微伤。2011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

  •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最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

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宜直接抚养子女,且婚生男孩倪某某未满两周岁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郑某丽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倪某斌赔偿原告郑某丽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3. 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

  • 典型意义

离婚后的暴力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 基本案情

申请人钟某芳与被申请人陈某于2010年2月2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子女由钟某芳抚养。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搬出钟某芳房屋,还要求与钟 某芳同吃、同睡,限制钟某芳的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钟某芳稍有不从,就遭其辱骂和殴打,并多次写字条威胁钟某芳。法院强制其搬离后,他仍然借探视子女为由,多次进入钟某芳家中对其实施威胁,还经常尾随、监视钟某芳的行踪,不仅使钟某芳的身体受到伤害,还使其处于极度恐惧之中。钟某芳于2010年5月6日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并提交了报警证明、妇联的来访记录、被申请人威胁申请人的字条、被撕烂的衣物、照片等证明材料。

  •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钟某芳在离婚后仍然被前夫陈某无理纠缠,经常遭其辱骂、殴打和威胁,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仍受前夫的限制,是典型的控制型暴力行为受害者。为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分手暴力”事件从民事转为刑事案件,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骚扰、跟踪、威胁、殴打申请人钟某芳,或与申请人钟某芳以及未成年子女陈某某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在距离申请人钟某芳的住所或工作场所200米内活动;被申请人陈某探视子女时应征得子女的同意,并不得到申请人的家中进行探视。该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经跟踪回访,申请人此后再没有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或骚扰。


关联法条

序号法律法规法律层级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通过主体规范“家庭暴力”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法律2015年12月27日2016年3月1日现行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2020年10月17日2021年6月1日现行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法律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0月26日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2018年12月29日2018年12月29日现行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条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司法解释2014年12月18日2015年1月1日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全文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2022年7月14日2022年8月1日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全文
7《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0年5月7日2020年5月7日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文
参考资料
[1] United Nation: 《What is domestic abuse?》 , 访问日期:2022年6月21日。
[2] The Law Society, 《Domestic Abuse Act 2021》, 访问日期:2022年6月21日。
[3] Family Violence: A Model State Code, Sec. 102 Definition.,https://www.ncjfcj.org/wp-content/uploads/2012/03/modecode_fin_printable.pdf, 访问日期:2023年1月6日。
[4] Baker McKenzie’s Resource Hub,《Fighting Domestic Violence: USA-CALIFORNIA》,访问日期:2022年6月21日。
[5] The Law Society, 《Domestic Abuse Act 2021》, 访问日期:2022年6月21日。
[6] 刘岩:《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超过 1 亿》,http://news.cnr.cn/native/gd/20161014/t20161014_523196819.shtml,访问日期:2022年7月8日。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或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并被法院认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可以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缺乏申请条件、不知道存在申请程序、不理解申请程序的后果等等原因,实践中申请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均为少数。
[8] 新华社:《5000 万失能失智老人怎么办?》,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49619946988288375&wfr=spider&for=pc,访问日期:2022年7月8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10] 顾志铭:《专家建议修改完善法律,经济控制纳入反家庭暴力法》, 访问日期: 2022年6月24日;李银河:《婚内强奸更可怕》,访问日期: 2022年6月24日;BTV《天下天天谈》:《专家称婚内强奸属于家庭暴力范畴》,访问日期:2022年6月24日;搜狐:《婚姻里的另一种“暴力”》, 访问日期:2022年6月24日。
[11]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二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a5da2b2a791db0241dae1b6ed8e579.html,访问日期:2022年7月13日。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14] Family Violence: A Model State Code, Sec. 102 Definition.,https://www.ncjfcj.org/wp-content/uploads/2012/03/modecode_fin_printable.pdf, 访问日期:2023年1月6日。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
[19] 全国妇联权益部,《[维权指导]一图读懂妇联组织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工作规程》,https://www.women.org.cn/art/2020/4/15/art_969_164216.html, 访问日期2022年7月13日。关于《工作规程》,我们没有找到任何文字资料,只有这张图。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
[21]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23] 崔春婷:《公安部:五年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9.5万余份 对家庭白“零容忍”》,https://www.nwccw.gov.cn/2021-09/28/content_295277.htm,访问日期:2022年7月19日。
[24] 张翠娥:《妇女庇护所的发展现状与问题》,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1(4),80-84.
[25] 《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工作内容”。
[26] 王俊、张璐、吴婷婷、马瑾倩、应悦、徐美慧:《反家暴“避风港”的尴尬与困境》,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20-11/25/c_1126782447.htm, 访问日期:2022年7月19日。
[27] 陈怡帆、潘俊文、陈鹏多:《帮助被拐卖、家暴妇女的“庇护小家”上线合作机构 负责人:所在庇护所7年申请者仅6人次》, 访问日期:2022年7月19日。
[28] 王婷彦:《反家庭暴力庇护所低入住率原因探索——受暴妇女与社会工作者视野下的定性研究》, 社会工作与管理,2015,15(6):41-48.
[29]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远离“安嘉和”,你知道反家暴庇护所吗?》,http://www.shpt.gov.cn/shpt/mz-xinwen/20211126/819496.html, 访问日期:2022年7月19日。
[30] 各地的调查均显示,疫情导致的居家隔离期间家庭暴力的数字明显上升。受害者与施害者在封闭环境内无限期被迫同居可能加剧家庭暴力的风险,而疫情、封闭带来的心理压力(虽然心理压力并非家庭暴力的肇因)也有可能加剧、助长家庭暴力,甚至施暴人有可能在借机利用居家隔离进一步控制受害人。来源参考:联合国:《家庭虐待:如何应对》,https://www.un.org/zh/coronavirus/domestic-abuse,访问日期:2022年7月20日;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31] 《南通市关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警情工作规范(试行)》第四条。
[32] 联合国:《家庭虐待:如何应对》,https://www.un.org/zh/coronavirus/domestic-abuse,访问日期:2022年7月20日。
[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a5da2b2a791db0241dae1b6ed8e579.html,访问日期:2023年1月6日。
[35] 陈洁:《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周年专访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https://www.nwccw.gov.cn/2020-03/02/content_280430.htm,访问日期:2022年7月19日。
目录
概要
定义
要点总结 Key Takeaways
哪些行为是家庭暴力?
谁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反家庭暴力法》下“强制报告制度”是怎么一回事?
1.《反家庭暴力法》下“强制报告制度”的适用对象
2.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下“强制报告制度”的竞合
家庭暴力的救济渠道
告诫书是什么?
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是什么?
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自救
经典案例[35]
关联法条